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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关于预防学术腐败的十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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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4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用“抄袭”代替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剽窃”,将“剽窃”定义为“抄袭”的一种形式——“秘密抄袭”。

第二,学术期刊、学术著作的“注”和“释”严格分开,“注”用来注明引文出处和版权,“释”用来解释特殊概念、特别事物,或者用作补充论证。

第三,凡引用(无论是抄录性引用还是概括性引用)一律使用引导语,如“某某某说”、“某某某认为”等,否则,以抄袭论处。

第四,对于引录的文字或者观点,必须深化使用,要么批评,要么赞扬,要么作为依据,不得引而不用,否则,以抄袭论处。

第五,学术论著在正文或者解释中可以使用“参见”,注(引文出处)中不得使用参见,否则,以抄袭论处。

第六,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承担同等责任,学位论文答辩老师也承担一定责任,学生如果因为学位论文有问题被取消学位、学历,其导师的导师资格应当取消,答辩委员会中投赞成票的老师应当返还答辩报酬。

第七,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对学术不端问题,在道义上和经济上要承担比作者更大、更重的责任。
第八,学术编审对学术论著中的抄袭、剽窃、伪注等学术不端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学术单位应当实行有记名评审,在刊物或者书籍上公布审稿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同时,编审应有权要求任何撰稿人提供非常见引文的附件或者复印件。

第九,学术评估、评奖应当以五年前成果为对象。

第十,申请高级职称的学术代表作应当在网上公示一年,接受公众和竞争对手的匿名挑刺。

2009年8月26日星期三于南京求稗书斋

(感谢刘大生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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