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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析“两高”新罪名:剑指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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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6:3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为我国刑法新增的一条反腐法律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今后,如果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式将该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保持一致,也反映出这一犯罪行为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肯定了这一罪名的准确性。


    赵秉志对这一罪名的犯罪主体进行了界定。“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包括范围更广的概念,“特定关系人”只是“关系密切的人”中的一部分。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之外,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领导秘书等,都可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范围内的人员。联系刑法第388条来理解,本罪的主体只能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本罪行为的,则应构成刑法第388条的斡旋型受贿罪。

    有人担心,这一新规是否会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的贪官的另一道“免死金牌”?

    “这一担忧是不必要的。”赵秉志解释说,“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双方否认‘通谋’,则双方可能都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双方否认‘通谋’,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上是加大了而不是减弱了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赵秉志进一步强调,“在对受贿类犯罪进行惩处时,相关部门首先应该尽量查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等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受贿共犯;在不能确定有‘通谋’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有关人员单独以本罪论处。不能不问不查国家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而简单地将罪责归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了事。”

    “‘两高’新增的这条反腐新罪名,对于进一步严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促进反腐败刑法立法的国际化,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赵秉志说。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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