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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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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0:3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李文鹏
  近日,《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优先租购摊位
  条例明确了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门槛”: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
  针对目前网络上求职、招聘网站繁多、个别网站管理混乱的问题,条例首次对网络职介机构做出规范,规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许可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也应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
  四类人干个体免缴相关费用
  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将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另外,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这9类人群具体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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