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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何时休?——从我本人维护《中国悬棺葬》著作权的遭遇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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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4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我耗费了10多年时间和心血完成了一部名叫《中国悬棺葬》的学术专著]

20多年前我考入中山大学人类学系攻读硕士学位,从那时起就在广东曲江马坝人的发现者梁钊韬先生的指导下开始对广泛分布于华南和东南亚地区的悬棺葬进行研究。梁先生决心通过我们师生的共同努力,去揭开中国历史上乃至世界文化史上的这一“千古之谜”。

探索悬棺葬之谜的过程非常艰苦而又漫长。因为这一古老而又奇特的考古文化和丧葬习俗存在的时间和空间跨度都很大,与此同时它是涉及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的一个综合性研究课题,需要深厚的知识积累,尤其重要的是它需要研究者长时间进行大量的田野科学考察。

为完成悬棺葬研究,我不仅花费了10多年时间到全国各地收集、整理有关的中外文献资料,而且不辞劳苦、不分寒暑到华南10个省区作艰苦的实地调查,足迹几乎遍及了我国大陆凡有悬棺葬的地区。10多年来笔者孤寂一人年复一年地长途跋涉,翻山越岭,深入人迹罕至的偏僻山区,经常都要冒着生命危险去攀登令人头晕目眩的陡崖绝壁。尽管科学道路上崎岖而充满艰辛,但我探索悬棺葬之谜的决心从来都未动摇过。

德高望重的国学大师、国家图书馆馆长任继愈先生在拙著《序》言中指出:“陈明芳同志带来的关于悬棺葬调查的资料和图片,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题目,国内外不少专家对这个问题有兴趣,但资料搜集得这样齐全、系统,调查地区这样广泛、系统的尚不多见。……陈明芳同志多年从事悬棺葬的考察工作,不畏艰险,无问寒暑,攀悬崖,涉急湍,从事田野考察,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为今后的研究者提供了可靠的根据。这是值得鼓励的,这种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尤为可贵。”

经过了10多年的潜心研究,我在公开发表了近30篇悬棺葬研究专题论文和若干篇田野科学考察报告的基础上,终于出版了国内外第一部全面、系统研究悬棺葬的学术专著《中国悬棺葬》(重庆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1996年4月第2次印刷,以下简称《中》),拙著从科学的角度初步揭示出了悬棺葬的种种奥秘(《光明日报》1993年10月15日,曲冠杰《探索“千古之谜”》)。

二、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考古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罗二虎著《魂归峭壁》大量抄袭拙著《中》引起著作权纠纷案,原一审判决客观、公正

1996年5月罗二虎专程到四川省民族研究所办公室向我索要了拙著《中》书,1999年3月《魂归峭壁》(四川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版,以下简称《魂》)公开出版发行。罗二虎事前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便在《魂》书中擅自使用《中》的整体框架结构、重要的学术观点以及大量抄袭《中》的语言文字表述、实地拍摄照片、手绘插图,甚至抄袭拙著注释中引用的文献作为《魂》的参考书目,尤其令人感到荒唐和吃惊的是,罗二虎居然连拙著中的笔误、标点符号的错误等全都原封不动地抄录到《魂》书当中。此前罗二虎从未涉足过悬棺葬研究,《魂》竟然堂而皇之称为“著作”,就这样一本抄袭、剽窃之作,还作为《华夏文明探秘丛书》中的一本于1998年获得了第十一届中国图书奖。

