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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1年11月陈平原先生主编的《学人》第一辑“学术史笔谈”栏目发表第一批有关学术史与学术规范的文章开始,我国的学术规范建设已经走过了十三年风雨路。近年来,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从学术刊物到知名学者,从名牌大学到普通高校,都相继进行了有关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的讨论,订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直至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正式下发给各高校。可以说,经过学界的共同努力,遵守学术规范、加强学风建设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形式上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已经得到了初步的遏制,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因此,下一阶段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在继续坚持学术规范、加强学风建设的同时,实现从形式规范到实质创新的转变,摈弃中规中矩但苍白平庸的文本,鼓励既符合学术规范又有创见的真正的学术研究。
杨玉圣、张保生主编的《学术规范导论》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学术规范的学术体系、主要原则及人文社会科学主干学科规范的专著,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学术规范导论》既旗帜鲜明地捍卫学术自由,又大张旗鼓地倡导学术规范;既有为学术研究保驾护航的法律法规,更有对学术失范的惩戒依据。它确实为学界同仁提供了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南和详细参照,既是刚刚开始进入学术研究领域的硕士生、博士生的必读书籍,也应该是所有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们案头重要参考书。
一、形式规范:学术研究的技术指标
尽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的人都已经清楚地了解并有意识地按照学术规范去进行自己的学术活动。有些人是依样画葫芦,有些人是糊里糊涂地在形式上遵守着规范,却并不理解其含义。
学术规范说到底是一项科学研究的外在形式,是学术研究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则,也是知识传承的必然途径。对于哲学社会科学来说,形式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语言和格式规范。我国的任何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学术论文或著作应尽量避免使用口语、俚语或其他非常用的语言或极其生僻的文字。年代、日期、时间、统计等主要使用阿拉伯数字。大多数正式的论文和著作,对于字体、字号、行间距也有确切的规定。例如,通常情况下,英文论文的正文要用小四号罗马标准体和双倍行距,但直接引用两个完整句子以上,则要用单倍行距的独立缩进段落。
第二,逻辑规范。任何学术论文或著作都应该有一定的逻辑,一般来说,论文或专著都可以分成序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再加上注释和参考文献而构成一个整体。正文的各章节之间,或大标题与小标题,甚至各段落、句子之间,都应该有内在联系。
第三,引文规范。任何学术研究都离不开前人的成果,在研究中如果是直接引用他人的论著,必须对原文完全准确地抄录,并使用引号。如果是间接引文,应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不可以照抄原文、摘录原文片段或关键词句而不加引号。大段引文应单独排列,避免与正文混淆。应尽量不转引文献资料,如果确有必要转引,必须如实说明。
第四,注释规范。研究过程中凡引用别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必须予以明确和清晰的注释,一般应注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代和具体页码。但不同类型的资料有不同的注释标准,如期刊论文、学术专著、档案资料、政府公告、艺术作品、电子文本、未刊行文件的注释要求就大不一样。
第五,图表、数据与样本的规范。简略的图表、数据与样本可以直接插入正文之中,紧随相关段落之后。但一份图表或统计表通常不能分放于两页,应该是在同一页中,最好是在该页的上部或独占一页。图表的资料出处可直接在表格之下注明。
第六,参考文献规范。社会科学研究的论文可以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所有直接引用过的著作和论文,注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和出版年代,而在正文中则列出作者名字、出版年代和页码即可。人文学科的研究更看重注释,学位论文和专著应列出参考文献,而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通常并不需要开出参考文献清单。
第七,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以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术论文的规范,在这方面,国外对于大学的学位论文有极其严格甚至琐碎的要求,目的是培养良好的习惯。 其实,绝大多数学者都经历过大学教育,大学中严格的学术规范教育实际上是影响学术风气的根源。只有从源头上进行严格的学术训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风问题。如果仅仅在发表和出版的环节抓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可能会因为不断有不懂学术规范的新人进入学术领域而使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事倍功半。
二、形式规范之外的问题
形式上的学术规范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只要制定出科学而严格的标准,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就能够有效遏止。现在各主要的学术刊物都对论文注释和其他方面有了明确规定,编辑们对于不规范的论文也已经能够洞若观火。而形式规范之外的问题可能才是更加严重并很难对付的。从近来发现的问题看,形式规范之外的实质不规范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用巧妙的汇编取代创造性地研究。由于现代学科的日益细分,专业性越来越强,即使是同行也未必对某个具体的研究充分了解,对浩如烟海的史料了如指掌,这就给作弊者留下了空子。
以原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2000届世界史专业博士毕业生张爱民的博士学位论文《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缘起——论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产生的原因和历史条件》的抄袭事件为例,他采用的是“照搬、摘录、编译、改写、拼接等多种手法,将所抄英文论著转换成中文,中间添加一些过渡性的词句,同时摘抄或改编被抄论著中的原注,穿插性地注出被抄袭的论著,使文章表面上显得注释繁密,材料丰富,文字流畅,造成了一种经独立研究而写成的假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果不经研究同一问题的专家与原著仔细核对,很难发现其抄袭的真相。”主观上讲,他的手段十分“高明”,骗过了专家的眼睛;从客观上看,由于现在我国招收博士生日益增多,他们的研究论文很多已经超出了导师的研究范围,因而“仅靠指导教师个人的知识水平,是难以完全识别学生论文是否存在作弊行为”。
