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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思想史上的“读书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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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1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读书》奖的运作期间无人对它表示反感,更谈不上DIZHI,大家都是愿意促其成功的(我个人因推荐表迷失于案头纸山之中错过了规定期限,在6月初《南方周末》电话采访中我已明确表示:没有寄还推荐表,这是我的不对。),尽管那时有些人对《读书》的“转向”已有看法。如后来站出来批评该奖的雷颐先生不仅参加了推荐工作,而且就在6月9日的《南方周末》上还刊出了他为其中一本获奖著作写的书评。换言之,“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及其对《读书》方向的岐见尽管已经产生,但并不存在“自由主义”者因学派门户之见为难《读书》奖的问题。相反,实际上大家还是希望把这件促进学术的民间公益之举办好的。

许多人对该奖的真正意见是在评委名单、评奖过程与结果公布后发生的。有人对评委组成提出疑义,还有人认为获奖者全是北京学者,学科范围也嫌偏狭,等等。

但所有这一切,如果说都还可以用见仁见智来辩解,那么“长江《读书》奖”在程序上的犯规则是太明显的硬伤。如果说由于当今文化生态与语境下别的批评会面临“尴尬”,使《读书》可以声称“委屈”,那么在规则问题上他们是毫无理由叫屈的。如果说“主义”之争、“转向”与否之争、人事纠纷之争、某人该不该进评委、某书某文够不够学术水平乃至某人的学问、人品的评价问题等等都可以见仁见智,那么在常识性的、最基本的程序公正问题上,是无所谓价值多元问题的。这里的是非任何人也无法回避。

正如不少论者已经指出的:为“长江《读书》奖辩护的人,大都无非三种论述方式:一是某人人品、学问如何好,某著作水平如何高,因此应当得奖。二是某人没有做什么什么事,因此不应当为此事负责。三是批评者动机不纯,不是”龌龊“之徒,就是”酸葡萄心理“。这三种论述方式的共同点就是不把程序正义当回事。对此朱学勤先生在《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一文中已有详尽分析。其实,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道理并不复杂,起码以下几点属于常识:

一、不能以人品、学问好为理由而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这正如不能以某人是“伟大领袖”或掌握了伟大真理为理由而破坏法治一样。

二、维护程序正义是一种底线伦理原则,不能以“动机不纯”为理由拒绝对于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批评,这正如不能以“动机只不过是想赚钱”为理由拒绝人们对交易公正的要求。历史告诉人们,那些以动机不纯为理由破坏公正交易的人自己的动机倒往往是更为可疑的。只有在底线伦理的基础上才可能追求高调道德,正如只有在禁止抢窃的基础上才谈得到超越“交易”而追求“慈善”一样。

三、一件事是否违反程序正义是一回事,如果违反了谁应当为此负责又是一回事。以某人不应负责来证明某事没有违规是不合逻辑的。

四、所谓程序正义,既包括对因具体事项而订立的具体规则的遵守,更包括对公理性的一般竞争中形式公正原则的遵守。而后者正由于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往往无须出现在具体规则的行文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因此便可“弹性”对待。相反它应当更刚性地被遵守,因为这些常识或公理是任何具体规则得以成立的基础,违反了它而号称遵守了具体规则,是不能证明其公正性的。奥运会大概不会把“裁判不能进场踢球”这样的常识列入成文章程,诺贝尔奖大概也没有不许瑞典皇家科学院院长申报物理、化学奖(由该院评授)或卡罗林研究院院长申报生物-医学奖(由该院评授)的规定,但这样的事当然是不能干的。

五、任何竞争规则都是建立在假定人皆有自利倾向因而必须立规矩加以限制这一前提下的。“回避”就是为了避嫌,不“回避”就自然有了嫌疑。指出这种嫌疑并不需负举证责任。相反,负有举证责任以洗清嫌疑的是违反“回避”原则者,正是他而不是别人必须“拿出证据来”。

这场讨论中不少人在分析“长江《读书》奖”章程上做文章,这当然必要。但有些是非其实根据“常识规则”即可判断,尽管恰恰因为是常识,章程中未必会一一列举。例如在“回避”问题上,以下三个层次都可以说是常识:

一,评委“自评自”回避。章程对此有规定,因而无争议。

二,评委获奖资格回避或“他评自”回避。章程中有没有这个意思似乎有争议,但从常识讲,除非在评委的产生途径上设立规则阻断人事关系的影响,否则就必须有这种回避。道理很简单:没有这种回避,在评委间就可能形成“交易性投票”(你给我投,我给你投)。

