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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6日发表了该报记者李健的新闻调查——《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文规定博士生发论文,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据报道: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文规定研究生发表论文时的署名排序——硕士生发表论文时,导师原则上是署名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论文时,导师必须是署名第一作者。这种用学位委员会的名义,强行规定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论文发表时必须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的情况,似乎以前还不曾有过。
本来,对导师与研究生联名发表文章的情况,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如果某课题的研究,确实是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完成的(比如,导师提出题目,并指导学生搜集资料、写作,双方密切合作完成),那么无论导师是署名第一作者还是第二作者,都可以说是名正言顺、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导师只是一般地泛泛提出指导意见,论文或成果主体系由研究生独立完成,那么,即使导师曾对行文提出过修改意见,一般说来,导师也不宜成为署名作者(不管是第一作者还是第二作者),而是作者通过致谢的方式适当对包括导师在内的提供指导或帮助的相关人士鸣谢。因为作为导师,本身就负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与义务,教书育人,指导研究生学习与研究(包括撰写论文),都是义不容辞的本职工作。何况,作为导师,按照现行的大学管理体制,除了享有研究生导师(特别是博士生导师)这一崇高的学术荣誉和社会地位外,指导研究生还有工作量和酬金。也就是说,导师已经因为指导研究生这一份内之事而获得了物质报酬(工作量、酬金)和精神激励(作为导师而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享有的荣誉)这双重回报。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对于有些导师把研究生当成廉价“打工者”普遍不满的原因之一。
至于说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无论是博士论文还是硕士论文,作为导师,都绝对不应该、也不能够作为作者署名(无论是第一作者还是第二作者)。因为学位论文应该是研究生独立完成的获取相关高级学位的基本成果依据。以博士论文为例,斯坦福大学前校长、《科学》主编唐纳德·肯尼迪教授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指出:“这不仅影响到对学生学术工作独立性的评价,也对博士论文这一概念本身提出了挑战。博士论文本身,就意味着是一项具有原创性的工作,学生通过它来表明自己已经作好了独立从事学术职业的准备。但如果博士论文由学生和导师共同署名,那么只会出现以下的情况,要么工作确实不是学生独立完成的,此时就不应该称之为博士论文,要么就显然是另一种‘友情署名’行为。”就是说,如果导师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发表或出书的时候署名的话,这不仅是荒唐透顶的,而且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不但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而且违背知识产权,而且这还证明必定有一方是假的。因为与一般的论著不同,学位论文应该是学生独立完成的学术作品;导师负责指导,责无旁贷。无论如何,作为导师,不能在学位论文上作为署名作者。不然的话,人们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样一个悖论式的疑问:如果导师在学生学位论文上署名,那么,这篇论文就属于导师的学术成果,作为学生,即不应该通过该毕业论文获取相应的学位;如果学位论文是学生独立完成的,那么导师就不应该作为署名作者,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早在三年以前,德高望重的邹承鲁院士就曾呼吁清除浮躁之风、倡导科学道德,并强调提出“强行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是当前科学工作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对一篇科学研究论文署名,表明对此论文作出了贡献,即对这篇论文从选题、实验设计、实验实施,一直到从中得到科学结论的全过程都有所了解,并确实对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环节作出真正贡献的,才能当之无愧地在论文上署名而作为作者之一。与此同时,作为作者也承担了对论文所报道的结果和论点所负的责任。以上两条是缺一不可的,只具备其中之一的,可以由作者在文末致谢,但不宜作为作者,因为他无法对论文中任何一部分结果负责。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特别是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强行署名,是一种典型的不劳而获的不道德行为。……论文署名首先是责任,其次才是荣誉,试问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的搭车者,你在论文发生问题被别人揭露有错误时是否也能承担责任呢?”(《光明日报》2002年4月10日)最近出台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第7条“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曾指出:“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也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第九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的规定,无论是从法理上、学理上还是常识上讲,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学术权力的寻租行为,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利用其审查、授予学位的权力,通过博士生导师署名“第一作者”,强行、直接、赤裸裸地侵吞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这是不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的“霸王条款”,属于典型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行为,也是公然侵犯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违背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这种在研究生的成果上强行署名、而且冠冕堂皇的做法,将进一步毒化师生关系和校园文化,对于学术发展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对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风建设和知识产权造成了直接的挑战,其后果将是严重的,绝不可等闲视之。
