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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管理制度(下文简称“评审管理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对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以及各项社会制度的完善,这一评审制度越来越显示出了它的缺陷或漏洞,学术界对此也颇多微词。如何使评审制度更加完善,就成为一个极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初步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1.完善监督机制
现行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虽然有对于课题负责人员和课题评审小组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处罚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非常笼统,也没有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督的程序,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他们的不公正行为将很难得到监督和惩罚,即便惩罚也没有可以遵循的法规或条例。时常有传闻说某某课题是贿赂的结果或有熟人给他说话,尽管不一定真,但是恐怕也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制度上就没有对这种行为的约束机制,人非圣贤,总有亲朋好友,这种行为就难以避免。更有甚者,一到申请课题的季节,各单位开会时就公开宣称要“争取”课题,这争取主要不是凭自己的水平和实力,而是“因为我们有人在评审组里”。
这种已经被人们习以为常的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如果这是正常的,那么就不可能保证课题评审的公正。我认为,应当增加对于评审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的处罚的具体内容,并详细规定哪些行为是不公正行为,应当如何处罚。这样,对于不公正的行为才能够有法理上的依据。
其次,现行的课题评审过程是封闭的,别人无法监督。可以考虑将评审过程公开化,比如在终审时学科评审组可以举行辩论会,学者们可以去旁听等等。总之,应当想出一种别人能够对他们进行监督的办法,从而对他们的行为能够进行约束。
2.增强课题来源的开放性
在现行制度中,发展规划和每年的课题指南的制定都是封闭的,基本上是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小组制定。虽然他们都是专家,但是他们的视野毕竟是有限的,因而就难以避免片面性。
我认为,在制定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之前,应当进行学术调查,向学术界征集课题,这样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学术热点。其次,应当向社会征集课题,增加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的比例,这样可以使那些实用性的课题更有针对性,避免理论研究与实践相脱节。委托单位应当出一部分赞助,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为国家节省资金,二是同时也就解决了研究成果的应用问题,它可以直接为委托单位所应用。这样做既可以增强课题来源的开放性,也增加了课题来源的多样性。
3.采用全匿名制
目前在课题评审的前半期已经基本上采取了匿名制,但仅有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仍然存在着漏洞。由于学科评审组的成员是固定的,许多人在申请课题之前往往已经与他们打了招呼。虽然我们不能说这些成员因此就一定会不公正,但这使制度显得不够严密,也难免会影响到他们的判断,难以避免某些人会有不公正行为。因此我主张实行全匿名制。
所谓全匿名制是指:不仅课题匿名,而且评审课题小组成员也要匿名,课题的验收也应当匿名。目前的课题评审成员是任期制,这就是说他们的姓名是公开的,这就为不公正埋下了隐患,一到申报课题时,很容易找到公关的对象。为了消除这一弊端,应当采取评审成员匿名制,我的意思是说,评审成员不应是固定的,而是随机的,在评审课题之前随机地从有关专家中抽调一些人员,事先不告诉他们所要做的事情,当他们被抽调到评审组以后,应当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在课题的验收方面,目前也是采取的非匿名制,被验收的成果和人员是公开的,来参加验收的人员也是公开的,在这种情况下,谁愿意去得罪人,不让验收通过?所以我们看到几乎没有验收不合格的课题。采取验收匿名制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这种方法就是不让参加验收的人知道是谁的课题,也不让被验收的人知道谁是验收者。
4.采取全回避制度
现行评审管理办法中也有回避的规定:“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采取回避的办法。”这种规定太笼统且不说,它也是非常不科学和不公正的。有关人员遇到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才回避,这种回避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那些参加评审的人员他都是认识的,他这一回避就等于向他们宣告:这是我的课题。这必然会对他们的判断产生影响。
全回避制度是说:凡是评审课题的人都不得申请当年的课题,凡是申请当年课题的人都不得参与课题的评审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课题的评审达到最大限度的公正。这种方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是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做法。
5.建立科学的验收程序
现行的评审管理办法规定,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安排落实鉴定或验收的具体工作。这种办法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参加鉴定和验收的人的报酬要由被验收单位支付,况且免不了要吃饭,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这样怎么可能保证公正?
