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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自古有之,于今为烈。北大博导的剽窃丑闻被媒体曝光后,确实让天下学人大大失望了一回。作弊者层次之高,已堪称绝伦;剽窃数量之众,更让人触目惊心。今日学界沦落到了如此地步,似乎已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这不,就在王铭铭事件的风波尚未褪尽之时,学界又冒出个“善抄者,可以成创作”的“抄书有理论”者。抄了便也作罢,似乎还抄出“理论”来了。此等谬论流传,还有什么学术原创可言?
学术腐败,有多种情形,剽窃只是其中一种最低级、最习以为常的腐败形式。但从上述两例剽窃案可以想见,学术腐败已到了什么样的离奇地步。面对学术腐败,痛心疾首者有之,大失所望者有之,呼唤建立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者亦有之。但面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学术腐败,又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编辑出版乃文化传播的中介环节,同时也是剽窃、造假等学术腐败行为最终出笼和形成危害的必经途径。这就为我们寻求反学术腐败的“突破口”提供了可能。如能在编辑出版这样一个文化传播的中介环节,构筑反学术腐败的“防火墙”,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反腐机制,也许就不失为有效遏止学术腐败的“一剂良药”。这种学术反腐机制的建设,至少应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倡导“以德治编”,重建编辑职业道德
当前学术腐败呈蔓延之势,跟各种利益的驱动有关。利益驱动导致道德失范;学术道德一旦失范,学术腐败便随之而生。而编辑的把关不严或行为失范,又恰恰为一些粗制滥造、伪劣造假、抄袭剽窃之作混入出版传播领域打开了方便之门。不仅如此,一些些编辑甚至参与了学术腐败。现在不少学术期刊,以出版资金不足为由,向读者收取版面费。果真是事出无奈,倒也无可厚非,但为何要向作者瞒天要价,有时一篇文章的版面费就足以支付一期的印刷费用。有些编辑甚至大行“移花接木”之术,文章发表可以,但要求作者必须加上某某人的名字,否则没门。或者干脆来个“狸猫换太子”,将作者的名字划去,稍作改头换面便成了另外一个人的文章了。如此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篇真正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往往被拒之门外,而一大堆东拼西凑的学术垃圾,却能畅通无阻,频频见之于刊。
为人治国,以德为先。在编辑出版界,同样要倡导“以德治编”的思想。
目前学界反腐已成声势,一批致力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如《北京大学教师学术纪律规范》、《清华大学教师科研道德守则》、教育部《关于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科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条例》等相继出台。与之相比,对学术腐败也许最为熟悉的编辑出版界却少有自己的声音,至今也未见有任何学术出版的主管部门能就编辑的职业道德建设制定相关条例。1999年中国科协所属的231家科技期刊共同签定了《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着实让人们看到了科技期刊界致力学风、刊风建设的决心。所憾的是,这份公约的多数条文还是针对于作者的行为规范而言的,有关编辑职业道德建设的条文还失之粗疏,也没能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学术期刊的主管部门(出版总署、教育部、科技部)将行业道德建设提上议事日程,迅速制订编辑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来规范编辑行为。高校的一些编辑出版专业在“授业”、“解惑”的同时,也不要淡忘了“传道”。
二、弘扬科学精神,锤炼编辑的学术责任感
