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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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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8 09:4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海省民政厅于12月21日下发了高于国家一般标准的青海省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青海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局优抚处处长刘海宁说,目前青海省约有1200名各类优抚对象。青海省制定的新标准中,除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等三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与国家一般标准相同外,其他几类都更高。
  具体调整情况是: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15%;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25%;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40元和100元;城乡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此外,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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