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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今:窃书剿说大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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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3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鲁迅在《孔乙己》中,有一段对于这位落泊文人狼狈形象的生动描写:“孔乙己一到店,所有喝酒的人便都看着他笑,有的叫道,‘孔乙己,你脸上又添上新伤痕了!’他不回答,对柜里说,‘温两碗酒,要一碟茴香豆。’便排出九文大钱。他们又故意的高声嚷道,‘你一定又偷了人家的东西了!’孔乙己睁大眼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孔乙己便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接连便是难懂的话,什么‘“君子固穷’,什么‘者乎’之类,引得众人都哄笑起来: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孔乙己“窃书”,他自己认为是“读书人的事”,“不能算偷”。咸亨酒店中诸多喝酒的人却认定是“偷”:“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何家”的人自然更痛恨这种“偷”,于是“吊着打”。所谓“偷了何家的书”,显然是被认定非法占有了“何家”的财产,侵犯了“何家”的物质产权。
和孔乙己这种“窃书”不同的,还有其他的“窃书”。

宋人徐度《却扫篇》卷下说到一个由“藏书”而“窃书”终于“焚书”的故事:“陈无已尝以熙宁、元丰间事为编年书,既成,藏之庞庄敏家。无已之母,庞氏也。绍圣中,庞氏子有惧或为已累者,窃其书焚之。世无别本,无已终身以为恨焉。”这种担心藏书可能招致危难,所以窃书而焚毁的情形,是关于“窃书”的特殊的史例,也是关于“焚书”的特殊的史例。

《太平广记》卷三六三有“李哲”故事,据说原本出自《通幽记》。说唐贞元四年春,常州录事参军李哲住在距离丹阳县东郭五里的地方,宅中常有怪异。“有乳母阿万者,性通鬼神,常见一丈夫,出入随之,或为胡形,须髯伟然,羔裘貂帽,间以朱紫,倐闪出来。哲晚习《春秋》于阁,阿万见胡人窃书一卷而去,驰报哲。哲阅书,欠一卷。方祝祈之,须臾,书复帙中,亦无损污。”这里作“胡人”状貌的鬼妖“窃书”仅一卷,而后复归还,并且毫无损污,大概只是和读书人开一个玩笑。

另外一种“窃书”,则出自恶意。其形式,显然与孔乙己“窃书不能算偷”完全不同,不仅仅是偷窃了书的文本,而是偷窃了书中的内容,书中的精神,书中的思想,即非法占有了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南史·郗绍传》写道,徐广著有《晋纪》,“时有高平郗绍亦作《晋中兴书》,数以示何法盛。法盛有意图之,谓绍曰:‘卿名位贵达,不复俟此延誉。我寒士,无闻于时,如袁宏、干宝之徒,赖有著述,流声于后。宜以为惠。’绍不与。至书成,在斋内厨中,法盛诣绍,绍不在,直入窃书。绍还失之,无复兼本,于是遂行何书。”郗绍正在撰写记述晋史的《晋中兴书》,几次拿给何法盛看。这位何法盛竟有意谋取。他对郗绍说:您荣誉显扬,地位高贵,不至于要靠这部书来提升名分,扩大影响。而我,一个穷读书人,期望能够像袁宏、干宝这样的史学家凭着著述,留下声名。您就把这书送给我吧。郗绍没有答应。全书完稿之后,放置在斋内橱中。一次,何法盛来探访郗绍,郗不在,何竟直入其斋中,窃走了这部书。郗绍回家后,书稿已经丢失,由于事先又并没有抄留副本,于是世间流行的,竟然是何法盛著《晋中兴书》。《南史》里的这一记载,《太平御览》卷六○一有同样的文字,然而称引自《宋书》。

何法盛的行为,宋代学者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指为剽窃丑行:“向秀注《庄子》,而郭象窃之;郗绍作《晋中兴书》,而何法盛窃之。二事相类。”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八专门列有“窃书”一条,其中写道:“汉人好以自作之书而托为古人。张霸《百二尚书》、卫宏《诗序》之类是也。晋以下人则有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已作,郭象《庄子注》、何法盛《晋中兴书》之类是也。”这种“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已作”事,实在令人憎恶。

