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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曝出教授涉嫌剽窃的丑闻——有人揭发该校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经济社会学》一书涉嫌剽窃。几个月前,该校学术委员会就收到相关举报,但直到今天,该学术委员会还没有动静,并把“皮球”踢给了学校党委(见10月16日《新京报》)。
中国高校的学术腐败早就人尽皆知,前不久的耶鲁大学校长访华还对此提出批评,院士甚至是大学校长的学术著作都涉嫌抄袭,遑论区区一教授。对此,有不少有识之士对中国的学术体制提出批评,包括以论文数量来考核业绩、晋升依据等。不管是什么原因,盗名欺世之徒普天皆是,学术论文剽窃并非中国特有,只不过大相径庭的是有关学术当局对待这类行为的态度。
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2002年春,斯坦福大学物理学教授卡拉什收到了一个匿名电子邮件,邮件告诉她印度库曼大学(Kumaon University)的校长拉吉普(Balwant Singh Rajput)剽窃了她1996年发表的一篇论文,而与拉吉普一同剽窃的一个学生还要因为这篇剽窃的论文获得一项国际奖项。于是,卡拉什在这年10月起草了一封给印度总统的揭发信。虽然这封信没有能够直接到达印度总统的手中,但通过互联网络和权威学术刊物的报道,印度总统得知了这个事情,他于是组织了一个调查委员会。经过两个月的调查,这个委员会认定拉吉普剽窃案成立。2003年2月,拉吉普被印度政府撤了库曼大学校长的职务。
10月份发出的信,还是通过报道才被印度总统得知,到了翌年2月,校长就给撒了,足见印度方面对惩治学术腐败态度之坚决,行动之迅速。而同样是大学校长涉嫌论文剽窃案,东南大学校长顾冠群就比印度这位校长“幸运”多了。剽窃外国论文、署名为“李仕峰、顾冠群”的“论文”发表在《现代有线传输》杂志2002年6月第2期上。事件虽经揭发与证实,但结果顾校长仍然在位,官衔不受影响。
面对国际社会最不可容忍的学者剽窃(在我眼中,此类行为等同于公车上偷盗的窃贼),我们有关方面的态度如此之“宽容大量”、“以人为本”,难怪学术剽窃现象会呈现“滚雪球效应”。日前,已完成起草、进入调研阶段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将高考、考研、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ren高考等“全国统一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视为违法甚至犯罪,严加惩处。消息一出,社会反响巨大,叫好声一片。如果说考试作弊都可以当作犯罪处罚,那么比考试作弊性质更严重、对社会危害更大的学者剽窃行为呢?该不该大刑伺候?把剽窃与盗版行为比较一番,问题就昭然若揭。
盗版是一种犯罪,虽是侵权犯罪,但署名仍然是著作者本人;而剽窃则更进一步,连署名都换成自己的了,既侵害了别人的地位、名誉权,而且版税、稿费照拿不误,所以说剽窃比盗版的罪行更大。因此,我认为应追究剽窃者刑事责任,把其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的一种,在《著作权法》《刑法》中设立体现。从严治吏,也要从严治学,还学术一个晴朗的天空。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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