眼看着自己付出艰苦劳动取得的科研成果被罗二虎肆意窃掠,我无法保持沉默。1999年4-5月,我主动与罗交涉。事发之初,罗二虎表现惊慌,承认《魂》书中“民族部分全抄《中》”,仅表示愿将所获四千元稿酬全部给我,遭我拒绝。此后罗二虎干脆蛮横抵赖。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我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同年11月我向法院申请对《魂》与《中》进行专家鉴定,以便查清《魂》的抄袭事实。2000年4月武侯区人民法院决定,委托四川省版权局和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对《魂》与《中》进行专家鉴定,并在已向我收取了一千二百元鉴定费的基础上再增加三千八百元,并限3日之内付清,否则就视为“举证不能”。无奈之下我只得交了五千元的鉴定费。由于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两被告有极密切的利害关系,因此,我对此再三表示异议。在经我苦苦抗争3个月之后,武侯法院才决定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经过武侯区人民法院长达2年的调查、审理,根据国家版权机构于2000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鉴定报告,查清罗二虎著《魂》抄袭《中》书的事实如下:
1、“在语言表达上,《魂》与《中》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之处,排除引用他人的材料2070字,两书相同或相似字数为13808字,……其中对地名的论述上,两书存在相同的笔误6处。”这一项抄袭字数系《魂》抄袭《中》书中由我原创、归我私有的实地调查第一手资料。
2、据统计,《魂》书中使用文献资料86处,“其中77处与《中》书相同,且结构、编排相似,共15164字,两书存在相同的笔误11处”。这一项数字系《魂》抄袭《中》书中经我选取、编排的文献资料享有著作权的文字     
3、《魂》抄袭《中》书中我享有著作权的古文献资料,译为白话的有13处,共13157字。以上三项合计,《魂》抄袭《中》的语言文字共42129字,超过了《魂》书正文的30%。
4、《魂》抄袭《中》的手绘插图5幅。

2001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鉴定,对本案作出(1999)武侯民初字第1555号判决:令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文物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判决虽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但在对其侵权行为的惩处方面却表现得十分宽容,如法院判两被告只赔偿《魂》抄袭《中》的第一手资料13808字共4418元钱,而对法院认定我享有著作权的15164字和5幅手绘插图则一分钱都没有赔。鉴于我国目前司法状况,我对法院认定应该予以经济赔偿而没判赔的部分未进行追究,接受了这一相对公正的判决。

然而在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面前,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反倒还不服上述判决,于2001年10月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正如国学大师任继愈先生指出的那样:“陈明芳同志用十年时间写成一本‘悬棺葬’研究著作,但后来有一位从来不接触悬棺葬研究的研究者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也写了一本同样内容的书,出版后还得了奖……。为讨回公道,陈上法院打官司,剽窃者还不服,正气没有得 到扶植,不正之风没有得到制止。“(《群言》2001年第11期第9页《创新要有胆量,也要有科学良心》)。

2002年2月27日成都市中级法院曲颖院长在成都市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上所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将“陈明芳诉罗二虎、四川教育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一案作为“法院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树立良好投资形象”的成绩肯定了武侯法院的原一审判决并向社会公开。(曲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2-3页)。

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知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制造法律“迷宫”,让打了整整3年的官司又回到了1999年10月的起点

离曲颖院长在市人大作了工作报告仅半年时间,在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上诉了近一年且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2002年9月25日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却仅以一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便撤消了武侯法院原一审的公正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我国司法部门高层领导多年来三令五申强调“裁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它必须通过说理来解决诉讼双方存在的争议”。如果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那么成都市中院对本案审理了整整一年,而且于2002年3月14日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法庭调查,为什么都还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所谓“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是哪些事实不清,是全部还是部分不清?裁定书中未予说明。

由法院委托国家版权机构所作的两次鉴定报告是认定罗二虎抄袭侵权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二审法官不仅轻易否定了原一审法官所作的大量工作,而且也没讲出任何理由就强行否定了鉴定报告,当然也就轻易将我付出的三年时间和数万元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都化为乌有。

二审裁定书的不透明就是不公正,它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只有在裁定书中写清楚裁定理由才有利于社会和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才能令人信服。

四、成都市中级法院的(2001)成知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为成都市武侯法院重审判决定下了枉法改判的调子