第二,伪注。主要是盗用参考著作中的原始材料,从一些本来就不容易找到的外文著作中“借用”别人使用的原始文件,并将原注照搬到自己的研究中,造成直接使用了原始文献的假象。或者用一些“技巧”,在注释中将转引变成直引,鱼目混珠,达到抬高自己的论文水平的目的。这种情况通常是很难发现的。《历史研究》2003年第3期发表的《论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府的济贫问题》一文,是因为使用的原始材料太过罕见才引起了注意,否则,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难以察觉到的。
第三,加塞。指对别人的研究有选择地为我所用,增添了一些新元素、新内容,但没有从根本上进行学术创新。2004年12月,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苗怀明指控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文化学院副教授吕小蓬的博士论文抄袭自他本人的博士论文,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从双方批评和反批评的四篇文章看,苗怀明说吕小蓬的论文从材料、论据到观点都有抄袭,而吕小蓬强调自己的论文“研究视野、角度、观点上都有明显不同,”强调其差异性大于共性。 现在这其中的是是非非尚无定论,但至少让人感到,两人的论文内容有相当多的重叠。同一课题从不同角度进行的研究,如果有大量相同材料、相似观点,是抄袭还是另辟蹊径?这正反映出一种新的抄袭现象。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少量加工、整理,补充一些新内容,是否就可以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成果?在我看来,这从根本上讲并不是创新,实质上还是低水平重复。在形式规范上完全符合要求,但在实质上不是创新成果,其危害性更大。
三、实现从形式规范到实质创新的转变
任何一项学术研究,都应该是创造性的工作。如果形式上都是符合规范的,但内容空泛、低水平重复、没有实质上的创新,那也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创新的意义不仅在于思前人之未思,想前人之未想,也包括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工作。就史学而言,创新意味着“提出新问题、使用新材料、做出新解释和进行新综合。” 所以,分析缘由、揭开迷团、梳理史实等具体的研究活动也是创新性研究的组成部分。创新并不是说每一项研究成果都要成为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重大发现,而是说,任何研究,哪怕是对一个小问题的探究,都应该是对某个领域的贡献。无论贡献大小,只要是对以往研究的真正意义的补充、完善、发展,都可以算是创新。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在个案研究基础之上的宏观研究,不要盲目贪大求洋,在创新的旗号下追求轰动和怪异。还是应该踏踏实实地做学问,一步一步向前进。
学术创新除了学者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和学术修养外,学界的评价机制也需不断改进。现在,对于学术成果已经越来越多地采取专家匿名评审的做法,甚至“双盲”评审,并在一定程度上“相当成功”。 但匿名评审制并不能完全杜绝作弊行为,特别是那些花样翻新,防不胜防的新招。笔者以为,在评审过程中,采用以下办法也许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弊行为的作用。
对策一,要求研究者提供论文或专著中的关键材料样品或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确实使用过第一手材料。这种办法要求评审者对于哪些是关键材料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研究成果中出现了有疑问的或罕见的材料,这种办法可以有效地防止伪注的出现。
对策二,聘请香港、台湾或海外的学者评审,这既可以避免关系稿、又可以扩大原创性研究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发展,中国学术界与世界各地的交往日益增多,学术联系也在不断加强。海外学者在某些专业领域有其独特的地位,特别是海外华人学者在沟通中国与各国之间的交流,推动我国的学术建设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就包括参与中国学术成果的评审,以他们的专业眼光、独立地位和学术能力给予相对公开和公正的评判。当然,他们在世界观、意识形态方面可能与中国的学者有一定的分歧,但是,这并不影响大家在专业准则上的共同理念。
此外,了解研究者的学术经历和学术环境,也有助于判断研究者的学术水平。我曾经在审阅一份函授毕业生的论文时,发现论文选题独特,资料丰富,论证有力,立即产生怀疑,经查证该论文确为抄袭,而将其退还给作者。当然,这种情况因太明显而比较容易识别。了解研究者的背景和学术研究条件并不是“唯出生论”,说名牌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者就一定不会弄虚作假,或者他们的学术成果就一定比非名牌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者强。学术面前人人平等,在学者自律和学界监督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定会有光辉灿烂的明天。
注释:
[1]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2]参见Kate L. Turabian, A Manual for Writers of Term Papers,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sixth e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3]南开大学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南开大学严厉查处张爱民博士论文抄袭问题》,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5972&type=1000,2005-1-12
[4]苗怀明,“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吕小蓬,“对《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一文的答复与声明”;苗怀明,“再评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驳吕小蓬的所谓‘敲诈’说”;苗怀明,“三评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对吕小蓬博士论文抄袭事实的补充说明”,载于《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期。
[5]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第159页。
[6]同上,第59页。
(感谢何慧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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