目前,一些所谓的学术成果之所以能够出笼,跟编辑科学精神的缺失也不无关系。前些年,“编辑学者化”可说是学术期刊界的讨论热点,不少学人指出历史上的一些名编辑也是名学者,甚至有学者提出“编辑职业化”是当前学术期刊病根的观点。尽管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但至少说明了一点,那就是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了编辑自身学术水平的不足。既能做编辑,又能成为卓有建树的学者,那是再好不过的事。但一个人的时间、精力及社会阅历毕竟有限,不能要求所有编辑都要成为学者。何况,是学者就都能做编辑吗,恐怕也未必。不过,对于学术编辑(学术期刊的编辑、学术著作的编辑)而言,倒是应该“学者化”的。这里“学者化”,其要义并不在于编辑取得了多少学术成果,而在于编辑是否具备了应有的学术素质,即学术责任感、学术敏感性和学术鉴别力。一些学术泡沫甚至是一些伪科学的东西,为什么能够被发表、出版,除了利益驱动之外,更多的透视出时下学术编辑缺乏的正是一种科学精神和学术责任感。现在有些学术编辑似乎已“参透玄机”、“看破红尘”对学术造假之类司空见惯,“宠辱不惊”,甚至认为学术、文章一事,不过尔尔,只要不“黄”不“黑”,多一篇少一篇,多一本少一本并无大碍。不是有学者指出,目前学界正流行一种“职称书”吗,其实“包装”精美、少有学术含量的“职称刊”、“职称文”又何尝少呢?编辑的社会责任就是要传播先进文化,作为学术编辑,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学术素质,努力弘扬科学精神。
三、构筑“游戏规则”,加大出版界的反腐力度
反学术腐败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没有相关的规则、机制做保障,道德约束往往会显得苍白无力。学术规范建设同样也不能仅仅依赖于学者、编辑的道德和良知。在学术腐败日益泛滥的今天,学术期刊、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必须遵循一套科学、严格,又能为业内所公认的“游戏规则”。
(一)全面推行匿名审稿制
匿名审稿是国际上一些学术名刊、大刊普遍采用的一种审稿形式。其基本做法是,由编辑部对来稿作技术处理,隐去作者的姓名、职务、通讯地址等个人资讯,将稿件寄送相关领域处于学术前沿的专家审读。审稿人不知道作者是谁,作者也不知道审稿人是谁,甚至编辑有时在事先也不知道作者是谁,整个审稿过程完全是在一种“双盲”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做法的最大好处在于,审稿专家可单纯地就学术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少有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从而真正实现学术面前人人平等。实践证明,完善的匿名审稿制度,能够有效遏止人情稿、关系稿和权钱交易等学术腐败行为。上述的王铭铭事件,如果上海人民出版社采取了匿名审稿制,我想无论什么样的审稿人,只要他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哪怕是一般专家),只要他读过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哈维兰《当代人类学》(哪怕读的只是中译本),就不会轻易被名人所迷惑,10万字抄袭内容,要想从审稿人的眼皮底下溜走,恐怕就不太可能。
当然,匿名审稿制也不是万能的,关键还得看由谁去做,怎样去做。匿名审稿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做保障,否则,“百密一疏”,也会事与愿违,倒头来被动的恰恰是编辑部自身。这几年有不少学术期刊试行了这种审稿制度,有些期刊确实起到了很好成效,但从总体效果来看,并不如人意。有些学术期刊甚至借匿名审稿之名,虚晃一枪,遮人眼目,给自己提供各种便利。学术腐败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止,而且越发隐蔽和“冠冕堂皇”。保密制度的建设应该成为完善匿名审稿制的重中之重。
(二)采取联合DIZHI行动
打击学术腐败,单靠哪一家的力量不行。学术期刊尤其是同一学科的学术期刊之间,应构筑起反腐联防机制。2000年初,《历史研究》等7家史学界权威的学术期刊,共同发表了《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声明”的内容有三,其中一条就是“严禁抄袭剽窃。凡投稿而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七刊编辑部在5年之内均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此条看似平常,其实不然。只要作者投向这7家之中任何一家刊物的论文系抄袭剽窃之作,即便没有被发表,一经查实,就会被剥夺5年在这些史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的权利。对于一个历史学者而言,5年之中不能在这7家史学界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无疑意味着学术生命的终结。此条堪称史学界有效遏止抄袭剽窃的“撒手锏”,已被史学界认为是“迄今为止学术界为建树学术规范而自觉采取的最重要的举措”。
