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听说中国政法大学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e“院士”一事,是在去年年底海南博鳌开会的期间;当时,好友告知的时候,我虽说明确表示了怀疑,但心里总觉得“不是什么大事”。未料想,“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一事后因在人民大会堂庆功表彰,因教育部、司法部、许传玺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的领导和一些学者专家的与会,更因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十多家媒体的宣传报道等,而成了学术界一件极其轰动的“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为关注。不久,又在网上读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就“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一事的真伪问题致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公开信(《“究竟是‘院士’还是‘成员’———从‘许传玺教授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说起”》,载“正来学堂”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4903&classid=6),以及留美中国学者袁时伟对“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一事和许传玺关于院士等问题的说明所写的批驳文章“《过犹不及,名何以堪?———谈谈ALI兼评〈许传玺教授谈西方院士制度〉》”,(载“正来学堂”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5174&classid=6);一时间,网上的讨论也呈激烈趋势。
关于“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第二,在许传玺学术“简历”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法学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得者”,等等。
如果我们的眼光不仅是停留在许传玺个人身上,而是对此事件背后的制度性因素加以追究,那么,原本未得到我们重视的两个相关的问题便会凸显出来。第一,众所周知,许传玺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时候不仅需要有若干教授的推荐,而且更需要有他本人所提供的学术简历;对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是否审查过许传玺所提供的那份充满问题的学术简历,或者说,是否就这份学术简历做过调查或咨询?第二,许传玺通知中国政法大学及相关部门有关他本人当选American Law Institute“院士”的事情,也必须提供American Law Institute“院士”的原文证书以及有关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各种相关文件;对此,我们也需要追问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是否审查过许传玺所提供的那份存在很大问题的“院士”证书原件,或者说,是否就这份“院士”证书原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做过调查或咨询?
实际上,我们知道,中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只需要就许传玺简历中的相关问题咨询于一两位留美博士、只需要上网检索一下“American Law Institute”这个机构以及成为该机构member的条件,这起在当今学界闹得沸沸扬扬的“许传玺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了。因此,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的是,究竟是什么因素致使我们的大学机构以及管理大学的教育部门不去做这样的事情,或者说,究竟是什么因素致使我们的大学机构以及管理大学的教育部门不去就这样的问题制定一些很容易制定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