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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法官不得以需要请示为由敷衍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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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2:2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一本《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相继发到了辽宁省每位法官手中。从此以后,全省法官的一言一行都要依此而做。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出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守则》,而省级人民法官出台人民法官守则,在全国尚属首例。

    记者看到,守则共六章155条,除去总则和附则外,守则分别从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法官着装仪表、法官业外活动四个方面就法官如何提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加强自身修养、促进清正廉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据辽宁省法院法官管理处负责人许明介绍,一直以来,国家、省及各地基层法院,也有过一些针对法官行为约束的文件,但大多比较笼统、模糊,原则性强,而且零散。此次制定该守则的目的就是要系统、具体,以极强的可操作性来告诉法官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为了实现这些要求,省法院反复走访调研、征求意见,之后再经过党组会审议,前前后后经历了半年多时间,仅开庭时应不应该喝水就讨论了无数遍。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法官的首要职责。为此,守则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保持中立,居中裁判,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在保证案件质量和严格遵守审判执行工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等等。

    守则一个突出亮点是强化了法官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守则的第124条至129条用了6条对如何接受舆论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应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得对媒体采访拒之门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新闻媒体提出的采访要求,不得以需要向有关领导或上级法院请示为由拖延或敷衍采访;应当热情诚恳、从容大方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得生冷硬推;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做出解答,不得弄虚作假、信口开河;应当客观、中立回答新闻媒体的提问,不得在接受采访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评论;应当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纪律,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审判工作秘密,并向新闻媒体做好解释工作。

     
    着装、接待语言等哪些“应为”,哪些“不得为”的细节问题,守则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工作时间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留怪异发型,留长发者不得散发,不得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等饰物;在工作场合或公共场合,要着装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衬衣下摆。

    另外,守则专设一章对法官的“8小时以外”的活动作出了约束,以保证在公众面前保持法官的良好形象。如:“谨慎交友,谨慎出入各种社交场合。”“不得在职务外活动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乘坐警车或穿着制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消费场所。”等等。

    守则下发法官手中后,很多法官天天翻看,有的甚至能背下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丁海拿着小册子对记者说,“现在一有空闲时间,我都会拿出守则来看一看,以免在日后工作出现违反规定的言谈举止,影响法官形象。”

    据了解,省法院下一步将马上开展一次“《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大学习”活动,并针对每一条都出台违规的处罚办法。(霍仕明张国强) (责任编辑: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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