对郭象《庄子注》剽窃行为的批评,早见于《世说新语·文学》:“初,注《庄子》者数十家,莫能究其旨要。向秀于旧注外为解义,妙析奇致,大畅玄风。唯《秋水》、《至乐》二篇未竟而秀卒。秀子幼,义遂零落,然犹有别本。郭象者,为人薄行,有俊才。见秀义不传于世,遂窃以为己注。乃自注《秋水》、《至乐》二篇,又易《马蹄》一篇,其余众篇,或定点文句而已。后秀义别本出,故今有向、郭二《庄》,其义一也。”

何法盛“窃书”,谋夺了整部书的著作权。郭象则是将窃取的向秀《庄子注》杂合自注数篇,形成了一部新的《庄子注》,不过,世人以为“向、郭二《庄》,其义一也”,其学术主体,依然是窃夺了向著。

类似何法盛窃取《晋中兴书》事的,还有《化书》一案。

宋人俞琰《周易參同契发挥》卷下写道:“谭景升以《化书》授宋齐丘。齐丘杀景升,并窃其书自名之,寻亦不得善终。”同一位俞琰在《席上腐谈》卷下又写道:“《化书》,乃谭峭所作。峭字景升,携其书来求齐丘序,齐丘杀景升,遂窃其书自名之。”前说“谭景升以《化书》授宋齐丘”,这里则又增添了“携其书来求齐丘序”的情节。至于谋其书而害命的情节,实在是学术史上令人惊愕的异闻。
明人陈禹谟《骈志》卷五将“郭子玄窃向秀《庄子注》”,“何法盛窃郗绍《中兴书》”两条并列,注文也说到《化书》,内容较为详细,却并没有提到“齐丘杀景升”事:“又宋景濂曰,齐丘子六一名《化书》,言道、术、德、仁、食、俭六化为甚悉。世传为伪唐宋齐丘子嵩作,张文潜题其后云:齐丘犬鼠之雄,盖不足道。其为《化书》,虽皆浅机小数,亦微有见于黄老之所谓道德者。噫,是书之作,非齐丘也。终南山隠者谭峭景升也,齐丘窃之耳。”

《化书》六卷,旧题五代南唐宋齐丘撰,又名《齐丘子》,分《道化》、《术化》、《德化》、《仁化》、《食化》、《俭化》六篇。明人宋濂《诸子辨》也认为此书实为南唐终南山隠者谭峭所著,齐丘窃为己作。看来,从宋代到明代,《化书》著作权的归属,已经有多位学者认为应当从齐丘手中剥夺。
顾炎武引录《世说》“郭象者为人薄行有俊才”之说后,又议论道:“今代之人但有薄行而无俊才,不能通作者之意,其盗窃所成之书,必不如元本,名为钝贼何辞!”指责当时人但有“薄行”却没有起码的鉴识能力,经其盗窃而成之书,比较原本,不免质量下劣。这样的盗贼,实是“钝贼”。顾炎武又说,“《旧唐书》:姚珽尝以其曾祖察所撰《汉书训纂》多为后之注《汉书》者隠没名字,将为己说。珽乃撰《汉书绍训》四十卷以发明旧义,行于代。吾读有明弘治以后经解之书,皆隠没古人名字将为己说者也。”

关于姚察所撰《汉书训纂》被诸多“后之注《汉书》者”剽窃后,姚珽不得不撰《汉书绍训》以重申其曾祖的学术主张,发明旧义一事,《旧唐书·姚珽传》的记载是:“珽尝以其曾祖察所撰《汉书训纂》,多为后之注《汉书》者隐没名氏,将为己说。珽乃撰《汉书绍训》四十卷,以发明旧义,行于代。”《新唐书·姚珽传》也写道:“始,曾祖察尝撰《汉书训纂》,而后之注《汉书》者,多窃取其义为己说,珽著《绍训》以发明旧义云。”

这种“盗窃所成之书”,将原著者“隐没名氏,将为己说”的情形,在明代似乎相当盛行。顾炎武于是在“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已作,郭象《庄子注》、何法盛《晋中兴书》之类是也”句后接着说,“若有明一代之人,其所著书无非窃盗而已。”

