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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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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16:4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月28日上午,河北省长胡春华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全省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会议听取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和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汇报。

    会议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2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分别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决定,自2009年10月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同时相应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包括医疗补助金、冬季取暖期增发补助、丧葬抚恤金,以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困难人员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内部待岗人员求职补贴等。

    会议强调,提高全省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越是经济困难的时候,越要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民生,要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面向困难群体发放的各类补贴、救助资金,必须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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