三,主办者回避。这其实是最重要的一种回避,其对程序公正的关键作用比以上两种回避更大。道理很简单:“自评自”和“他评自”都还只能影响一两票,而主办者则能影响全局,因为推荐委员、评委都是主办者聘请的,如果主办者有某种倾向性,通过请谁不请谁就可以实现这一点。而且主办者回避只能是获奖资格回避,其理由是:有权决定评委组成的人自己当不当评委关系并不大,关键是他不能让这些自己请来的人评自己。现代重要评审活动的主办者一般都是机构而非个人,所以,主办者回避的实际含义就是主办单位负责人获奖资格回避。

主办者回避不仅比评委回避更重要,而且也更可行。因为对于某些具有高度专业知识要求的评审活动而言,有资格评奖者与有实力获奖者都为数寥寥而且重叠面较大,两者互相回避有时的确会出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矛盾的问题。所以“评委不能获奖”有时并不是那么绝对的。而主办单位负责人要比评委人数少得多,他们回避是完全可行的。如果他们想参与竞争,要么辞去负责人之职,要么参加其他机构主办的评奖。

正因为主办者回避更重要也更可行,所以它也更具有不言自明的常识性与公理性而未必需要在章程中明文写出。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并未明文规定瑞典皇家科学院、皇家卡罗林外科医学研究院、瑞典文学院、瑞典银行与挪威议会(6项诺贝尔奖各自的主办机构)的负责人不能获奖,但这样的回避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他们若获奖那就比评委获奖更不可思议,其荒诞就犹如诺贝尔本人获奖了。同理,“长江《读书》奖”章程中有没有规定《读书》负责人回避,关系本来也不大,没有这种规定也不能说章程本身有什么问题。因为主办者回避本来就应当是不言自明的。最近有人在网上质问徐友渔先生作为推荐委员也参加了章程的讨论,为什么当时不提出在章程中列上这一条?这种质问应当说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长江《读书》奖”章程需要列一条《读书》负责人无获奖资格,那么“长江”负责人不能获奖是否也要专列一条?难道说没有订出这种禁条就有权利犯禁?当然,如果在已经明确汪晖的著作进入评奖程序后征求徐友渔的意见,徐不表态而结果出来后又进行指责,那就不合适。但事情显然不是这样。

                                        二

应当承认,忽视程序正义(包括不成文的自然法公正,确切地讲应当说是形式公正)是我们传统上的一大毛病。崇尚人治不讲法治、迷信贤君不设置对权力制约,都是它突出的表现。这种传统的影响并不限于此次“长江《读书》奖”,我们这些今天的批评者自己也有可以反思之处。就拿此前也产生了相当大影响的另一次民间学术奖——“正则奖”来说,它的评奖与这次“长江《读书》奖”的流程有某些相似之处,即回避了“自评自”但没有回避评委之间的“他评自”。我本人与人合著的一本书也在我不参评的情况下获得了最后一轮提名。当时我自己并未以为不妥,在那时“主义”之争尚未激化、知识界整合程度相对较高的情况下舆论也未注意这些毛病,而是基本一致的对这次“民间学术评奖的创举”予以了高度评价。就是此次“长江《读书》奖”如果不是有了“主义之争”激化与文化生态失常的背景,加之甘阳文章的催化,可能也不至于引起如此强烈的反映。而且即便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与自己有较多切身关系的人(如评委与获奖者)也多持回避态度,尽管其中一些人是有明确看法的。总之,形式公正观念不强在我们中间是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并不只体现在“长江《读书》奖”上。

尽管如此,“长江《读书》奖”在违反形式公正方面仍然应负特殊责任。例如以它与前述的“正则奖”相比,两者都注意了评委“自评自”回避,而忽视了评委获奖资格回避,但在“正则奖”中,有著作参评的评委不仅退出了著作奖的评审,而且退出了其他奖项的评审,实际上是退出了“本次”的全部评审工作而只保留了下次评审的权利,“长江《读书》奖”则只让评委在评审自己参评作品的奖项上回避,却仍让他们评审别的奖项。更重要的是:在最为关键的主办者回避问题上,“正则奖”做到了,“长江《读书》奖”却违反了形式公正。无论是正则基金会还是主办者万圣书园的负责人都没有参加正则奖的竞争,而《读书》负责人却不仅参加了而且获奖了。这也许是开了先例,因为即使是近年官方组织的各种图书奖,虽然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极为明显,似乎也没听说过主办单位负责人获奖的事。当然不能仅凭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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