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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朋:我们该如何做学术引证——引证集疑录(上)[学术批评网创办五周年纪念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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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0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引证之于学术的重要性,学界早有公论,无需多言。但对于引证规则的有效性则仍有深入探究的必要。这种有效性与其说是来自规则制定者的权威,毋宁说是源于该规则自身所具有的获得普遍承认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在《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一文1中,笔者对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制定统一的注释规范的做法表示了质疑,认为应当容忍不同风格的注释体例的存在,希望通过竞争实现注释规则的优化。这也正是发现引证规则正当性或合理性的过程。

鉴于期刊论文、著作和法律、判决等规范性文件是时下中文法学写作中最常见的几类征引文献,本文将着重记述试图按照既定的引证规则引证时所面临的诸多细节问题,以期从技术层面着手,构筑注释规则的合理性基础。2

不同的引证规则对于期刊论文和著作两类文献的引证要求基本趋同,都大致包括作者、文献名称(著作、译著、论文)、专著或出版物名称,出版者(限于著作类)、年份、版次(在期刊论文则为期号或卷次)、页码。所不同者,在于是否要标明著述方式、著作的出版地。比如,在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中,专著(在参考文献中)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期刊文章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又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引证体例》则要求注文提及文献的顺序应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为:“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卷次(并括注年份),页码。报纸则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3再比如,北京大学出版社采用的引注格式标准为:著作:序号、主要责任者及著述方式:著作名,版者及出版年,页码;译作:“序号、〔国别〕主要责任者及著述方式:著作名,译者,出版者及出版年,页码”;期刊论文:“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章名》,《期刊名》XXXX年第X期(或卷、辑)。”4因此,下文将以这些引证因素(著录事项)为线索展开。

一、对作者的引证

引证其实是一个把引证者自己阅读文献的基本信息如实告知读者的过程,但由于受制于引证规则,引证者无法把他看到的一切都罗列出来,而必须有所取舍,另一方面他还要受到被引文献是否提供了这些信息的制约,因而引证可能变得有些艰难。比如在引证编辑作品时,著作上同时署有公民和法人的名字(名称),或者既有作者,又有编者,还有译者,应当如何引用?

例1.《陈光甫日记》
该书版权页上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也记为:“陈光甫日记/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上海书店,2002,11”。

看上去该书似乎是一部以法人单位(上海市档案馆)为著作权人的编辑作品。但其扉页上又加注了“邢建榕、李培德编注”的字样,从而为引证增加了难度。

我国《著作权法》(2001)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很显然,这一条无助于解决此处的难题。还好,该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据此,并结合陈光甫日记原件收藏于上海市档案馆的事实,可以推定,该书是一部职务作品,邢建榕、李培德是在完成上海市档案馆交付的编、注该书的工作任务。因此,邢、李应为该编辑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从而引证时也应引证他们二人的名字而不是上海市档案馆。

例2.《德意志人》

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的《德意志人》系德国埃里希·卡勒尔所著,罗伯特·金贝尔、丽塔·金贝尔编,中文本由黄正柏等翻译。这些著作权利相关人如何排序?

该书是一部翻译的编辑作品,因此,根据《著作权法》(2001)第12条,5原书作者、原版的编者以及中文译者都拥有他们的署名权。

引证的具体问题虽然解决了,但引证规则的问题却仍然存在。毕竟让每个作者都有足够的耐心和能力区别和判断这些原本属于法律的问题恐怕并不现实。因此,《陈光甫日记》以及《德意志人》等例子说明,引证规则应当制定得尽可能的细致(比如指引引证者引用版权页上的资讯抑或CIP数据)。这种细致性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引证因素的规则。

此外,与对作者的引证相关的还有作者完成作品的方式(或说是作者的责任形方式6)。中文著作的完成方式包括著、编辑(XX主编)、编著、选编、编注、校注、校勘、点校整理、译、编译等多种,如:
邓正来选编、译:《哈耶克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方军编著:《国有股减持透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引证者是否有义务如实一一标注清楚?其意义何在——莫非以不同形式完成的作品其可信性也有所不同(如著高于编,编著介于二者之间之类)?都是要引证规则阐释和交代清楚的。再有,引用记者访谈录、对话录、或现场记录的讲话7如何标注?