据《社会科学报》统计,2002年被媒体公开曝光的学术腐败事件有24起,其中14起近60%来自史学界。这倒不是说史学界的腐败行为就比其他领域严重,相反,这恰恰说明了史学界正走在反学术腐败的前列,并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日益成为反学术反腐的“英雄群体”。如果我国的学术期刊都能制定并严格执行这样的联合DIZHI措施,抄袭剽窃者,恐怕也就无处可藏。反学术腐败需要的是群策群力,史学期刊这种联合DIZHI的做法是值得效法和推广的。遗憾的是,至今未见多少其他领域的学术期刊,能就学术反腐问题达成“拱手同盟”。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当前出版界,无论是“责任编辑”,还是“文责自负”的作者,在相关问题突现之后,都没有能够负起真正的责任来。那么多的剽窃案被揭示之后,未见有多少编辑部、期刊社公开向读者致歉,也未见有多少期刊社、编辑部追究了相关编辑和作者的责任。其实,正是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放纵做法,抄袭剽窃、学术造假行为才会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期刊社、编辑部应就学术腐败问题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制。
首先,期刊社应该自省。期刊社应刊登启事,公开表明刊物的学术品格和打假立场,并欢迎读者监督、举报。如果被查实发表了抄袭、造假之作,期刊社首先应向读者致歉。
其次,责任编辑应负担起真正的责任来。编辑是文化传播的“把关人”,抄袭剽窃之作得以发表,在很大的程度上,与编辑鉴审不严有关。编辑应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关责任,而不应以“文责自负”的“行规”顺水推之。在“文责”究竟由谁来负的问题上,应该推行“文责共负”的做法,至少应由编辑和作者共同来负责。将文责同时归咎于责任编辑,似乎苛刻了一些,但有同行专家的审稿,有强大的互联网资源的支撑,有中国期刊网的多途径检索,责任编辑要保证自己编发的稿件不是剽窃、造假之作,事实上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出版社、期刊社应该视情节轻重,给编辑的过失行为以适当的处理。对参与学术腐败,或明知故犯者要严惩。王铭铭事件事发东窗之时就有学者指出:“上海人民出版社的有关编辑应当为自己编辑中的失职向读者公开道歉。当你们在编辑同一作者两部相关主题著作时,应当对两部著作的异同进行检核。”否则,就应当视为“渎职”,接受处理。
三是追究作者的责任。无可否认,作者对文章应负主要责任,只要你向杂志投稿,就应视为对文章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期刊社、出版社一旦发现发表或出版了抄袭、剽窃之作,应及时刊登启事,对作者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追缴当事人的稿费,取消当事人3-5年内在本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本社出版学术专著的权利。在美国,对抄袭剽窃、伪造实验数据者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国家设有专门的职能部门——“研究诚实办公室”(Office of Reseach Integrity),负责对“科学不正当行为”进行查处,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罚决定。其主要的处罚方式是“自愿排除”,当事人一般被限制3-5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
(四)完善必要的写作规范
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没有公认的具体严格的注释和引用规范。近几年情况略有改观,大多学术期刊采用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评价与检索规范》,但这一规范还不是主要针对反抄袭、剽窃等腐败行为而制定的。至于学术著作,更无有任何公认的行文规范,只在书末笼统列出“参考文献”者,比比皆是。这些都给抄袭剽窃者以可乘之机。建立必要的论文(论著)的写作规范,不仅是遏止学术造假、制约重复研究、维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与国际学术接轨的需要。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是论文的注释。不管写作什么样的论文(论著),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注释务求详尽应该成为一条基本准则。这方面,业内学者方汉奇先生的的一段话值得一读。他说:“我十分尊重前人的劳动成果,凡有征引,必加注释,而且力求详尽,有关数据,一定交代清楚。尊重前人的成果,这是治学者必须遵守的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注释务必详尽,既是学风严谨的标志,也是一个著作权的问题。在西方学界,只要连续引用别人三个以上的词(words),就得使用引号,并注明出处;如无引号,即便注明出处,也会被视为抄袭。相比之下,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至于注释的形式,虽不必强求一律,但宜“求大同,存小异”。
