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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集体”学术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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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5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术界的腐败早已经不再是新闻了,单是网上那一连篇的报道和评论就足以让人触目惊心:不仅一些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考试作弊、抄袭论文;就连某些教授、博导(甚至是著名教授),也在干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之类的勾当而做出道貌岸然状。而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以单位、集体的名义进行的学术腐败活动,则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而从学术的长远发展看,这显然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更大,因而更加令人不安的学术上的变异性"非典"病毒。  


这种以单位、集体的名义进行的学术腐败活动较突出的表现,一是某些尚未获得博士或硕士(主要是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为获得授予权以花样翻新的手法(或开会包往返机票并出国旅游,或……)来"打点"某些评委和一些特定人群(往往是可为其游说的学术"名流");二是某些已经获得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出于各种隐情,向一些特定人群(往往是政界和财界的掌权者)提供学历和学位(主要是博士学位)。此二者看似不同,但实质则一,它们都是一种实质上的贿赂行为。而前一种贿赂行为的目的,显然又是为了获得后一种贿赂的资本,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与那种作为个人行为的学术腐败活动相比,这种以单位、集体的名义进行的学术腐败活动显然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它不仅会"造就"一群不学无术的博士、硕士,以及教授、博导,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正,败坏了学术的声誉,实在是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受到社会舆论更加严厉的谴责。然而,情况并非如此,人们纷纷对作为个人行为的学术腐败予以口诛笔伐,而对这类以单位、集体的名义进行的学术腐败活动则虽心知肚明却显得无可奈何。  

这种无可奈何的背后,恰恰凸现了我们的道德观念自身存在的缺陷。  

我们的道德文化传统,在对某种道德观念的评价上,多半都会根据受益人群的大小或者坚持的人数多寡而定。于是,正如经济活动中"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屡禁不止一样,学术活动中以"集体"名义进行的学术腐败活动也比比皆是。然而,这种所谓"集体主义",对学术界的不良影响却远远不是那种作为个人行为的学术腐败活动所能比拟的。那些以单位或集体的名义进行学术腐败活动的人,因为有了维护"集体利益"的托词,所以可到处请客送礼,看起来并非是在谋一己之私利,倒像是一种"为公"的行为,他们也会抱着一种近乎"崇高"的精神,不遗余力地进行学术腐败活动且心安理得。  

显然,这种所谓"集体主义"的本质依然是利己主义,一种披着"集体主义"外衣的利己主义。这种看似传统的道德观念,使当今的道德天平发生了严重的倾斜,而这种倾斜又是以损害更大范围的社会公正为代价的。如果任由这种风气蔓延开来,将会使我们的学术水平产生严重的滑坡,给我们的学术发展带来毁灭性的后果,这是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学者都为之痛心并无比忧虑的。  

不少学者从道德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学术腐败"现象的害处,倡议重新确立学术界的道德规范,一些高校、科研机构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制度。但就笔者所知,这些道德规范、规章制度基本上都是以限制和惩罚个人行为的学术腐败活动为基点的,而对一个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的惩戒性措施似不多见,这不能不说是这种制度的缺陷。从道德规范的确立看,制度的建设固然重要,但一切制度都要由人去执行。我们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这种以集体名义进行的学术腐败活动的危害,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偏狭的道德观念的土壤,才可能有效地避免这种活动的发生。  

(原载《社会科学报》第871期)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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