二、对著作题目的引证

作者不署名的事情常有,但没有题目的作品则少见。事实上容易出现引证问题的是合订作品。比如后人将前人的几部作品合在一起出版,书名也往往是几个作品联缀在一起。比如,

例3.《客商一览醒迷·天下水陆程图引》
该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其中《客商一览醒迷》的作者为明人李晋德,《天下水陆程图引》则由清人漪子所辑,杨正泰校注。

例4.《论语·孟子》
华夏出版社2000年出版,其中的《论语》由刘宏章校注、《孟子》由乔清举校注。

例5.《西洋番国考·郑和航海图·两种海道针经》
该书系《中外交通史籍丛刊》之一,中华书局2000年版。其中《西洋番国考》为明代巩珍著,向达校注;《郑和航海图》由向达整理;《两种海道针经》亦由向达校注。

例6.《演讲录·法律与文学》
该书为美国大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所著,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

作文时,如只涉及其中一篇,是仅仅引用涉及的那一篇,还是联名引用?需要引证规则明确指引。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后人把几部作品汇集在一起,并重新命名的场合(如下例),是直接引述后人新起的书名,还是采用在新书名和原书名之间加“·”的方式(如《明清公牍秘本·浚川公移驳稿》),抑或“‘浚川公移驳稿’,《明清公牍秘本》”的形式?

例7.《明清公牍秘本》
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包括了浚川公移驳稿、新纂四六合律判语、纸上经纶、钱谷指南、招解说五种。

再有,如果是丛书,是否要加引丛书的题目,如

《波斯纳文丛·法律学问题》
《上海档案史料丛编·陈光甫日记》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学术精品自选集·哈耶克论文集》
《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明清公牍秘本》
《法律科学文库·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河北大学博士文库·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
《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

这应当结合各图书馆、以及书店电脑目录录入的书籍信息来判断,如果丛书名称被包括其中,则在引证时加入会帮助读者利用电脑设备检索相关文献,反之,则用处不大。无论何者,都需要引证规则事先将情况预想得复杂一些,交代得更为清楚,如果其将自身定义为强制性的话。

三、对文集中单篇文献的引证

例8.《左宗棠全集》
左宗棠于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进呈的“恳准道员胡光墉往来照料听候船政大臣差遣片”,收入《左宗棠全集·奏稿三》(岳麓书社1989年版)中。

引用时,有几种选择:
(1)仅引证《左宗棠全集·奏稿三》,另加出版者及时间、页码,如:
《左宗棠全集·奏稿三》,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N页。

(2)采用“《左宗棠全集·奏稿三·恳准道员胡光墉往来照料听候船政大臣差遣片》”的形式。

(3)采用“左宗棠:‘恳准道员胡光墉往来照料听候船政大臣差遣片’,《左宗棠全集·奏稿三》,岳麓书社1989年版”的形式。

此外,该书正文中同时标明了该“片”的写作时间为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是否有必要同时标注?对此问题,《〈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给予了正面的回答:“引证书信集、文件汇编及档案汇编中的文献,应标注原始文献形成的时间”。8据此,上例可注为:
(4) 左宗棠:“恳准道员胡光墉往来照料听候船政大臣差遣片”(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左宗棠全集·奏稿三》,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346页。

在引用“经典作家”的作品时也容易遇到类似的问题。9比如《必须注意经济工作》一文作于1933年8月12日,收入《毛**选集》第1卷。但在不同版本中其位置却并不固定。在人民出版社1951年10月的繁体字竖排版中,为第一卷第115-123页;在人民出版社1964年繁体字竖排一卷本中,为第113-120页;在人民出版社1964年4月简体字改横排袖珍本中为第105-112页;在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中,为第一卷第119-126页。

许多引证规则都要求对这类文献作简化处理,只提供文集名称、卷号、页码即可。这对于试图通过引文进一步核对原文却持有与作者不同版本的读者是非常不利的。于是,有的引证规则要求作者只能引证最新的版本。这非但并没有解决读者手中版本差异的问题,反而增加了作者的难度:作为个人藏书,有了旧版本的不一定会再去买新的版本,能够接近的图书馆其收藏的步伐也未必总能和出版保持一致。

