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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破坏高速铁路设施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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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16:5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省法宣 记者 蔡小莉)昨日,成遂渝铁路正式开通运营,由省法、检、公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也于昨日正式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高速铁路一旦发生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可估量,因此必须要确保‘零事故’。”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王世樑介绍,由于高速铁路对行车环境要求高,因此,保障高速铁路的行车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块牛皮,就有可能造成高速列车的倾覆。”

  意见规定,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意见明确,“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列车倾覆、损毁的;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列车行车中断一小时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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