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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2007年11月19日上午,同事帮忙到学校收发室取来南京的快件,估计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起诉状。打开一看,果不其然。起诉书短小精悍,与此已前特快专递寄达的《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相比,大同小异。经比对,《函》是写于2007年11月3日,起诉状是写于同年同月12日。就时间而论,后者晚了9天。但是,很可奇怪的是,在非诉讼用的《函》中,身为法学院院长的沈木珠教授已经使用了诉讼用的“被告”、“原告”字样(“沈木珠、张仲春于2005年11月25日委托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朱益林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郑重通知……对此,杨玉圣置若罔闻,于2005年11月28日将原告律师函公开发表……”)。这说明,这对教授夫妇的起诉并非一时冲动、心血来潮,而是早就盘算好的一步似乎颇有胜算把握的棋。
11月17日,我曾在学术批评网上发布《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当时是在从南京的媒体上得知沈木珠教授夫妇起诉学术批评网的消息后写的。不少朋友看了后,觉得不过瘾,希望我再说的详细一点儿,遂有下列《答客问》(之二)。
说不定,由于沈教授夫妇案,一不小心,还会催生一个《答客问》系列呢。
鬼知道!
2007年11月22日
问:收到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起诉书了吗?
答:收到了。
问:感受如何?
答:一场游戏,而已。
问:老兄因为学术批评网当被告,这是第几次了?
答:第三次。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前两次的情况,好吗?
答:情况很简单:第一次是当第二被告,即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学术批评网和我本人是第二被告。一审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稀里糊涂地判沈副教授赢,举国哗然。二审时,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挽回了天津司法界的颜面。第二次是南开大学文学院的一位教授因另两位教授批评其抄袭而在南开区人民法院打官司,学术批评网和我本人被列为第三被告,后来似乎是不了了之。
问:刚才老兄说“一审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稀里糊涂地判沈副教授赢”,何出此言?
答:不光我这么说,大家异口同声都这么说。比如,学术批评网尽管一审时是第二被告,但判决书上压根儿就没有出现第二被告的字眼儿。沈副教授案,相当离奇,非常好玩,可以改编为至少5-8集的《新儒林传奇》的电视连续剧。谁要是感兴趣的话,不妨找来天津市语言学会编、马庆株教授等主编的《震惊海内外学术界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问:沈履伟副教授案与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有何异同?
答:这个问题问的有意思。这两个案子,有不同的地方,比如前一个沈先生是一个不懂法律、名不见经传的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副教授;后一个案子的两位主角是精通法学的法学院教授夫妇,而且其中的一位还是法学院院长。不过相同的地方,似乎更多,也更有意思:第一,两个案子的主角,都姓沈(是不是一个近亲的家族,待考)。第二,两案都是因学术批评问题而引发的所谓“名誉权”案。第三,主审法院都是北京以外的大城市的基层法院(一在津,一在宁)。第四,功夫在诗外,“老鼠喊打”,联手作弊,沈副教授案中还有明显的伪证、法官枉判等问题。第五,两案主角都相信法院可以判决学术问题,而不相信“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常识。
问:学术批评网和您本人在上述两案中的角色,有何不同?
答:两案比较,相当不同。在沈副教授案中,学术批评网和我本人是第二被告,是配角,而且在一审判决书中连提都未提一笔。但在沈教授夫妇案中,就全然不同了:学术批评网和本人是第一被告,而且被索赔15万元所谓的精神赔偿费呢!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贵为南京法学界的名流,怎么才要了区区15万元呢?如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话,一场官司下来,夫妇两人平均所获得的“精神赔偿”费,也才不过7.5万元,连买辆南京当地产的费亚特轿车都不够,可怜!
答:老兄怎么连一点可怜心都没有啊?像我这样的“房奴”,如果还要陪给早已发家致富的沈院长教授夫妇一笔款项,这不是“劫贫济富”、令本人“雪上加霜”吗?
问:老兄着什么急呢?南京的法官水平也会像天津那么糟糕吗?
答: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我是说万一,鼓楼区人民法院不幸步河西区人民法院之后尘呢?
问:要相信人民法院,相信人民法院的法官是有基本的是非判断水准的。还要相信,在这样一个传媒的时代,依法治国,法院判不了的案,他们也是不会惹火烧身的。
答:但愿如此。
问:我还是不明白,既然沈木珠教授是夫妇,既然是学术问题,他们为什么就不能“笔墨官司笔墨打”呢?
答:和您一样,我也不明白。众所周知,沈木珠女士夫妇不仅是教授,而且是当地(乃至全国,比如沈木珠教授本人)有名的教授。按照常理推断,既然是教授(而且南京财经大学也还算是一所不错的大学,至少在当地是名气不小的大学),那么就应该是学者。对学者的学术行为(包括正当和不正当行为)的讨论(包括批评),都是学术问题、学术批评。为什么沈教授夫妇就不能据理力争地进行反批评呢?
问:我记得沈木珠教授好像还当选过“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呢!
答:千真万确。这说明,沈教授在全国法学界都是有相当大的学术名声、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的。也就是说,沈教授本人是中国法学界响当当的“公众人物”。而且,沈教授本人一直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公共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作为“公众人物”还是“公共角色”,沈木珠教授在已经享有显著的学术荣誉的同时,就理应承当其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比如接受学界对其学术行为的监督和批评,接受同事、同行和媒体的监督和批评。
问:沈教授夫妇说他们重复发表不是“自我克隆”,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您怎么看?
答:无论主观意图如何,“重复发表”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问题。这样定性,有五个理由:第一,因为一篇文章而重复发表,那么沈教授夫妇即必然由此而获取双重乃至多重的学术荣誉;第二,因为重复发表,那么沈教授夫妇即必然由此而获取双重乃至多重的稿酬;第三,因为重复发表,那么沈教授夫妇即由此而很可能获取双重乃至多重的科研工作量和奖(酬)金;第四,因为重复发表,那么那么沈教授夫妇即必然由此而浪费本来即已相当紧张的学术资源(如学术刊物的版面);第五,最重要的是,因为重复发表,作为学界知名“公众人物”和“公共角色”的沈木珠教授,她的作用是相当消极和负面的,即严重恶化了学术风气、严重败坏了学术生态。
至于说论文“重发”问题皆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那么就请沈木珠教授夫妇向学界、法庭出具这些重复发表他们的刊物所提供的愿意承担责任的书证和人证。
退一步,即便如此,重复发表,也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所不允许的。
问:我注意到沈教授夫妇在他们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学术批评网和您本人向所谓的“[被]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您的评论如何?
答:请问兄还见过比这更荒唐不过的所谓的诉讼请求吗?您能相信如此荒唐的诉讼请求是出自法学院院长、“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之手吗?最简单的道理就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有什么权利和资格代表这所谓的“[被]诽谤的18家期刊”要求学术批评网和本人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实事求是地说,正是沈教授夫妇本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客观上严重败坏了这些学术刊物的学界形象和社会地位。而且,重复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也是对这些刊物及其编辑工作人员(特别是责任编辑和主编)的莫大的欺骗性行为。因此,在重复发表问题上,如果非要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话,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理应向这些重复发表其作品的刊物道歉。毋宁说,这也是考验沈教授夫妇学术诚实与否、是否敢于承担学术责任的问题。
问:通过问答,有些事情,我明白多了,但还有些事情犯糊涂……
答:别着急,以后再慢慢谈。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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