顾炎武在《钞书自序》中还曾经这样说,“至于今代而著书之人几满天下,则有盗前人之书而为自作者矣。故得明人书百卷,不若得宋人书一卷也。” 他对于“有明一代”,特别是“有明弘治以后”盛起的剽窃风气,即“盗前人之书而为自作者”,“其所著书无非窃盗而已”情形的指斥,和人们关于明代学术存在“荒陋”“空疏” 倾向的认识,是大体一致的。

《光明日报》“学者答问录”曾经刊出李学勤先生“关于空疏学风”的谈话,其中说到明代学风的特征:“明人不去真正读书,做学问的兴趣却仍然很高,从性命到时事经济,题目很大,而且‘朝立一旨,暮即成宗’,以此相互标榜,但内容都是空的,既脱离书本也脱离实际。”于是形成了“空疏”的学风,“虽名为学,而实不知学。”有人写文章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坚持说“明末学风并不空疏”,举若干明代晚期学术成果为例。其实,个别学术收获的成就,似乎不能否定当时学风“空疏”的大气候。这些成就中的许多内容,其实也往往如李学勤先生所说,“是对空疏学风既反抗但又不能完全摆脱的表现”。  

关于明代的剽窃案,《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一四还说到《太古遗音》一书:“《太古遗音》,无卷数,浙江巡抚采进本,明杨抡撰,卷首系《四古赞》一篇,其中《上古琴样》一篇,自伏羲、神农迄刘伯温,凡三十四人之琴,皆绘之为图,不经殊甚。又绘钟子期像,而以已像厕其后,尤为妄诞。焦竑《经籍志》有‘《太古遗音》四卷’,称袁均哲著,今未之见。或抡窃其书,而改窜之,未可知也。”不过,以为可能杨抡“窃其书”而加以“改窜”的判断,似乎仅仅只是一种推测,尚不能定案。

清人全祖望《翰林院编修赠学士长洲何公墓碑铭》又曾经说到一起比较复杂的“窃书”案:“公之卒,踰二十余年,而其门人陆君锡畴谓予曰:‘吾师遭遇之详,子既熟知之矣。其身后之蹇,亦知之乎予?’曰:‘未之闻也。’曰:‘吾师最矜慎,不肯轻著书。苟有所得,再三详定,以为可者,则约言以记之,积久遂成《道古录》如干卷,盖亦厚斋《困学纪闻》之流。乃同门有荷吾师嘘拂之力,而晚背之者,窃其书去,因乾没焉,今遂不可得,是一恨也。年来颇有嗜吾师之学者,兼金以购其所阅经史诸本,吴下估人多冒其迹以求售,于是有何氏伪书,而人莫之疑,又一恨也。’” 陆锡畴所陈述之心中“一恨”,是他的老师平生“积久”之学术成就“《道古录》如干卷”被不肖之徒“窃其书去”,于是以为私有。“乾没”,较早见于《史记·酷吏列传》说张汤事。张守节《正义》:“乾没,谓无润及之而取他人也。”《通雅》卷五:“乾没,猶言白没之也。”晋代的著名“帅哥”潘岳,据说“少时常挟弹出洛阳道,妇人遇之者,皆连手萦绕,投之以果,遂满车而归”,然而却受到“乾没”的批评。《晋书·潘岳传》说,潘岳“性轻躁,趋世利”,谄事权贵,他的母亲多次责备道:“尔当知足,而乾没不已乎?”而潘岳终不能改。“乾没”,一般指侵吞原非己有的财物。如唐人颜真卿《李司空碑》所谓“乾没之赃,一征百万”。鲁迅《〈奔流〉编校后记》也曾经写道:“这迟延的原因,其一,据出版所之说,是收不回成本来,那么,这责任只好归给各地贩卖店的乾没……” 陆锡畴所陈述之心中之“又一恨”,是有嗜何氏之学者求购其所阅经史诸本,于是“吴下估人多冒其迹”,而有“何氏伪书”出现。所怨恨的,已不在“窃书”,而在“盗名”。