本案原是一桩白纸黑字抄袭事实十分清楚且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明白的著作权侵权案,被成都市中院强行干予发回重审后,就将是非黑白混淆起来。于是本案在2003年4月11日经武侯法院公开审理后,在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仍未提供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武侯法院的(2002)武侯民一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又“认定罗二虎及出版社均未侵权,对陈明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定书下达前夕,中院的法官找了原一审的主办法官谈话,认为原一审判决不将《魂》抄袭《中》经我选取、编排的文献资料15164字排除,判案思路是“错误的”。其实就是指示武侯法院重审本案时要予以改判。

对同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在同一法院审理,在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先后作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据说这在司法当中还是很少见的。

2003年3月14日,在武侯法院办公室民庭某副庭长已向我及我的两位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本案硬要叫法院来判,分清黑白是非是很困难的。这个案子涉及到对方是做学术研究的,法院判他败,他的一生就全毁了,不可能在学术界待下去了,你们这场官司是搞不清楚的。如果硬要判,也就稀里糊涂地判了。”这番话将我国某些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作了最好的诠释,法律在他们手中成了可任意摆布的东西。重审判决果然如其所言。

武侯法院的出尔反尔,不仅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度,而且也完全推翻了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曲颖的人大报告。

曲颖院长2002年在成都市人大会议上向社会公开了我的知识产权已受到了尊重,我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了法律的维护。然而实际情形却是本案在2003年被武侯法院枉法歪判了,给我造成了冤案,我的合法权益一直受到严重损害。对此,成都市中级院长又该作何解释?武侯法院作何解释?

五、本案从二审开始就遭遇一系列违反法律程序的蹊跷事件

(一)2002年3月14日二审的法庭调查已经查清了罗二虎著《魂》抄袭《中》的事实,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1、罗二虎在法庭上对两次鉴定报告认定《魂》抄袭《中》第一手资料13808字和经我选取、编排的文献资料15164字的事实没有否认,只是狡辩自己“抄得不多”,抄袭字数“所占《魂》书比例不大”,“由于考古学资料具有的客观性和唯一性,除引用他人成果外,不可能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根据学术界惯例,凡自己找不到的资料和插图可以从他人著作中转引”,罗所谓的“引用”和“转引”,并不是指明出处的引用,而是直接抄袭,在他的观念中“抄袭有理”。

2、关于《魂》与《中》相同的17处笔误:在主审法官的追问下,罗二虎承认是因为“《中》书中错了”,他才“跟着错的”。如实的庭审记录很明显不利于两个被告。
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却没有将法庭记录交给我们看,也没有让双方当事人签字,不知主审法官是否故意所为。

(二)本案重审开庭之前,我的代理人罗律师于2003年初和3月中旬要求查阅二审案卷,中院的二审法官以“案卷已经归档,一律不许查阅”为由,坚决不允许罗律师阅卷,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为何见不得天日?

(三)2003年4月11日本案重新公开审理时罗二虎提交给法庭一份[《魂》与《中》两书相同或相似之处对照表],并在法庭上称“这是二审法官叫搞的”,该对照表完成时间是2002年9月14日,是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半年之后,距二审裁定书下达仅11天,本人从不知道有该对照表,更从来没有对它进行过质证。

该对照表是否被作为了二审裁定的依据,因二审法官不许我的律师查阅有关案卷,所以它的来历和在二审裁定中所起的作用就成了本案中的一大悬念。

(四)由武侯法院委托国家版权鉴定机构所作两次鉴定报告是本案中的最重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通过鉴定结论已认定本案的争议事实基本属实。鉴定报告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原一审中予以采信,因此判决客观公正,而2003年重审时则将其全盘否定,判决书中对此没有说出任何理由。

(五)(2002)武侯民一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以罗二虎的上述对照表为主要依据,造成枉法判决。

上述对照表系罗二虎对自己抄袭行为进行百般抵赖的单方陈述,不具真实性、合法性,又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缺乏证明力,武侯法院为何采信,重审判决书中也没有作任何说明。

