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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知识〕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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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1:2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目录 ?●简介
?●内容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机关
?○第四章 大会组织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第七章
?○第八章 区域办法
?○第九章 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
?○第十章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第十一章 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第十二章 国际托管制度
?○第十三章 托管理事会
?○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
?○第十五章 秘书处
?○第十六章 杂项条款
?○第十七章 过渡安全办法
?○第十八章 修正
?○第十九章 批准及签字

●简介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 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 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 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从酝酿建立联合 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1942年1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举行签字仪式。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 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 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 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宪章》规定, 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 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 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内容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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