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河北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年施行 承租人不得转租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2-9 09:2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12月7日讯 (记者 马朝丽) 今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10部门正式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该办法明确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保障目标。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申请
  办法规定:具有所在设区市、县(市)城市常住户口,家庭收入在所在设区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据介绍,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对其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其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该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其用途。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该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4-20 08:36 , Processed in 0.281250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