此外,这类著作中的很多篇章都出过单行本,因此,如果本着为读者查找和核对原文提供便利,而不仅仅是表明作者学风严谨的精神,前述第4种引证左宗棠奏片的办法值得考虑。

多卷本学术著作也是一样。比如,王泽鉴教授《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收入其8卷本文集《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该书首先出版于我国台湾地区,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其繁体字影印版在大陆法学界一度流行。1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于1998年1月出版了简体中文版,2003年该社又推出了简体精装的《王泽鉴法学全集》,《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其中第1至8卷。与前一版相比,后者字体加大,页码增多,且价格上涨不少。2005年1月该书又出了修订版,笔者简要对比了一下97版和05版第一册的目录后发现,后者新增了“奸生子扶养费用之请求权”一文(该文在繁体字版中有,而为97简体字版删去了),其版权页虽作“2005年1月修订版”,但CIP数据仍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假定某文作者使用的是2003年或2005年的版本,而读者手中只有1998年的版本。如果作者按照引证规范的要求只提供著作名称、出版者、版本年代和页码,则该读者势必要花费自己的版本一番心力才能在自己的版本中找到原文。相反,如果引证规则要求提供文集中具体文献的篇名,则即使读者所持有的版本与作者不同,也可以借助目录的指引在该篇的范围内寻找。显然,后者的劳动量要少得多。

综合以上,基于学术的、平等的精神和有利于读者利用的原则,有必要在引证文集中单篇文献时明确标注作者、具体文献篇名、写作时间(如原文有)、文集名称、出版者、版别和页码。

四、对著作出版者的引证

这也是一个容易产生引证规则指引空缺的领域。

其一,有时被引证的著作只有发行者而没有出版者。这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在那里作者自己出版的现象比较常见。比如杨建华先生所著《民事诉讼法实务研究》即由作者1981年6月出版,广益书局印刷,三民书局有限公司经销兼发行人。有时作者也会兼任发行人,比如北京大学法学芮沐先生的《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一书2002年10月在台湾出版,版权页显示,芮先生为著作兼发行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但仍然没有出版者。有时书中甚至连印刷、发行或经销者的信息也不提供。比如我国台湾苏永钦教授主编的《法律学研究·第七辑·民法论文选辑》,书中就只标明出版年份为1991年。11

其二,有时两家出版机构名称相近,不恰当的简省会导致误解。比如,北京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则有上海三联书店,二者的图标都是一个圆圈内三个人在五角星下挥动锄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图标中标注的是“三联书店”字样,后者则使用的是英文缩写“SJPC”。但问题总能冒出来。比如《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一书的封面上标注的出版者是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但版权页上标的却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则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三联、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者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颇令人费解。引证规则的制定者若非对其中的出版机构控管结构和商号使用情况详加研究,制定出来的规则恐将难以适用。

其三,出版机构控管结构还有其他的问题。前引例1中《陈光甫日记》一书的出版者在封面上记载为“上海书店出版社”,版权页记载的则是“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则记为:“陈光甫日记/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上海书店,2002,11”。类似的情况还有《科举时代的应试教育》(李纯蛟著),其封面和版权页都记载为“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而CIP数据中则记为“成都:巴蜀书社”。该以哪个为准?也许只有在分析了四川出版集团与巴蜀书社是何种关系以及二者是否为独立的法人等问题后,才会有答案。

面对这些出版物中存在的现象(事实),让每个引证者自行辨析其中的关系,未免勉为其难了。各引证规则制定者应当担负起这方面的责任。此外,与出版者有关的还有个所在地的问题。在一些引证规则中,这是必备的著录事项。12然而,面对当下大多数中文出版机构集中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事实,标注出版地究竟有何实质意义还要规则制定者予以申明。

五、引用著作的版别

从便利读者查找的角度出发,标明所引著作的版别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某某出版社XXXX年版”(简称简式版别规则)或“XXXX年X月第N版”(简称繁式版别规则)。前者对于引证第一版的著作比较合适,但如果是经过再版或数版的作品则需要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后一种引注显然具有优势。不过需要看到,在这种划一规则背后却常常隐藏着非常复杂的事实情形。

情形一,书名中出现了修订字样,但在版权页中并不凸显。如
例9.
许倬云著:《西周史(增补本)》[封面书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1月第1版[版权页];
林庆元著:《福建船政局史稿(增订本)》[封面书名],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版权页]。

情形二,书名与版权页中都有说明,如:
例10.
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修订版)》[封面书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版权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修订三版)》[封面书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三版[版权页]

