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酒驾新规司机酒驾乘客挨罚 交警担心执行难度大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10 11:3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向各省交警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要加大酒驾处罚力度,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首次明确“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处罚”。

    目前,四川省交警总队根据该拟定新规,已向公安部上交意见稿。

    该拟定新规经媒体报道后,“司机酒驾乘客也挨罚”一条引起众多市民热议。昨(9)日,许多市民打进本报热线称公安部以上新规是一次突破,表示支持,但也有部分市民担心该新规难以执行。

    提高刑事处罚

    “3年以下或拘役”提高为“3年以上7年以下”

    《意见》加大了对饮酒驾驶刑事处罚力度。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大行政处罚

    不劝阻、不制止酒后驾驶的同乘者要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同时提高财产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严格酒精测试

    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意见中,也将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从严认定酒后驾驶。修改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意见稿中还提到,将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

    各方说法

    市民交警激辩该不该连坐乘客

    正方:可理直气壮劝酒了!

    市民韩女士:每次参加聚会,老公总会喝酒。聚会结束,老公总是强行要自己开车,无论怎么劝都不听。如果有相关法规规定了司机酒驾,乘车人也要受罚的话,那我劝酒他可能会听得进去。

    市民史先生:其实大部分酒后驾车的司机都是因为周围有劝酒的人,如果把劝酒的人纳入处罚范围,那酒后驾车的行为肯定会大大减少。

    反方:乘车人先醉了也要罚?

    陈先生:我是一名销售人员,时常在酒场里打堆。我认为司机酒驾乘车人也要受罚很不妥。如果我事先喝醉了,醉得不省人事,喝了酒的朋友驾车把我载回家。在这种情况下,朋友被交警拦下,那我也要受罚?


    黄先生:如果我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喝酒我无法用酒精测试仪来鉴别,此时我作为乘车人遭罚岂不很冤?

    交警:担心新规操作难度大

    针对司机酒驾乘车人也会遭到处罚的新规。交警认为,该新规如果实施,将有效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但是在执法时有一定难度。他们认为在无具体细则出台或相关法律依据下,交警在执法时,将很难取证。“许多乘车人遇到该种情况后,都会否认自己知道驾驶员喝酒或喝了多少酒。”交警说,在其违法行为的调查中,取证很关键。然而,这种取证需要详细的细则和相关法律依据。

    同步播报

    网友炮轰“损招躲避酒驾处罚”

    这段时间,一篇《当酒后驾车被警察拦住后,最有效的避免处罚的方法!》出现在一些网站论坛上,引起众多网友猛烈炮轰,认为这些做法没有责任心,并呼吁市民对这些做法进行痛击。

    损招一:备瓶二锅头

    “狮头狮脑”的帖中描述这是史上最牛的酒后驾车者。这个司机喝了酒驾车,交警示意他停车时,司机不慌不忙将车停到路边,然后拿出一瓶二锅头当着交警喝下。交警过来问是不是酒驾,他回答:交警同志,你也看到我是下车后才喝的酒。交警目瞪口呆。

    损招二:下车门就溜

    网友“daniel”跟帖说,有个喝了酒的司机见前方警灯闪烁,他赶紧在老远的地方将车停下,车门一锁,溜了。“daniel”认为无论如何乱停车总比酒后驾车的处罚轻太多了。

    损招三:副驾上装睡

    网友“无悔的泥”发帖说:如果看到交警已靠过来,下车逃跑肯定完蛋,只有以最快的速度将车停下,在车内爬到副驾上装睡。如果交警上前敲车窗,你可以说我喝多了,只是在副驾上睡觉,驾驶员不知道到哪去了,我现在就给他打电话叫他来开车。 (责任编辑:符仲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8 01:23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