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辽宁鞍山:寻物赏金“打折扣” 法院判决全兑现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3 07:0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男子丢失公文包后,在媒体上打出悬赏两万元的寻物启事;拾到者将包送还后,男子表示只能给一万。这起寻物赏金纠纷案日前在辽宁鞍山法院判决:寻物启事具有法律效力,赏金应全额兑付。
  今年年初,公司职员于某看完电影返回家中后,回想起将内装有价值180多万元合同的公文包落在电影院了。他赶回电影院后,发现公文包已经不见。于某赶紧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挂失手续,又到报社、电视台打寻物启事,表示如果拾到者能够送还,酬谢两万元。
  当天晚上,拾到者任某看到电视上的寻物启事后,给于某打了电话,告诉他第二天上午9点到家附近的派出所,当面交还物品。第二天上午,任某在派出所里把公文包还给了于某。于某发现公文包里的东西一样不少后,当场反悔,表示酬金只能给一万元。他认为任某这钱挣得太容易,而且怀疑他是故意偷包,就等着重金悬赏。经民警调查,公文包确为任某拾到的。
  双方协商不成,闹到了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寻物启事是民事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据此判决于某全额兑付赏金两万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8-5 17:39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