(六)罗二虎的两位代理律师提供伪证混淆是非黑白,主办法官高某和合议庭违反法律程序,未予核实,就认定是我提供的“证据”,枉法判案。

石春相和周国军2003年4月11日《代理词》第4-5页凡是提到罗二虎为自己抄袭行为进行抵赖的上述对照表都故意在后面特别注明为“原告”即本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由于法官写重审判决书的文字表述完全使用上述代理词,主审法官高某和合议庭根本就没去核实该对照表究竟是谁提供的,便将这一伪证硬栽在我的头上,作为支持罗二虎上述对照表的相关证据,给我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似乎我在为罗二虎的抄袭行为“竭力开脱”,我把自己给“证死”了:我提供的“证据”推翻了两次鉴定报告!法官也不分青红皂白就把案子判了(见重审判决书第19-20页)。罗的代理律师所使的移花接木这一招特别狠毒!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合议庭中还装模作样地安排了一名“人民陪审员”,以示武侯法院的“民主和公正”。面对这种枉法判决,“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监督作用究竟表现在哪里?!

六、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发生在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了九年之后,理应受著作权法调整,武侯法院原一审判决以鉴定报告查清《魂》抄袭《中》的侵权事实为依据,主要以《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为法律准绳,对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分析得十分透彻,有理有据,被武侯法院自认为是在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可喜成绩因而上报给成都市中级法院,作为典型个案写入曲颖院长给成都市人大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当中。

2003年武侯法院的重审判决却将自己作出的原一审判决彻底推翻,不仅将司法鉴定(两次鉴定报告)置于不顾,而且为了给罗二虎的抄袭行为开脱,居然用我国文化部于1985年下发的一个不公开、不见报的内部文件《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法律准绳,认为“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罗二虎的上述对照表称“《魂》书直接引用《中》的字数为1164字,《魂》书参考《中》书资料的字数为4895字,总字数为6059字,占《魂》书总字数的3.9%”。于是武侯法院的重审判决便依据罗二虎的抵赖为准,认为《魂》抄《中》书的字数为6059字,未达到上述内部文件规定的一万字,因此“属于适当引用”(重审判决书第19-20页)。


抄袭为非法占有,而引用属合法行为,武侯法院有意混淆“抄袭”与“引用”之间的界限,把二者本质的不同偷换成仅仅是一个数量问题,公然为抄袭者罗二虎撑腰,试图让他逃脱法律的制裁。

上述对照表与罗二虎已供认《魂》抄录《中》14590字的事实相互矛盾,罗二虎认为“《补充鉴定报告》对两书在语言表达、引用材料等方面存在的相同或相似所做的统计存在重复计算情况,正确的统计应当是《中》书直接引用的字数为8328字,《魂》间接引用的字数为14590字”(见2003年8月20日重审判决书第16页)。

成都市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是给罗二虎提供了一个翻案的机会,并授意他搞一个对照表作为伪证,推翻以前他供认的《魂》抄袭《中》书的事实。

根据《著作权法》,引用与抄袭之间的界限在于使用他人著述是否注明出处,不注明出处,将他人作品片段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无论字数多少,均为抄袭。正如小偷盗窃100元或上万元均属偷盗一样,因其行为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偷多偷少并不能改变其偷盗性质。

武侯法院的重审判决用罗二虎新提交的单方陈述去推翻原一审中罗二虎已经供认的事实,这在法律上也是严重违反证据规则的。即使退一万步讲,暂不理论《魂》抄袭《中》已享有著作权的文献资料15164字,或者罗二虎只承认的14590字,那么,已经排除使用他人资料的13808字,这可是由我原创的第一手资料,武侯法院凭什么将它们一笔勾销呢?总得说出理由来吧!就算用1985年的内部文件衡量那也超过了一万字,仍属抄袭侵权,还是该判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侵权,为什么仍然枉法歪判?

