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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管理中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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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4:3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杨富) 今后,职介、房介、企业注册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彼此相互串通、操纵服务价格以及乱收费,都将受到严惩。
  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本月30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该《办法》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收费标准、收费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我省拟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基础上,根据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现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的完善。其约束范围是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有偿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等服务收费,包括房产评估、物品评估、企业资信评估、公证、检验、企业注册代理、会计税务代理、律师服务、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介绍、招标拍卖等。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拟定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其中大多数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对于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于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自愿委托为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委托人接受由委托人付费的中介服务。

  对于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制定,列入定价目录和实施先行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机构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先进行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以成本监审报告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和资质等级情况来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
  另外,《办法》还明确提出,中介机构不得存在以下6方面行为: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以及低于服务成本恶性竞争;擅自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未经公示或公示期满的收费标准;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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