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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起诉状和答记者问中一再提到其名誉权受侵害的问题。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且听本回分解。
2007年12月9日 凌晨
问:我最近看了南京的一些媒体的报道,沈木珠教授夫妇说他们的生活因为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是真的吗?
答:南京的媒体似乎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比较热心,《现代快报》《南京日报》《南京晨报》都在沈教授夫妇起诉后一两天内即发了详细报道,相当热闹。
比如,沈木珠教授夫妇对《南京晨报》的记者倒了一肚子苦水:“说实话,这两年的日子被这些不负责任的诽谤帖打乱了很多,认识我们的朋友都来问个究竟,学校方面非常地关注,彻查是否存在网帖中的点点滴滴,结果是子虚乌有”;“不仅是生活,学术方面的影响更大,有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这对许多年轻的教师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记者的上述报道是真实的,那么这段话就值得分析了。
第一,“认识我们的朋友都来问个究竟”。这说明曾经在武汉、深圳、南京工作过的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人缘不错,朋友遍天下,“吾道不孤”,但不能说明他们夫妇的声誉受到了损害。
第二,“学校方面非常地关注,彻查是否存在网帖中的点点滴滴,结果是子虚乌有”。这一方面说明沈木珠教授夫妇服务的南京财经大学相当重视学术批评和来自学界的不同意见,另一方面也说明这所大学对于该校法学院首任院长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是非常爱护的、相当负责任的,而“结果是子虚乌有”这一结论(如果是校方的官方结论的话),至少有为沈木珠教授夫妇正名之效。也就是说,这同样不能说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第三,至于说“有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这对许多年轻的教师是非常不公平的”,则很不严肃,相当滑稽。
首先,究竟有哪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请拿出事实。
其次,即便“有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那么,这和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侵权有何干系?
最后,沈教授夫妇说“这对许多年轻的教师是非常不公平的”,也让人莫名其妙。金许成先生的文章批评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现象,怎么能生拉扯到对年轻教师的公平与否的问题上去呢?
问:我注意到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起诉状中提出:“被告捏造事实贬毁原告名誉,对原告的友善通知,不但拒不理会,相反,连续发表文章对原告进行诬蔑攻击,且保留至今(近2年),导致各诽谤文章为各网站广泛转贴,在国内外学术界及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乃至整个互联网上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使原告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工作和生活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答:这些文字似是而非,颠倒黑白,逻辑混乱,不能不认真对待。
第一,关于“被告捏造事实贬毁原告名誉”。这完全是无的放矢。此处的“被告”是指学术批评网,一来学术批评网不是、也不可能是适格的被告,二来学术批评网只是发表了金许成先生的学术批评文章和李世洞教授、史豪鼓先生的学术评论文章,谈何“捏造事实”?又何从谈其“贬毁原告名誉”?
第二,关于“对原告的友善通知,不但拒不理会,相反,连续发表文章对原告进行诬蔑攻击,且保留至今(近2年)……”。这也是文不对题。
且不说明显带有利诱性质的储敏教授和徐升权先生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给本人的信,也不说带有明显的胁迫性质的律师函,单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本人带有“最后通牒”兼恫吓性质的《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请问何从谈起“友善通知”?
所谓“拒不理会”,更是无稽之谈。正是鉴于沈木珠教授夫妇本人从未针对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发表正面的回应文章,鉴于上述三函明显属于公函性质(储敏教授和徐升权先生写给本人的数封私人函件,均未上网),鉴于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因此本网及时将上述函件上网,既可看作对金许成先生批评的反批评,也可以看作是本网对不同意见的充分尊重。这怎么能说是“拒不理会”呢?
第三,关于“连续发表文章对原告进行诬蔑攻击”。这完全是对学术批评网的“诬蔑攻击”,本网保留对沈木珠教授夫妇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四,关于“导致各诽谤文章为各网站广泛转贴”。这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昧于互联网的技术特点而嫁祸于人的“诽谤”。作为法学院院长和教授的沈木珠及其夫君,动辄把正常的学术批评擅自定性为“诽谤文章”,这已经够让人莫名惊诧的了。更进一步,他们甚至把学术批评文章“为各网站广泛转贴”也作为学术批评网的罪过,殊不知,“为各网站广泛转贴”既非学术批评网所为,也非金许成先生、李世洞教授所为,而是热心的网友基于对相关学术批评作品的认同或异议而搬运到其他网站或论坛的。至于无所不包的baidu、google等门户网站,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事迹估计也难免被快照的罢。但是,这跟学术批评网何干呢?