七、谁能监督法官的权力

法院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官应是正义的化身。但4年多的诉讼经历使我感到,民主和法制与我们还相距甚远。

(一)审限问题:“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1、本案从1999年10月至2001年8月27日下达一审判决,经过了两年,大大超过法定半年的审限。2、本案二审从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25日下达裁定书,经历了整1年,大大超过法定3个月审限。3、本案从2002年9月发回重审,至2003年8月20日下达重审判决经1年时间,仍超过半年的法定审限。

法院的低效率使我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法院在开庭审理以后,久拖不决也给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利用社会能量干扰办案提供了巨大空间。只有讲效率才会有公正,“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何况到目前为止,我被法院反复折腾了4年多也没实现公正。

值得一提的是,当罗二虎的抄袭、剽窃行为受到广泛的社会舆论和学术界强烈谴责之后,在吃官司的这4年当中不仅没受到任何处理,反而不断得到晋升:2001年由副教授升为正教授,2003年他在法庭上称自己又“荣获”了考古学博士学位,真是“窃钩者诛,窃国者候!”这种将价值观严重扭曲状况的存在以及有关部门对抄袭、剽窃者的纵容态度,大概也是近年来中国学术界抄袭、剽窃之风越演越烈的一大原因。四川教育出版社在这几年来一直从侵权行为中获利,2000年该社便向法庭公开称,自《魂》书引起著作权纠纷开始,他们就“已封存,停止销售该书”,但实际上直到2002年12月《魂》仍在北京、成都等地大的书店销售。据调查,新近的进货渠道就是该出版社。官司被法院旷日持久地来回审理,两被告不断从侵权行为中获取名利,而我的合法权益也就一直遭受到严重损害。

(二)“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法院应是最讲法律的地方,然而有时的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比如说收费问题,按规定以我起诉的十万元的3%计算,应收诉讼费3000元,而武侯法院收取了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2808元(没有具体解释为什么费用),共计6318元。

近日从报上得知余秋雨先生诉古运清先生侵犯他的名誉权案,索赔16万元人民币,法院收取诉讼费2000元;余秋雨先生诉肖夏林先生侵犯他的名誉权案,索赔10万元,法院收取诉讼费100元。同是中国***领导的法院,诉讼费的收取竟然有如此大的差别,实在令人费解。

对《魂》与《中》两书进行鉴定的费用,2000年2月武侯法院收取了1200元,到2000年4月底,马庭长通知我要补交鉴定费3800元,对此我表示异议,马庭长说这是因法院指定的四川省版权局和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作鉴定的人提出来要增加到5000元,否则他们拒绝鉴定?!实际上我根本就不同意他们作鉴定,哪里存在他们同意与否呢?马庭长见我态度坚决,于是便威胁我“必须在3日内补交3800元,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承担。现在一部分法官把自己的话当成法律,哪有我论理的权利?

目前医疗事故的鉴定费最高都不超过3000元,而且马庭长还对我说,收1200元已是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了200元的,那么收5000元鉴定费有何依据呢?法院拿不出任何依据,明摆着的:要上法院就得由他们任意宰割!在我起诉之初,四川教育出版社胡主任就曾威胁我说:“我们不怕打官司,我们有的是钱,我们是拿国家的钱来打!”言外之意,诉讼的胜败不是讲事实和法律,而是依仗金钱和权势,“有钱能使鬼推磨”,与两个被告相比,我肯定处于绝对的弱势。法院狠宰一个已经被侵权并遭受损失的知识分子的目的,其实是为了保护强者。

更可气的是,武侯法院以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以及鉴定费的诸多名目向我收取了一万多元钱之后,将两本书寄往北京鉴定时竟然还向我收取220元钱邮寄费。尽管我对此表示异议,但他们仍然横不讲理,强行收取。