鉴定和验收人员不应当与被鉴定和验收的单位发生任何关系,这样才有可能保证他们所做的鉴定和验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鉴定和验收应当由规划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而不应当由被验收的单位来组织进行。
6.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研究
从近年来所发布的课题指南看,过多地注重了实用性研究,存在着忽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倾向。这是应当注意和改变的,因为它不利于我国社会科学的长远发展。实用性研究容易出成果,有可见的实用价值,但它大多具有时效性,不具有长远的或永恒的学术价值。长此以往,学术就成了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的人文性就会丧失,学者们逐渐就变得与技术工人没有什么区别了。这也必定会导致理论上的贫乏,没有理论作指导的研究也不能算是真正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那就只有借助于别人的理论来进行研究,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当前我国学术界几乎是言必称西方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我们没有自己独创的理论和学派。但这种研究并不具有创造性,而只是别人理论的一个应用而已,用得无论多么好也不是自己的东西。
基础理论研究之所以应当重视,在于它标志着一个民族思维的最高水平。如果我们只是在运用他人的思想,那么我们的水平恐怕就太低了。基础理论研究确实不具有实用性,它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不能对社会产生直接的可见的影响。但它对一个民族的影响却是深远的、持久的,它对学术和文化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显然不具有实用性,没有为德国带来经济效益,但却对德国文化的发展起了十分巨大的作用。在康德之前,德国几乎没有世界意义的思想家,但在康德之后,德国的文化异乎寻常地繁荣起来,出现了无数具有世界意义的大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这与理论研究的高度发达不无关系,康德、黑格尔等大思想家的理论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们,为后来者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思想营养。
近年来学术界急功近利的风气日益浓厚,“课题指南”若是倡导实用性研究而忽视了基础理论研究,那无异于火上浇油。“课题指南”是指导性的,具有倡导性的作用,它的倾向性对于学术界的风气无疑具有导向作用。它对于实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并重,而不应当有所偏废。应当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的特殊性,不能要求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具有实用性。不能要求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立杆见影,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就更是如此,因为有些理论问题要多少年才能够出成果。如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就是十二年悠久沉思的产物,如果要求他必须在短时间内写出来并且立刻产生直接的效益,恐怕这本书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
7.鼓励自由探索
中国科学院邹承鲁院士曾经发表文章,指出我国自然科学基金应当鼓励个人自由探索,因为从科学史上看,许多伟大的发现和创造都是个人自由探索的结果。但我国对此重视不够(见《光明日报》1999年5月25日五版)。
其实,邹院士的呼吁更加适合于哲学社会科学界,因为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相比,更加需要个性的因素。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需要个人的深刻体验与深入的思考,是主观性非常强的一种研究。在这个领域中,越是个人的就越是世界的。考察以下哲学社会科学的历史就可以发现,凡是那些创造性的伟大文本,没有一个是集体的产物,相反它们都是个人创造的结果。
这也许就是我们的国家项目(含省市级项目)中很少有名著的根本原因,因为国家项目一般都是集体的产物,个人项目很少受理,要求必须要有研究梯队。但这些集体智慧的结晶却很难让人满意,大多是泛泛而论,没有深入的研究,没有创造性的观点,文风也很枯燥,没有个性,读起来十分乏味。集体是不可能写出好的作品的,这个道理不难明白:大家凑到一起写东西,必须相互适应,于是,有个性的东西就必须去掉,最后就只剩下一般性的东西了。
所谓鼓励自由探索,就是鼓励个人自由命题。目前虽然也上这样的项目,但所占比例太小。另外,我认为,还应当鼓励那些已经由个人完成或基本完成的项目进行申报,因为这种课题往往是出于个人的兴趣,是经过个人深入思考的结果,通常是比较成熟的。审批这样的课题,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其质量比较容易把握,因为它基本上是成品或半成品,是很容易鉴定其质量的。这比投资于那些还只是一种设想的课题风险要小得多。
8.建立个人信誉档案
现在对于那些没有完成课题任务的人,所采取的是两年内禁入制度,即两年内不得再参加申请课题,但两年后便重新获得了申请资格。我认为,这个处罚太轻了,有些人在两年后又获得了课题经费,这太便宜他们了。世界上恐怕没有这样的道理:我给了你钱却没有给我干活,这钱就不要了。世界上大概不会有这么愚蠢的人,如果这是个人的钱,他决不会这么做的,为什么国家的钱就可以白花?他也决不会再去聘请一个不守信用的人来为他工作。
股票证券行业的禁入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凡是有违规行为的人,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一行业。在课题管理方面,应当建立起个人的信誉档案,把每个人每次完成课题的情况记录在案,凡是花了钱而没有完成课题的人,除非是由于有非人力能够控制的原因所导致的,永久不得再申请课题。对于那些验收不合格课题的负责人,应视情况予以处罚,或责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修改,或收回部分资助经费。对此应当有详细的规定。
现行的方法是在申请书前有一个申请人的承诺,但这个承诺是很难有什么约束力的,因为它的内容非常笼统,如果他不遵守纪律,也拿他没有办法。要想对课题负责人有约束力,就应当在课题立项以后,与课题负责人签定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规以后如何处罚等。这样,当课题负责人出现违规行为时,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就可以诉诸于法律来解决,否则,要追回资助经费是十分困难的事。
总之,评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其意义不仅在于使该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更重要的还在于可以在学术界形成合理的学术制度和学术规范,因为,作为国家的一种学术规范,它具有示范作用,因而对于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套完善的评审管理制度,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
2000年11月20日
(原载《学术界》2001年第6期)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 200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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