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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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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6 11:1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央行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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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5 08:30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新旧规定对比看点]


  放贷银行范围扩大


  新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旧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开发贷款期限延长


  新规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旧规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设定开发商申请贷款资质


  新规(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旧规 对该项未作具体规定


  扩大利率优惠


  新规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旧规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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