(三)舆论监督的作用

肖扬同志曾指出:舆论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自2000年12月4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审理以后,便引起新闻媒体和中国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四川省、成都市的许多报纸、电视台、中国新闻社等媒体都对本案进行了客观报道,省、市一些电视台还为本案专门制作了法律专题节目。2001年1月31日《中国文物报》刊登肖荣先生《科普著作也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文章,首先在中国学术界揭露和批评罗二虎著《魂》肆意抄袭拙著《中》书的侵权行为。同年3月中旬罗二虎发表《学术研究不能垄断》的文章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辩解,罗二虎的这一作法激起了中国文物考古界学者的义愤。2001年3月28日《中国文物报》第8版几乎用了一整版的篇幅再次揭露批评罗二虎著《魂》不仅抄袭、剽窃《中》书,而且还大量抄袭他人著作以及罗二虎的其他抄袭事实。《中国文物报》是国家文物局主办的最具权威性的专业报纸,罗二虎身为考古学博士、考古系教授遭到学术界同行众多专家、学者的同声讨伐,这在中国极为罕见,说明罗二虎著《魂》抄袭拙著《中》,窃掠我的科研成果的行为很不得人心。

此后上海《新民周刊》2001年4月12日以《“悬棺”之争提示学术腐败》、中国民盟中央刊物《群言》第11期刊登国家图书馆馆长任继愈先生《创新要有胆量,也要有科学良心》的文章、2002年1月16日《中华读书报》第19版《学术批评、学术建设及其他》、2002年3月8日《中国文物报》第8版《学术尊严感言》、2001年9月21日《四川法制报》刊登《“文抄公”抄书一字不漏》、2001年9月18日《华西都市报》刊登《抄袭出书教授笔误都不改》等等继续揭露和批评罗二虎抄袭、剽窃《中》的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本案还引起了外国媒体的关注,美国《洛杉矶时报》2001年12月31日于头版头条以《中国悬棺葬的追寻者》为题报道了我多年来从事悬棺葬研究历经的种种艰辛,从侧面报道了本案的审理。
《学术界》2003年第1期刊登了拙著《抄袭剽窃的一大奇案——评罗二虎著〈魂归峭壁〉的抄袭与剽窃》,用事实说话,再次将《魂》抄袭《中》的侵权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综上所述,中国舆论界和学术界对本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而且对《魂》抄袭《中》有了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按道理,特别是本案中涉及的一些学术问题已超出法官专业知识的范围,学术界众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值得参考。有学术界专业人士和众多的媒体介入本案,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公正和司法透明,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是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所作的努力,法官必须考虑法律上的正义与社会上的正义等同,否则法律上的正义就毫无价值。然而成都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和武侯区法院的重审均对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都不予理睬,我行我素。

(四)“事后监督”的怪圈

除舆论监督之外,对法官进行外部监督的还有人大、政协、党的纪检部门等等,但这诸多的监督通常都并不有效。每一年报纸公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对法官的种种规定和禁令对法官的权力均难有约束力。司法独立的要义是在司法过程中排斥外在强力的支配,以保障法官公平、公正办案,本来与司法透明的目的一致,但目前却被少数人用来与有力监督相对立,其结果是法官的权力很少受到有效监督。

自2002年本案被成都中院发回重审以来,我多次以书面材料形式向省、市人大、政法委、纪检委等部门及其领导反映办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甚至直接找到了有关领导,但均回答“发回重审只是一个正常的法律程序,并没有实体上的不公正,现在案子正在审理中还没有结果,不能说明不公正。只能事后监督”。2003年9月武侯法院的重审判决书明显枉法歪判,案子算是有了结果吧,我又向省、市人大、检察部门等寄出了几十封信反映成都市中院和武侯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和申诉我的冤情,也找到相关人员请求事后监督,大多石沉大海,从个别部门得到的答复竟然是我“可以向成都中院上诉,或者还可再向武侯法院申诉”。本来这场官司就是被成都中院、武侯法院造成的冤案。“事后监督”在人大信访局等各部门转了一大圈之后,仍然要回到他们手中,能讨回公道吗?到底谁能监督法官的权力?老百姓受了冤屈还有投告和伸冤的地方吗?难怪中国老百姓成千上万地不停上访,诸多冤案难以昭雪!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如果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部门都被腐蚀了,中国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呢?!

我深信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坚信正义与公理永存,我期待着我的冤案终有昭雪的一天。
                                                        
2003年12月14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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