其中所谓修订三版,并不是指修订后的第三版,而是指从初版算起的第三个版本。
情形三,仅版权页中出现修订字样,而书名中却并未体现。如郑立、王作堂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封面题目为《民法学》,版权页作“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

情形四,虽然实际上是新修订版,但从版权页看不出来。如何勤华教授所著《西方法学史》一书于1996年6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年该书加印了一次,之后作者于1999年订正了书中的错误,并吸收了最新的研究成果(见作者《第二版序》)。此为该书的第二版(写在书的封面上),但在版权页上,则赫然写着“1996年6月第一版,2003年3月第3次印刷,印数8001-11000册”的字样,好像该书未经修订似的。

情形五,译著的原作发行了第2版,接着中文译本也推出了新版。如:1984年,美国人约翰·亨利·梅利曼所著《大陆法系》的汉译本由知识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法律出版社又推出了原书第二版的中译本,版权页标注为:《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李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情形六,原书未见变化,只是译本出新了。如:苏力教授译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初版于1994年,1999年译者又作大幅修订,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版权页标注:“2002年1月第1版”。

容易产生疑问的是情形二和情形五,其他的照录(即封面题目+版权页上的版别)即可。情形二中,封面题目和版权页中都提示了版别问题,涉嫌重复,应考虑将题目中的版别标识省去。但情形五与之不同,因为题目中的版别表识指引的是译著原文的版别,与版权页中的中文版版别标识有所不同,故不应省却。

与情形五相关的问题还有对先前版本或外文版本的影印版的引证。比如,法律出版社率先将美国West House出版公司的Nutshell(美国法精要)系列中的一些作品影印出版,在版权页上有“法律出版社xxxx年第1版”的字样。再比如,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的王孝通著《中国商业史》亦是对解放前版本的影印。由此引发的问题有:是否要标明影印字样?如是外文出版物,究竟应按照国内习惯著录,还是按照外文图书著录?

问题二,版权页的记载与CIP数据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如: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大明律》(怀效锋点校)版权页上注明的出版时间是1999年9月第1版,而CIP数据则为:“法律出版社,1998. 12”。又如,沈宗灵先生翻译的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版权页显示“1996年1月第1版”,但CIP数据则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7”。也许后者是出版者向中国版本图书馆提交CIP数据的时间,因此引证规则应明确告知作者:引证时以版权页记载为主。

问题三,印刷次数是否是引证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著作出版后加印并不改变版式,因而对于读者检索文献来说没有实质影响,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1980人民文学出版社重新排印钱钟书先生所作小说《围城》,该书版权页显示为“1980年10月北京第1版”,而后1991年2月又推出了第2版,但由二版时的作者“重印前记”可知,此间至少经历了二次重印(第一次在1981年2月前后,第二次在1982年12月前后),而且每一次重印前作者都对原文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正。面对这种情形,引证者就引文的版别和印次向读者做出说明是必要的。
此外,有时出版者对于重印年代的强调也会误导引证者,使其误以为那就是再版年代。比如,商务印书馆“汉译名著”系列中的著作所用版本可能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初版的,但80年代之后频繁重印,并且在扉页上也会标注重印的年份。如: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由商务印书馆1963年6月出版,但在1999年9月第5次印刷的版本的扉页上则印着:“商务印书馆1999年·北京”的字样。不可不察。

问题四,关于出版的时间。

无论是简式还是繁式版别规则都要求引证者提供具体的出版年代,但有时著作本身并不提供出版日期,如汉语大词典编委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纂,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出版的《汉语大词典(缩编本)》就是一例。也有的时候,著作题目中的出版时间与版权页上标注的正式出版时间不符。比如《辞海(98修订版)》实际是1999年出版的。

此外,繁式版别规则对细化到月份的要求,13究竟要求有何必要,需要给出充分的说明。

六、页码标识

页码标识是采用“第n页”、“页n”,“n页”,还是“P. n-n'”?