第五,关于“在国内外学术界及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乃至整个互联网上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这完全是故弄玄虚、夸大其词。
首先,有何证据证明学术批评网“在国内外学术界……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
本来,我说过,沈木珠教授夫妇这点儿上不了台面的破事儿,尽管不像话,但除了身边的一些同事和部分法学界(尤其是海事法和国际法)的人(既包括特别喜欢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部分人,也包括特别不喜欢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部分人)关心外,其他“国内外学术界”的人可能连沈木珠教授夫妇姓甚名谁都茫然不知(比如,要不是临时查对的话,我至今记不住沈木珠院长的丈夫的名字)。如果沈木珠教授夫妇真的相信他们“在国内外学术界”有那么高的知名度的话,那么我建议他们不妨到南京财大以外的任何一所大学做民意调查,看看究竟有哪些专家学者和学生知道他们夫妇的大名?倒是他们最近接而连三的起诉,至少让金陵内外的老老少少在知道了作为被告的学术批评网的同时,也让沈木珠教授夫妇得到了为数相当可观的曝光率。
其次,有何证据说明“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
事实恰好相反。一直到现在,只要打开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官方网站,首先强烈地进入读者视觉的重要版面和重大新闻都是关于沈木珠院长大人的。如赫然有沈院长身份证照片的沈院长以“中国十大中青年杰出法学家”身份出版的大著——《WTO规制下中国商贸法制的走向》的书影。如“学院科研”栏目的10条信息中至少有六条是专门报道沈院长的,其中包括《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10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文丛(沈木珠卷)”》《沈木珠教授一文观点被<新华文摘>摘编》《沈木珠教授一课题获省法学会立项资助》《沈木珠教授主持的省软科重大学项目中期论证会召开》《【著作简介】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还有关于沈木珠教授夫妇获“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成果二等奖的报道、关于乔生(沈院长夫君的笔名]《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获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的报道。在“学院教学”专栏中,有关于《沈木珠教授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大红标题报道,有关于《[沈木珠著]《国际贸易法研究》获2005年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奖》的报道,还有关于沈木珠教授等的《外向型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创新实践》申报江苏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报道(内云“创造性地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而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四年来该改革实施,已使法学院法学专业从一个弱小学科成长为一个拥有突出成果……”)。
从这些报道中,如何能看得出“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如果非要说影响的话,那么依我看,恐怕既不“十分严重”,也不“恶劣”,一个特别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沈木珠院长何以能“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要知道,目前内地高校有630家法学院(系),而能够入选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共45人),显然不是无能之辈(尽管其中不乏学界同行公认的文抄公)。或者,假如真的如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说“在国内外学术界及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乃至整个互联网上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而沈木珠教授居然能“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那么,这只能说教育部负责聘任“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部门或负责人闭目塞听、有眼无珠或者公然袒护学术不端行为者。可是,如果上述设想不成立的话,那么就只能认为所谓“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之说,纯粹是空穴来风,自寻烦恼,自讨无趣,乃至自取其辱。
问:老兄的解释,条分缕析,I 服了You。
答:你服了,管什么用?关键是沈木珠教授夫妇不服啊!不然的话,他们还一个劲地起哪门子诉呀?
问:我记得报道上沈教授夫妇将是要亲自上阵的。他们说:“一来,请律师挺贵的,二来,没有人比我们更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作为当事人身心的痛苦!”
答:至于吗?其实,是不是“痛苦”,未必最重要,但丢人现眼,就寒碜了。再说,南京的“律师挺贵的”吗?再贵,跟北京比,估计也不会贵到哪里去吧?
问:哎!沈木珠院长夫妇干吗到现在还想不开呢?他们不是向李世洞教授等索赔5万人民币元、向学术批评网索赔15万元人民币吗?先垫钱请律师打官司,官司赢了,再从赢得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中把拖欠的律师费补上,这不是很惬意的事儿吗?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答:如意算盘,算盘如意,皆大欢喜。可是,据我所知,作为第一被告的李世洞教授乃是未富而退、榨不出多少油水的老教授,既是第三被告又是第二被告的学术批评网是一个不适格的诉讼主体,而我本人作为网站主持人,除了赔本赚挨骂(惹诉讼)外,也没有几个银子。
问:哭穷了?法院要是判沈木珠教授赢了官司——我是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老兄拿什么赔偿人家沈教授夫妇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呢?估计这可不是一个小数字啊?
答:先别吓唬我,我这人胆小。这是后话。再说,天,塌不下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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