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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规范的杂谈(订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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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2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关于学术规范,讨论已经很多。我没有深入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只是谈一些一般的想法,没有条理,不系统,只是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时的一些感想,聊供参考而已。

2、抄袭剽窃影响有限

抄袭和剽窃受到注意最多,但是,抄袭和剽窃基本上是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于学术进步的影响并不很严重。《历史研究》在前几年曾经批评一些抄袭剽窃行为,近几年已经把注意力转移到关系学术整体进步的建设性的学术规范问题。

3、关系学术整体进步的建设性的学术规范问题

这样的学术规范内容很多,《历史研究》目前注意的主要是:
①实行匿名审稿制度。
②论文写作必须首先说明前人的相关研究。
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研究。
③改进和完善“历史学论文引证标注方式”。

西方许多国家有比较完善的论文引证标注方式,大学生需要学习相关课程,这是学习如何写论文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的大学似乎没有这样的正规训练。许多学者对于引证标注的方法似乎很随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学术界迄今没有比较权威的引证标注方式,各个杂志都有自己的相应规定,虽然是大同小异,但是区别很多,不利于作者熟练掌握。


近两年以来,《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党史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一直在合作改进历史学论文写作引证标注方式,尝试把各刊的有关规定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争取制定一个各刊通用的引证标注方式,以便作者给这几家刊物投稿时,可以使用统一的标注方式。为此,我们除参照国家有关规范之外,收集了海内外的多种学术论文引证标注方式作为参考。美国学术界通行的权威规范有几种,如现代语言协会的《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写作体例》( MLA标注方式 )(MLA Style Manual and Guide to Scholarly Publishing),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的《学术著作写作、编辑、出版技术规范》(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The Essential Guide for Writers, Editors, and Publishers)等。前者1998年版有340余页,后者历经多年修订,至14版有920余页,可以说是比较成熟的范本。它们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很有参考价值。

从明年开始,我们这几家刊物将陆续试行新的引证标注方式,希望能得到学术界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有没有必要逐步推行统一的标注方式?中国的引文标注方式如何保持人文特色和中国特色?

4、引证标注的方式基本统一为好

标注方式是一种技术性的规范,不同的标注方式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之分,往往是各有长短。事实上,也很难做到全国的刊物都实行一种引证标注方式。但是,多数同一学科的刊物实行统一的标注方式,对于作者投稿和刊物的编辑工作,都比较方便,有利于学术交流。如果各个刊物互相合作,取长补短,这是可以逐步实现的。

5、中国特色和人文特色

学术论文的引证标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准确、方便、适用。这样的原则对于不同国家、地区、文化的学术著述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历史背景不同,以及文化差异和社会环境差异等等原因,体现这些原则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比如,英文可以用斜体字表示出版物名称,中文则用书名号表示。在标注方式中表现出来的中国特色,不是人为的情绪化的东西,而是文化传统所要求的,现代的计算机技术也完全可以处理这些区别,不会在学术文化交流和统计分析方面产生不可克服的障碍。

如果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著述必须和英文世界的学术著述体例基本一律,可能有他们的理由。但是,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至少是历史学,应当保持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些传统。近年以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学术期刊网”(?)推行和提倡的标注方式,似乎是自然科学论文更为适用的方式,但是有些规定对于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并不适用。比如,他们的规定取消了书名号,书名和叙述文字没有区别。这样的规定对于古籍的标注而言,尤其和传统的方法相去甚远。所以,《历史研究》和《中国社会科学》不会采用他们的规定。据我所知,其他一些人文社会科学刊物的编辑也不欣赏这样的规定,但是由于种种非学术的原因,不得不实行这些规定。据说,制定这些规定的机构,正在设法把这种规定变成国家规范。希望用行政力量改变很长时间形成的仍然适用的文化传统,这种做法是没有必要的,进一步说,这样的倾向也是很危险的。我们希望,国家的有关机构应当慎重对待这件事情,应当广泛征求学术界的意见,不能以行政权力贸然决定学术文化领域的习惯和传统有关的事情。

6、需要标示完全的出版信息

再说一个具体问题,希望引起学术界注意,这就是在引证标注时应当标示出完整的出版信息,包括出版机构名称、出版机构所在地、出版时间和版本情况。

以前的大多数注释都忽略出版信息,一般并不标明出版地点、出版时间和版本情况。这是因为我国以前的出版机构为数有限,学术著述的出版数量也有限。现在的出版机构日渐众多,学术论著的出版数量也迅速增加。标示完全的出版信息已经非常必要。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不需要标示完整的出版信息,大多数学者迄今没有这方面的准备,很难马上适应这样的要求。

因此,《历史研究》等刊物明年实行的标注方式,没有要求标示完整的出版信息,主要是没有要求标示出版地点。但是,我们将建议学者尽快进行这方面的准备,比如在积累文献资料时,注意收集准确的出版信息,包括出版机构名称、出版时间、出版地点,以及版本情况等等。这样,我们就可以尽快使出版信息的标注更为准确。这虽然是学术规范中很细小的具体技术规定,但是它可以体现学术的严谨精神。我们认为,这些细节属于关系学术整体进步的建设性的学术规范问题,不能轻易忽略。               

2001年10月28日

(作者附注:本文是应《光明日报》记者之约写的“笔谈”稿)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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