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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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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4:0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我省新农保参保范围、养老金待遇、待遇领取条件、相关制度衔接等作出规定。根据《办法》,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 政府每年至少补贴30元
  根据《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政府补贴方面,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基础养老金至少每月55元
  养老金待遇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条件方面,《办法》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省政府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基金管理方面,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试点地区名单将报国务院审定
  《办法》还对相关制度衔接做出规定: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据悉,省政府将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须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记者 熊德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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