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石家庄调整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抚恤标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2-15 10:4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燕赵都市报 记者杨佳薇) 今年石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提高。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按照省、市统一安排,石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标准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于本月底前补发。
  据悉,此次工伤职工伤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120元。
  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978元、783元、587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人员,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保单位要尽快到各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核对待遇汇总花名册、待遇审批表,并陆续返回核对后的花名册和审批表。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补发,预计各经办机构将于12月23日前做好待遇调整审核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8 01:06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