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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在职人员不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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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09:5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指出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是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指出,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规定》表示,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在站期间 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人事部下发的《规定》声称,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规定》指出,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人事部称,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钮东昊)  
名词解释: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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