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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究竟是“院士”还是“成员”——从“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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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0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还在2005年1月5晚上,笔者即从中国政法大学新闻网上的报道“我校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庆贺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仪式”中获悉: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而且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的主要领导同志和美国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以及政法大学的党委书记、校长等主要党政领导同志都出席了这一庆贺仪式。从1月6日起,《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京华日报》《律师日报》《中国教育报》《日照日报》等纷纷对此作出报道。   

我相信,适如徐显明校长在致辞中所说,授予许传玺教授这个荣誉的“美国法律研究院”肯定是“美国一个主流的法学家团体”,这没有什么疑问;同样,传玺教授作为中国的大学教授而被美国这一“主流的法学家团体”吸收为成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学术荣誉。但是,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这里的所谓“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无论是“研究院”还是“院士”之说,都是很大的问题。   

现在报道中所讲的“美国法律研究院”,其英文名称是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英文中,Institute有几种含义,如“研究所”(这是最常用的含义)、“学院”或“大学”(著名的麻省理工学院、加州理工学院、北京理工大学中的“学院”和“大学”的英文译名都是用的这个单词)、“协会”或“研究会”。   

在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中,Institute的中文对译应为“协会”或“研究会”。就是说,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应该(也只能)译为“美国法律协会”,而不能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尽管Institute也可以在中文“研究所”的意义上“升格”为“研究院”),就像中国法学会不能“译”成“中国法学研究院”、中国史学会不能“译”成“中国史学研究院”一样。   


请问任何一位对美国有研究或者对美国法律比较熟悉的人,有谁听说过“美国法律研究院”?但是,大家可能都听说过“美国法律协会”,因为这是美国最有影响的由美国及美国以外的著名法学家或法律从业者组成的协会。从GOOGLE搜索“美国法律协会(ALI)”也可以证实,这是一个规范译名。在中国学者所写的论文或相关报道中,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事实上也是被译为“美国法律协会”。   

既然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不能(也不可能)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那么所谓的“院士”一说,也就无从谈起了。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页上,有一则题为“英国总检察长戈德史密斯勋爵来我院访问”的学术报道,其中提到戈德史密斯“1997年当选为美国法律协会成员” (http://www.cnlawschool.com/news/displaynews.asp?id=515) 。   

退一步,即使可以将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译为“美国法律研究院”,那么也不能将其成员译成“院士”,而只能像人大法学院的上述报道那样,实事求是地称之为“成员”。   

英文中本来用的就是Membership一词,它基本的含义其实就是“成员(会员)”的意思。从ALI的英文网页的成员名单来看,传玺教授是属于“外籍(国)成员(会员)”。但是,若改用成“院士”,放在中文语境中,其含义、地位就大不一样了。   

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在中文语境中,“院士”一词是一个很高(甚至是最高)的学术荣誉(终身学术荣誉)。无论是解放前的“中央研究院院士”还是后来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曾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现在台湾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院士”二字都是令人肃然起敬的字眼。在学术荣誉中,还能找出比“院士”这两个汉字更有含金量的字眼吗?   

很可能,中国政法大学之所以选择在人民大会堂这个“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所在地举行这个仪式”(石亚军书记语),也是因了“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中的“院士”二字的魔力与魅力。   

想想看,如果不是故弄玄虚地搞成“院士”,而是译成平实的“成员”或“会员”二字,又如何呢?   

很有意思的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新闻网的上述报道中还出现了如下内容:“……副校长解战原介绍了许传玺教授本人及其获奖的基本情况并宣读了美国法律研究会理事会主席的贺信。”请留意:这里的“美国法律研究会”,其实就是同一报道中的“美国法律研究院”。显然,这里译成“美国法律研究会”,尽管不如“美国法律协会”,但已经远远胜过“美国法律研究院”,因为后者的译名不仅不切合原意,而且还有意或无意地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误导。   

综上所述,我的意思是:   

第一,ALI作为美国“一个主流的法学家团体”,许传玺教授能成为起外籍(国)成员(会员),这是一个很大的荣誉,应该鼓励与表彰。   

第二,在汉语学界,ALI通常译为、也只能译为美国法律协会,而不能译为“美国法律研究院”。   

第三,ALI的Membership或Member,可译为“成员(会员)”,但不宜、也不能译为“院士”。在中文语境中,“成员(会员)”与“院士”完全是不可同日而语(尤其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词组。   

因此,恕我冒昧,窃以为,许传玺教授当选的应是“美国法律协会外籍(外国)成员(会员)”,而非“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就此意义而言,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隆重、热烈的庆祝仪式,无论是其标题还是其主题,恐怕都未必恰如其分。   

说明:   
本稿写成于2005年1月5日,本次发布时个别字词有调整。   

补充说明:   
查贺卫方教授等译《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将ALI译为“美国法学会”(第174页);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定《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将ALI译为“美国法律学会”(第68页)。   

(学术批评网2005年2月23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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