其次是论文的结构。这似乎是一个写作方面的问题,其实不然。大凡论文就应该有必要的知识背景、研究背景介绍。这方面,史学界的一些期刊的做法值得借鉴。《历史研究》等杂志社就规定,“凡专题研究论文,应就主要的研究内容,概略说明或介绍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或研究状况”,“完全没有此种说明或介绍的来稿,各刊编辑部将不予受理”。这一举措,有助于编辑、审稿人了解此项研究的学术创新程度,防止重复研究、抄袭或变相抄袭。
(五)倡导学术批评之风
正如文学创作的发展离不开文学批评一样,学术研究也离不开学术批评。学术研究是帆,学术批评是舵,离开了正常的学术批评,学术研究就会偏离方向,学术批评应毫无疑问地被视为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学界都很重视学术批评,有资料显示,学术批评文章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占三分之一,不少学术期刊甚至超出此数。这方面国内学界确很落后。一是学术批评的数量过少,至今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学术批评文章不是什么原创作品,难登大雅之堂,从而不愿为之。二是不少学术期刊不愿刊登学术批评文章,以免节外生枝,招惹是非。如若是与本刊商榷的文章,他们并不情愿在自己的刊物发表,似乎认为发表了此类稿件,则是对自身“过失”行为的确认和自身成绩的“否定”,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会有损于刊物自身形象。如若是与他刊文章进行的商榷,他们更不愿发表,免得“得罪”同行,“结怨”他刊。前些年,不少学术期刊还辟有“学术争鸣”栏目,现在已十分少见了。三是学术批评(如书评)变成了纯粹的吹捧手段,动辄“填补空白”。“不遗余力地说好话”成了“书评”一词的现代注脚,而对著作、文章的不足或硬伤,则一笔带过,或只字不提。四是学术批评不痛不痒,流于形式。批评者也许是“不平则鸣”,但又生怕得罪别人,或者碍于本单位情面,轻描淡写,遮遮掩掩。
国内学界少有学术批评,说到底,是因为缺乏一种学术批评的精神,还没有形成一种学术批评风气。其实,学术批评是非常正常的学术行为,学术研究应该是在健康的学术批评中求得发展的。时下不是讲学术创新吗,学术批评、学术争鸣就是获得学术创新的一种好的形式。有识之士曾提出,中国的学术研究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要培养学派。培养学派干什么,我看就是要展开学术批评、展开学术争鸣。学术史有许多这方面成功例子,春秋战国时期,为什么能产生那么多的经典之作,跟各学派之间的论争不无关系。学术期刊作为发表学术成功成果的主渠道,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营造学术批评风气,弘扬学术批评的精神。学术期刊应克服偏见,大胆接纳批评性稿件。这种学术批评的学风、刊风一旦形成,就能够有效遏止抄袭、剽窃、重复研究、伪造实验数据等学术腐败行为,从而推动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国内已有几家媒体,如“学术批评网”、《学术界》杂志,《社会科学报》、《中华读书报》,还有上文提到《历史研究》等杂志,致力于学术规范建设,先后批露了不少学术腐败行为,对遏止学术腐败,可谓功不可没。但这些媒体,与全国5000多种学术期刊、半学术期刊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批评的力度、批评的广泛性,都还远远不够,但愿这些媒体能成为燎原之火。
当然,在编辑界、出版界构筑“防火墙”,并不能遏止所有的学术腐败行为,但确让我们找到了一个学术反腐的“突破口”。这种反腐机制一旦建成为,就可以在文化传播的中介环节筑就一道坚强堡垒,从而有效遏止诸如抄袭剽窃、学术造假、权钱交易、关系稿、人情稿等学术腐败行为。学术腐败一旦失去了发表、出版这块“市场”,“生产”也就必将受阻。
作者E-mail地址: nttc999@sina.com
(《中国出版》2003年第12期)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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