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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很多人还在呼吁“电子商务应该明确立法”、幻想电子商务还是“无法可依”的时候,执法部门已经在“依法”行动了,而且越来越密集、越来越严厉。我在网上随意查到的一些报道,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个事实。 Chinaz.com
2004年到2006年,我只查到了一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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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被告人姚某在新村路一摩托车配件市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旧以2000元的价格,购入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无行驶证的珠峰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之后,姚某在淘宝网上发布销售信息,戴某以互换摩托车并补贴差价的方法达成交易。戴某此后又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不想被车主张某发现,警方顺藤摸瓜将戴某、姚某抓获。(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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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到现在,就十分地密集,请看: 中.国站长站
2007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商标科的工作人员在北京将正在互联网上出售假冒耐克运动用品的个体户逮了个正着。当场查获假冒的耐克运动鞋数十双、运动上衣两件。据老板交代,这些没有寄出的假货,即将在淘宝网出售,由于价格低,销量不错。据了解,这是该局首次查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案件。(法制晚报) Www^Chinaz^com
2007年9月26日,消费者谢先生来到东直门工商所投诉说,他于6月23日在淘宝网上看到一个婴儿用品店的网页,他根据网页提供的经营地址购买了价值490元的婴儿床,当时他没有要发票,只有收据。仅使用三个月后,婴儿床便出现了多处裂缝,找到商家后,却被拒绝更换或退货。东直门工商所发现谢先生购买婴儿床的企业名叫“乖乘乘婴儿用品之家”,未经核准登记注册就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经工商人员调解,这家企业退还消费者货款490元。经实地核查,该经营者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存在,对其立案查处。(北京日报) Chinaz_com
2007年10月,上海市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间,23岁的管某以其母亲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成会员,开设了网上店铺,销售其低价购进的假冒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Jack&Jones”注册商标的服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解放日报) Chinaz.com
2007年11月,厦门思明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3000多件“三无”或无中文标识化妆品,案值6万余元。据悉,这些商品主要通过淘宝网“XX媒体小铺”销售。(东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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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西城工商分局月坛工商所接到12315电话举报,称西城区某地正在利用网络无照销售箱包。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该处系无照网络经营,在淘宝网上销售箱包、钱包等物品,当事人称其在销售时明确告诉了购买者不是名牌产品,卖价每件仅100余元,但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和授权证明,不能说明正规的进货渠道。执法人员当即对涉嫌侵权的箱包进行了暂扣,共暂扣箱包731个,其中miumiu背包442个,香奈儿、古驰、LV钱包289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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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海淀工商分局商标科在月坛北小街一居民楼内查获了一个大库房,千余件涉嫌假冒侵权的“Hello Kitty”悉数被缴。销售者称,他们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执法人员发现,涉嫌侵权的“Hello Kitty”商品,包括手包、玩具、文具、小饰品、服饰、生活用品等10多个大类百余种商品,数量约有千余件,初步估算,案值20多万元。(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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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年多的时间里,28岁的李某通过网络卖掉了500多块假名表,总销售额23万余元。从2006年年底到2007年5月底,她的网店交易了500多次。最贵的表卖到8600多元。2007年底,海外经营瑞士表的集团公司注意到了李某和她的网站,立即报案。很快,海淀公安分局经侦队民警将李某及其丈夫吴某抓获。2008年3月,李某及其丈夫吴某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被海淀检察院批捕。(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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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些报道可以看出几个信号。 [中国站长站]
第一,“电子商务无法可依”这个说法是靠不住的。从报道可以看出来,行政、执法部门很坚定地认为,电子商务也是商务,网上开店也是开店,所以现有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照样适用。看报道,定性从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到欺诈(这类报道太多,上面没有再列),都有。这些定性,当然依据的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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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处罚越来越严厉:不止行政处罚这么简单,逮捕、判刑的,也已经不是一个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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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政、执法部门大量介入,各级工商、公安、法院都已经有所作为,而且在长城内外、大江南北都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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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谁”这个说法是靠不住的,尤其在网络练摊的时候。顺着网络找到店主,看来挺容易的,一抓一个准。“执法难”,看来也是大家的幻想而已。 中国.站.长站
我感觉这些已经反映了管理层和行政、执法机构的坚定决心。更严重的是,如果说上面的案例还只涉及店主,那么下面的案例表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麻烦也不远了: Www~Chinaz~com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某广告公司的申请,对上海市一家网上服装销售公司在互联网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上的50余万元资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对互联网支付平台内的资产实施诉前保全,该院执行人员专程赶到“支付宝”杭州总部,在工作人员协助下,成功冻结了被告公司在网络上以虚拟账户登录名和号码开设的交易账户。(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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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以往维权者在类似淘宝、易趣和拍拍之类的C2C平台(直接为客户间提供电子商务的活动平台)上发现出售侵权产品的信息后,无论是通过向C2C平台发函要求删除侵权产品相关网页,还是直接起诉C2C平台运营商侵权,都很难达到维权目的。如果要求C2C平台删除相关网页,侵权者可以立即另行发布侵权产品销售网页。而直接起诉C2C平台运营商的,2006年曾有一例,生产Puma运动鞋的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商标侵权。德国波马公司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支持平台构成了协助他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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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3月21日讯:3天之内,一家淘宝商户竟然连续出现8起消费投诉。昨天,记者从浙江省消保委获悉,淘宝商户“北美代购”引发群体网络投诉。3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的贺小姐在省消保委的网站上公开投诉“淘宝网”注册商家“北美代购”。记者随即联系“淘宝网”公关部经理卢先生。“‘淘宝网’已经暂停了‘北美代购’的页面,该商户确实在销售假冒商品。”他告诉记者,暂停该商户的经营权,并冻结商户在“支付宝”中的资金。现在事情已经初步清楚了,也进入了理赔阶段。“因为该商户是我们的‘消保’商户;所以,我们也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如果商户拒绝理赔,‘淘宝网’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站长.站
淘宝树大自然招风,所以上面的事例都涉及了淘宝。不过,很显然,这不是一个淘宝要面临的现实,而是所有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都要冷静面对的。比如,很多人觉得,电子商务平台就是个平台,不涉及交易本身,所以没有责任?那么看看下面这个仍然在生效的法规,应该就能明白,事情好象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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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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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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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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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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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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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Www^Chinaz^com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站.长站
仔细看看这几个条款就知道,最近大家很热烈讨论的“网上经营办照”的问题,关键点根本就不在是否有法可依、经营界限是否清楚这些问题。法律依据就是上列法规。而界限问题,根据我看到的电子商务监管办法讨论稿规定,除非是销售自用的多余商品,否则都要办照,这个应该算很清楚了。更大的麻烦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商不再有理由说自己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商户)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上列法规的第十五条处理起来,问题就严重了。 站.长.站
看来,讨论有法没法,法“好不好”,合理不合理,这些事情应该交给学者们了。电子商务业者要考虑的实际问题是,在这种环境下,怎样调整、执行策略,尽快让电子商务从经济生活的边缘走向主流。 [中国站长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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