陆锡畴所恨者二:一则同门窃其书去因乾没,“今遂不可得”;一则估人多冒其迹以求售,“而人莫之疑”。这真是大学问家最深切的悲哀。

《日知录》所谓“汉人好以自作之书而托为古人”,“晋以下人则有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已作”,说到文化史中不同的时代,对于著作权的认识也是有所不同的。在“汉人”的文化观念中,似乎还没有自我维权的意识。他们大概更为注重自己的主张,自己的观点的宣传。“晋以下人”就不同了。大约这时的著作已经开始和作者的实际利益挂钩,所以何法盛才会对郗绍说:“卿名位贵达,不复俟此延誉。我寒士,无闻于时,如袁宏、干宝之徒,赖有著述,流声于后。宜以为惠。”有“著述”,则不仅有得“誉”之“惠”,还可以终获“贵达”。“窃书”的动机,在于明确的“世利”谋求,于是受到鄙弃。
在走向近世的学术史进程中,情形又有不同。人们已经注意到这种行为的反科学的性质,反对之声,于是有正义的底气。

梁启超曾经盛赞清代考据学者“科学的研究法”,“科学的研究精神”。他总结清人考据有以下这样10种特色:1.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臆度者,在所必摈。2.选择证据,以古为尚。以汉唐证据难宋明,不以宋明证据难汉唐;据汉魏可以难唐,据汉可以难魏晋,据先秦西汉可以难东汉。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3.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4.隐匿证据或曲解证据,皆认为不德。5.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的研究,而求得其公则。6.凡采用旧说,必明引之,剿说认为大不德。7.所见不合,则相辩诘,虽弟子驳难本师,亦所不避,受之者从不以为忤。8.辩诘以本问题为范围,词旨务笃实温厚。虽不肯枉自己意见,同时仍尊重别人意见。有盛气凌轹,或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者,认为不德。9.喜专治一业,为“窄而深”的研究。10.文体贵朴实简絜,最忌“言有枝叶”。  

这10种特色,现在看来依然闪射着科学之光。如果说中国学术的优良传统得到清人的继承和发扬,应当是确切的判断。梁启超又说,“当时学者,以此种学风相矜尚,自命曰‘朴学’。”他在总结清代学术特色的同时,其实也在提倡一种科学的学术风格。所列10条,对于今天的学者,都有规诫的意义。今天学者讲求“学术规范”,批判“学术腐败”,其实有时仍然是在重复强调其中某些原则。

其中所谓“凡采用旧说,必明引之,剿说认为大不德”,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和其他两种“认为不德”(“隐匿证据或曲解证据,皆认为不德”;“有盛气凌轹,或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者,认为不德”)相比,这种“认为大不德”,说明在清代考据学者的眼中,“剿说”严重违反了一般学术规范,而且严重违反了学术道德的基本原则。

钱大昕在《〈廿二史考异〉序》中的自述,可以作为“剿说认为大不德”的补充说明:“间与前人暗合者,削而去之;或得于同学启示,亦必标其姓名。郭象、何法盛之事,盖深耻之也。”钱大昕主张,偶然与前人相合的学术见解,则毅然删削;如果因学友启示所得,也一定标示其姓名。这种态度,无疑是值得称许的。所谓“郭象、何法盛之事,盖深耻之也”,则明确划定了道德原则的一条基线。

说到这里,不妨再引录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的另一段话。他说,“将现在学风与前辈学风相比照,令吾曹可以发现自己种种缺点。知现代学问上笼统影响凌乱肤浅等等恶现象,实我辈所造成。此等现象,非彻底改造,则学问永无独立之望,且生心害政,其流且及于学问社会以外。吾辈欲为将来之学术界造福耶?抑造罪耶?不可不取鉴前代得失以自策厉。” 我们的确应当就此“彻底改造”学界种种“恶现象”,而首要的事,也许在于洗刷“自己种种缺点”。我们应当记得梁老先生的鼓励,“为将来之学术界造福”,不至于为后来的学术积累,打下“豆腐渣”式的地基,而令后人说到当今学术时,一如清人之鄙议明人。

(原刊《书屋》2005年3期。发表时删削近半,此处所发为原文)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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