任东来先生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一文中,14对“P. n-n'”这种页码引证标识作了精彩的批评,其不可取性已昭然若揭,不赘。

目前笔者所见的注释规则大多采用“第n页”作为页码标识。但也有用“页n”的,如《中外法学》。这样做也许是想节省篇幅,也许是希望与外文引证中“p. n”的页码标识保持一致,也许是借鉴了古汉语中用“卷X”来表示第X卷的先例。但必须看到,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现代汉语的数词用法:

组合成词的两个语素中,有一个语素表示实在的意义,另一个语素不表示实在的意义,只作为辅助成分,附加在表示实在意义的语素前头或后头。这种组合方式简称附加式。例如:
第一 第五 初三 初十 老虎 老师 阿飞 桌子 石头 木头 美化 学者15

因此,本着用地到、纯净的母语写作的精神,引证时应当使用“第n页”。不过,按照汉语习惯,

序数用在整数前加“第、初、老”等来表示。例如第一、第二、初二、初五、老大、老二。表示序数的词,如果后边直接和名词连用,有时可以省去“第”,如“第四单元”也可以说“四单元”,“第三班”也可以说“三班”。16

由此不难推知,“第N页”可以简化为“N页”。

页码标识的引证问题还有:如果是卷书,各卷除了各自的页码外,还有连续的同一页码,如张静庐等点校的清人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应引用哪一个?再有,如果引文跨越或分布于两个页面,该标注为“第1-2页”,还是“第1、2页”?对后一问题,《历史研究》的引证规则值得推崇:

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如:第78、82-89、217页。17

此外,辞书是由辞条构成的。读者常常会沿着引证的指引回溯到辞条中。因而,在引证时,仅仅标注页码可能还不够,需要同时提示引文出自“XX辞条”。完全用辞条替代页码则要谨慎,以避免加重读者检索的负担。

七、对著作中非正文部分(序言、编者批注、后记、书后附录等)的引证

文无定法。并非只有正文才有引证意义,相反,很多时候,著作的非正文部分,如序言(含自序、他序)、编者批注、后记、书后附录、注释,甚至目录等,都可能因包含大量信息,而成为引证的对象。因此,有关引证规则有必要对这些内容加以关注。

例11.《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正文之前有曾宪义、崔建远、魏振灜诸教授所做“序”三篇,其页码系分别单独计算,均与正文不连续。

例12.《法理学问题》
苏力教授翻印的《法理学问题》(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正文之前收录有《〈波斯纳文丛〉总译序》、译者的《新版译序》以及《原书序》,正文后有“(初版)译后记”。除“(初版)译后记”以外,与正文页码皆不连续。

例13.《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先生翻译的《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一书正文前收有“增订版译者前言”,书后附有伯尔曼所作“千禧年视角下的西方法律传统:过去与未来”一文。

例14.《王国维学术文化随笔》
该书由佛雏先生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出版。编者在书中作了多处短评。

这些引注事项涉及到引文究竟是谁说的(作者、作序者、译者还是编者)、引文出自哪里以及页码等问题,需要给读者一个清楚的交代。过于简略的引证规则(如《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即《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显然无力承载这多信息。而《历史研究》的引证规则则很好:

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的序、跋、前言、后记、按语、编辑说明、引论等,与析出文献标注方式相同。如:
袁伟时:《卷首献辞》,《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海天出版社,1992年,第2页。
楼适夷:《读家书,想傅雷(代序)》,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
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由作者自撰的序、跋、前言、后记时,可用中圆点连接来表示。如:
LIPENG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序言》,人民出版社,1994年。18

八、转引的问题

引用别人的观点和材料必须说明出处,这是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清代学者陈澧曾在《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中告诫说,“前人之文,当明引不当暗袭。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也。”19不过,有些时候,引用者不见得都能查找到原文(第一手资料),而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第二手,甚至是第三手的资料。前面所引清人陈澧的话出自《东塾未刊遗文》,笔者是在杨立范先生《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著作引注标准》一文中见到的,而他则转引自张舜徽先生《文献学辑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页)。这种现象的存在为引证规则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对于多次转引,是否要如实记录其间的过程,引证者是否有权自行裁减中间的环节?

九、对可能存在错误的正文的引证

如何对待正文中存在的事实错误或字句遗漏?引证者有无必要替原文作者进行修正,以及如果修正了是否要作说明?

