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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干部见义勇为被害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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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5:3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11月10日电(记者范春生、于力)轰动辽宁沈阳的北方联合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刘军见义勇为被害案,于10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月、王挽东在持刀抢劫时遇到挺身而出的刘军时,将其杀害,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一审判处马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挽东有期徒刑15年,两名被告人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余元。
  今年6月24日零时53分,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阿富仔烧鹅饭店附近,下夜班回家的市民项仁静被两名持刀劫匪逼到了角落。歹徒还用尖刀在其左上臂上刺了一刀。她只好交出了38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抢劫之后,两名歹徒转身就走,项仁静大呼:“抢劫了,抓坏人!”
  此时,辽宁出版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刘军恰巧开车路过。听到项仁静的呼喊,并看到歹徒沿十一纬路由东向西逃跑,他立即下车追赶抢劫的男子。当追至十一纬路与光荣街路口时,大喝“站住”,并冲上前与歹徒英勇搏斗。搏斗中,歹徒持尖刀向刘军左胸部及左肩背部各刺一刀,因被刺破左肺及心脏,造成刘军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此案发生后,沈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重要指示。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长许文有为组长的专案组,仅用23个小时就分别在铁岭市、抚顺市抓获了马月、王挽东。6月29日,沈阳市政府授予刘军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号召全市人民向他学习。很快,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提起公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月、王挽东所犯抢劫的罪名成立,且马月在该案中处于主要地位,为主犯,本应严惩。不过鉴于马月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且积极认罪、悔罪,愿意主动进行附带民事赔偿,为此可不必判处死刑或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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