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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对拒不整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日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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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1:2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方日报讯(记者/曾妮) 今后饮用水源地周边的房屋不得出租给任何直接排放废水的小作坊,否则将追究业主的责任。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拟制定《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中拟增加上述内容,以遏制水源地附近小作坊屡禁不绝的无奈局面。
  《条例》中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从事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的经营项目和活动。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据了解,新的《条例》中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企业提出了“日罚制”。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每日处以日应缴排污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排污费的,处以每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自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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