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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多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职称评审标准和实践,考虑到定岗定编的现实制约以及创立世界一流法学院的奋斗目标,特制定下列职称评审规则。
二.申请教学职称提升者首先必须具有下列资格:
1.一般必须任现职5年以上(博士毕业申请副教授必须任职两年以上)。
2.申请教授者任现职以来至少在北大法学院或北大其他院系认定的核心期刊或重要报刊(限定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6篇加一部个人专著或学术论文8篇(一般个人专著可折抵2篇论文,但论文不能少于5篇);申请副教授者在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学术论文4篇加一部个人专著(个人专著可折抵2篇论文,但论文不能少于5篇)。
3.申请职称提升者的教学在任现职以来必须教授过两门课以上,经院教学委员会认定的课时数至少800课时(每学年160学时,平均每周4节课)。其中校内课程必须占一半以上;专业必修课、基础课至少120学时,本科生课至少180学时(新开课、开新课不增加课时数)。有博士学位申请中级职称者的年教学工作量至少达到160学时,其中专业必修课、基础科至少120学时,本科生课程120学时。外单位调入本院工作不满5年者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其在本院年教学工作量考察。
4.申请人必须担任过或正担任一届班主任或正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指本人在法学院承担的教学与科研之外的其他工作。
5.申请提前晋升者必须同时完成上述教学、科研和社会工作的工作量;申请晋升的基本标准(例如论文)不得以其他工作(如教学量)折算。
6.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教学、科研的奖励者将按其获奖等级予以优先考虑。
7.考虑到法学院注重实际的特点,根据院办公会议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以设定专事教学的教授的专门评审标准,但对其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都必须更高要求(周讲授课时不低于10,学生总体评估一直达到一般以上)。其具体标准将另行制定。
三.职称评审程序:
1.在经学校同意法学院自行评审的条件下,每年6月最后一个星期内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在人事秘书处领取申请表格,填写后交人事秘书,并提交其他相关的评审材料。
2.送交学术评审的材料是申请人自己推荐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共3篇;为便于学术委员会评审,外语写作的论文(包括非代表性论文或专著)都应提供不超过500字的中文提要。
3.人事秘书收到相关材料之后必须在三天内将有关评审材料和院制定的标准化匿名评审表寄或送相关评审人。(为促成评审的效率,学院将参考国家有关的学术评审表,制定标准化的匿名评审表)。
4.学术评审人至少2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院、外校的;申请人本人可以推荐1位评审人,评审人由学术委员相关成员确定。
5.学术委员会将于7月的第1个星期五之前公布申请人的申请表格供教员查看,法学院将提供书柜展示申请人的递交的全部科研、教学成果(奖状)。
6.学术委员会将指定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予以抽查核对。系教务和图书馆应予以合作。
7.除有特殊事件,学术委员会将于7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听取申请人(或他人代理)的报告,申请人从教学、科研和社会工作三个方面向学术委员会报告自己的贡献,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申请人可以同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有关评审规则的问题。
8.学术委员会将在此后的一周内首先讨论有关评审规则的具体问题,做出具有规则意义的解释;然后,依据规则,就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表决。
9.学术委员会实行投票制,一人一票。当职称名额有限时,按得票多少排序;评审后,可以公布评审投票的最终结果和票数。
四.有关学术论文和专著的确认标准。
1.论文:除发表在重要报刊理论版外,论文必须有注释、有论题、有理论推进和理论论证,字数(包括注释)不少于6000字,报纸理论版的论文至少在4000字左右;
2.每一本个人著作(不得为教科书或普及性读物)可以折抵两篇核心学术论文;但供折抵的个人著作将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出版社、著作篇幅、专题和学术规范最终加以认定。
3.在同一刊物发表的核心论文一般不得超过申报论文的1/2。
4.专著:必须是就专题的细致论述,有核心论题和论证。
5.教科书一般不得作为专著参加职称评审,有创见的教材除外。
6.主编但未实际参与写作的著作不作为个人专著参评;
7.论文集的论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不作为核心期刊论文参评;
8.发表于非SSCI刊物上的外文论文必须是学术论文(不是对中国法学或现状的翻译性质的介绍),至少为16开本8页(大约相当于汉字6000字)。
9.研究报告如涉及机密不允许发表且申请人希望作为学术论文参评,必须出示有关部门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并最终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可以作为核心论文参与评审;
10.发表于核心期刊的10,000字以内的书评、会议综述、学科研究综述不得作为核心论文参评。
五.教学
a.凡参与评职称者,必须参加院统一组织的教学评估。
b.必修课比照教育部的标准由系教学委员会认定;专业基础课指研究生专业的必修课,由系教学委员会认定。
c.教学数量和质量必须同时兼顾。
六.以上规则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之后,于2000年开始执行,但上述第四条规则a.c.款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
附录:
核心期刊: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中外法学
比较法研究 法学 法律科学
政法论坛 现代法学 法商研究
政治与法律 法学评论 行政法学研究
法律与实践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学家
中国环境法学 中国国际法年刊 知识产权
南京大学法学评论 民商法论丛 外国法译评
华东政法学院学 北大法律评论 著作权
部属36所重点大学法律校系刊物、学报
各省社科院刊物
以书代刊各种学科论丛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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