据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党总支副书记叶承利说:不光是电信系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而且该校其他的系也出台了类似规定。这就说明这种“霸王条款”不是个别的,也不是偶然的,这还说明这所大学在学术管理的理念与制度上存在严重的误区、偏差和漏洞。这种“霸王条款”为导师们不劳而获、损人利己提供了合法的掩护,因为导师们可以光明正大地拿着这一纸规定而说是“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而且,我还相信,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对于辛苦求学的博士生和硕士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败坏了学术风气;而且,此举对于那些淡泊名利、严谨治学的学者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样一来,该系(该校)的教授们(特别是博导们)将来就无法向学界的同行说清楚:在其学术成果中,究竟有哪些是自己货真价实的心血之得?哪些是靠上述“霸王条款”而强行署名“第一作者”的搭车行为?来自该校的博士生的感受应该是最真实的:“博士生好不容易发表的论文,竟然被导师轻易窃取。背后自然是利益驱动,电信系很多博士生导师实际是靠很少量的高水平论文评上的,为了更进一步,比如想评院士或者其他官衔,就争相压榨学生,长此下去,后果不堪。”说得直白一点,这确实是一把双刃剑:表面上,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们(特别是博导们)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从而在“学术大跃进”中多放几个气球(如排名上升);与此同时,这所大学的教授(特别是博导们)的学术成果必然搀杂多少不等的水分,并使学界同行和社会舆论不能不对这所大学的学术声誉、学术形象产生负面评价。
另据叶承利副书记解释,“系里刚刚出台该规定时,学生们在校园BBS上也发表了一些不同意见,但总体来看大多数博士生表示理解,只有少数人不是很理解。”我感到,这很可能是这位党总支副书记最难以自圆其说的解释了。首先,面对“博士生发表文章,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的通告,面对对自己的学位、甚至学术前途有生杀予夺之权的导师和学位委员会,“学生们”(包括博士生在内)是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要不是BBS,他们恐怕连“发表一些不同意见”的机会也没有;要不是《中国青年报》仗义执言,人们又怎么会想到一所著名的大学公然用“制度”给了博导们在博士生的论文上署名“第一作者”的“权力”呢?其次,所谓“总体来看大多数博士生表示理解”的说辞,靠得住吗?这位党总支副书记凭什么事实和依据来下“大多数博士生表示理解”的结论?如果说是“理解”,那么也不过是为“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的生存哲学提供了一个旁证而已。何况,“表示理解”并不意味着同意,更非心悦诚服。最后,所谓“只有少数人不是很理解”的概括,也很成问题。真实的情况很可能是:第一,不是“只有少数人”,而是“并非只有少数人”;第二,不是“不是很理解”,而应是“很不理解”。不然的话,这种对于“霸王条款”“只有少数人不是很理解”的说法,很可能是暗示该系(校)博士生缺乏独立思想和独立人格而只能人云亦云、逆来顺受;然而,这不正是对这所名牌学府的博士生们的公然的侮辱吗?
至于这位党总支副书记解释的该措施是为了防止学生剽窃云云,也完全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说法。难道导师署名第一作者就能保证不发生抄袭剽窃的问题了吗?一个现成的相反的例子就是:原东南大学校长、现任江苏省科协主席当初曾署名第一作者的数篇论文,事后不都被证明是抄袭的吗?解决剽窃问题,靠的是学术规范教育,靠的是学者自律,靠的是学术制度建设,靠的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靠的是行之有效的舆论监督,怎么可能靠导师署名第一作者这样匪夷所思、本末倒置的办法呢?
华中科技大学的论文强行署名事件表明,象牙塔内急功近利、华而不实的学风问题正在愈演愈烈;不仅是个体的行为,而且还有群体与集体的参与,如今则有华中科大电机系这样以学位委员会的名义授权其博导们名正言顺地“强行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的“霸王条款”,从而使得高校学术研究特别是成果发表中存在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现象终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粉墨登场,不仅大摇大摆,而且肆无忌惮,并且冠冕堂皇。
那么,出路何在呢?我的建议是:
第一,华中科技大学应从真正爱护自己良好的学术形象、维护自己来之不易的学术地位的立场出发,立即、无条件地废止上述“霸王条款”。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在此基础上,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社科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该校的学术管理机制,杜绝类似“恶规”现象。像华中科技大学这样的名牌大学,应该有志气、有信心、也有能力靠其学术业绩树立自己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不能靠导师在博士生论文上强行署名第一作者这样滑天下之大稽的“恶例”而成为高教界和学术界的反面角色。
第二,教授特别是研究生导师,应该旗帜鲜明地拒绝这种给自己的学术荣誉最终将带来严重负面效应的“霸王条款”。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对学术诚实劳动的学者们的无端亵渎。学者们要拿出自己的学术良知,拒绝登上这样的“贼船”,身体力行,义无返顾地维护学者和学术的尊严,从而爱护和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第三,作为博士生和硕士生,应该认真对待自己的学术权利,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学术权益。学术论文既然是兢兢业业、呕心沥血的结晶,尽管应对导师的教诲与指导铭记和感激,但绝不应该拱手让渡自己在智力劳动成果上的合法署名权。维护学术权利和学术利益,涉及到每一个学界中人,这也应是理所当然的维权义举。
第四,新闻媒体应该对于类似华中科技大学电机系这样的“霸王条款”给予充分的关注。因为这些见不得阳光的“恶规”,一旦公之于众,即原形毕露。既有监督,又有导向,那么这样的“霸王条款”最终只能灰溜溜地销声匿迹。
第五,国家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处理这种违规(违背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违法(违反知识产权)行为。呼吁教育部尽早出台《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在高校学术评估等环节中,应对此类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霸王条款”提出严重警告,乃至“一票否决”。因为这样的“恶例”一开,除了上述消极影响和后果外,还将严重败坏高校教师的集体声誉和高校社会形象,并且很可能会引发高校之间新一轮的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
2005年4月6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5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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