例15. 光绪二十八年(1892年)
章开沅、田彤合著《张謇与近代社会》中提到:“光绪二十八年(1892年),张之洞议将上海制造局迁往安徽宣城时,张謇曾借机建议……”20

然而,光绪元年是1875年,光绪二十八年应为1902年,引文中差了整整10年。张謇向张之洞进言的时间究竟是光绪二十八年(即1902年)还是1892年(光绪十八年)呢?经查,张謇在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状元。此前曾于1885年中举人,先后在江苏赣榆、崇明书院掌教。1895年受两江总督张之洞委派,在通州创办沙厂。从1901年起,张謇从事立宪运动,是年著《变法平议》。1904年代张之洞、魏光焘起草《拟请立宪奏稿》并翻刊日本宪法。21由此可推知,二张结识不会早于张謇高中状元的1894年。《张謇与近代社会》一书也提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正月,张之洞奏派丁忧在家的张謇总办通海团练。通过举办团练,张謇与张之洞建立了密切的关系。22因此,张謇向张之洞进言亦当在此后的1902年。

事实已经厘清,引证时,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应当对原文中的不足有所交代。不妨采取下面的方式标明:
章开沅、田彤合著《张謇与近代社会》中提到:“光绪二十八年(1892年)[应为1902年——引者注],张之洞议将上海制造局迁往安徽宣城时,张謇曾借机建议……”23

某种意义上,为学术引证建立规则和立法颇为相似:二者都试图用既定的、抽象规则约束和指引人们未来的行为。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24类似的,学术引证规则也应当服从引证自身的规律,这是引证规则获取自身合理性的唯一途径。与此同时,学术引证规则制定者不可避免地要直面立法者所要应对的难题。难题之一是规则的概括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过于概括(或原则)则容易流于空泛而难以适用,过于具体则又容易失之琐碎,导致适应性被削弱。难题之二是规则要有稳定性,但社会生活却在不断变化之中。甚至有人极端地说“法律一经公布即落伍于时代”。因此,法律要不断进行修订,或者通过案例增加规则灵活性或拓展适用的范围,以弥补成文规则过于抽象和僵化的不足。热切渴望得到学术规范权威文本的学术界或许可以从中得到某种启发。

注释:
1 《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该文发表时注释被遗漏。完整的电子版本见正来学堂。
2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笔者无意为文中涉及到的每一个问题提供确定性的答案。事实上,对此笔者也实在力所不逮。
3 《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封三。
4 杨立范:“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著作引注标准”,http://www.chinalawinfo.com/ad/20050907/ad20040626.htm。
5 《著作权法》(2001)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 语出“《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324&type=1000。
7 比如,《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12月15日第18版刊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晓川的一篇讲话“经济预测为什么会出错?”,原是周12月12日在《财经》年会上的演讲,由记者赵萍整理和删减。
8 前引“《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9 对“经典作家”作品的引证还容易出现另一个问题,即在翻译作品中,原文引用了马恩的著作并且标明了版本,但译者也许是出于便利读者的考虑,径行将原著中引证的外文出处换作中文版的马恩全集。以至于看上去外国作者是参照了经典作家的中文版著作完成写作的。这方面的例子可见梅绍武、苏绍亨、傅惟慈、董乐山翻译的英国人希·萨·柏拉威尔所著的《马克思和世界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合理的做法应时在忠实地翻译原著的引文的同时再标注中文版的情况。
10 梁慧星:“序言”,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这也许和该书是一套丛书中的一本有关。也许在第一辑或最后一辑中有所标注,但笔者在图书馆只见到了这一本(估计捐赠者也只送了这一本),恐有管窥蠡测之嫌,故尚待核实。
12 “《私法》注释体例”,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辑第2卷,总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
13 对于月份的引证要求见“《私法》注释体例”,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辑第2卷,总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
14 任东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批评”,载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页。
15 人民教育出版社语文一室编:《作文·汉语》(三年制初中语文课本(试用本))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31页。
16 人民教育出版社语文一室编:《作文·汉语》(三年制初中语文课本(试用本))第二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146页。
17 “《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2001年11月26日发布。
18 “《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2001年11月26日发布。
19 陈澧:“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东塾未刊遗文》。转引自张舜徽:《文献学辑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页。转引自杨立范:“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著作引注标准”,http://www.chinalawinfo.com/ad/20050907/ad20040626.htm。
20 章开沅、田彤:《张謇与近代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21 陈旭麓、方诗铭、魏献猷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397页,“张謇”条。
22 前引章开沅、田彤书,第451页。
23 前引章开沅、田彤书,第409页。
2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感谢姜朋博士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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