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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积金权利只能由职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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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5:3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以贷款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这个“意见”的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和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公积金,专款专用,定向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这个涉及到7个部委的“意见”,表面上看言之凿凿,仿佛全国人民本着自愿互助的住房公积金,用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上,是一项皆大欢喜的公益事业。但是实际上,这既不符合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原则,也违背了谁的财产谁主张权利的基本常识。
  按照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又说:“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这两条规定是清晰的,它不仅说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财产,也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它意味着中国在职职工拿自己的钱发起并参与、委托政府出面管理的资金,是用来解决自己而不是他人住房问题的。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7部委怎么可以在此之外另作规定?
  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言明要探索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但探索闲置公积金的使用,是有条件的,至少下面三个条件必须满足。
  首先要取得缴纳公积金人的同意,职工若是不愿意参与这种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话,应该退还这部分参与者的资金。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拿别人的钱,做他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其次要搞清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否到了有闲置的地步?从全国范围看,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纳规模达到了2.02万亿元,是个不小的数字,但这只是资金的总额,并不意味着这些资金正被闲置。
  今年9月全国第一家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线城市南京,公布信息称,截至9月30日,该城市发放公积金贷款97.80亿元,倒挂总额超过了47亿元,近来几乎每月都有10亿元左右的资金缺口。南京如此,其他城市如何呢?要不要调查一下?若是没有闲置的住房公积金,现在劳驾7部委出“意见”,岂非无的放矢?

  最后,我们假设住房公积金有很大的闲置,这也有好坏两种情况。
  一是好的情况。这意味着中国人的房子都解决了,根本用不上再搞强制的、长期的和互助性质的住房公积金了。事实上,中国住房建设远远无法满足国人的基本要求。市场房价高企,政府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漫无头绪,哪一样都提醒我们,房子的问题多多。
  所以真有闲置的公积金,只能是很糟糕的情况,就是参与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法和无处使用这些钱。但这样一来,无论“无法”,还是“无处”,都只能说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许就有问题,而不是只是看着这个已经形成的2万亿规模的巨大利益,垂涎三尺。
  总之,7部委现在考虑使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除非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原则是错误的,需要由它们来进行彻底改造。否则,它们就不应该越俎代疱,代替公积金的主人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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