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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粮集团原董事长因受贿获刑后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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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09:3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长春12月1日电(记者周立权)日前,记者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吉粮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在上诉期内未上诉,这表明他已服判。
  刘宪鲁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08年5月被刑事拘留。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吴静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大连一贸易公司实际所有人东方(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吉林省粮食厅副厅长的刘宪鲁在其生意上的帮助,由东方出资人民币155万元,为刘宪鲁的女儿及女婿办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1999年,东方向刘宪鲁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房地产,刘宪鲁表示同意,后经刘宪鲁运作,最终将500万元转借给东方用于个人经营,至今未还。
  法院还查明了刘宪鲁受贿40余项犯罪事实。其个人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91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187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87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宪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静介绍,一审宣判后,刘宪鲁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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