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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的妥协——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作者:德〕J.哈贝马斯 来源:精英网 点击数:4 更新时间:2007-8-29]
在实践哲学最近的历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论》: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以下简称TJ.标志着一个关键性的转折,因为他恢复了作为严肃的哲学探究对象、但却长期受到冷落的道德问题的地位。康德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提出道德学的基本问题,这种方式要求理性主义的答案:我们应当如此行为,使得我们的行为对所有人都同样是善的。罗尔斯摈弃了康德的超验哲学背景假设,在关涉到一个正义社会的构建问题上,重述了康德的理论方法。与实用主义和价值怀疑主义不同,罗尔斯对康德的自律原则提出了一种主体间的阐释:在理性的公共运用的基础上,法律若能被相关者普遍接受的话,那么,当我们遵守这些法律时,我们的行为便是自律的。在新近的《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以下简称PL.(在该书中,罗尔斯完成了对自己二十年来的正义理论的扩展和修正工作)中,他把这个自律的道德概念作为解释民主社会中公民政治自律的关键:"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时,即当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完全恰当的"(PL137)。以前罗尔斯采取了一种反对功利主义的立场,而现在他主要回应的是实用主义的立场,这种立场质疑了所有人共享的公共理性这样一种预设。
罗尔斯论证了建构一些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原则——如果想要确保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构成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的话。罗尔斯的第一步是阐明自己的立场,从这个立场出发,设想的代表可以公平地给出该问题的答案。罗尔斯解释了为什么在原初状态中的参与者会在两个基本原则上达成一致:首先是在自由原则上,依据此原则每个人在基本的自由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其次是在一个附属的原则上,该原则确保公职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的人开放,并且鼓励社会的不平等只有在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时才是可接受的。在第二步中,罗尔斯表明,在一个多元社会中,这种正义观念能够期许得到同意,而这种正义观念本身就促进这种社会多元化。作为一种并不要求取得真理地位的理性构造物,政治自由主义对那些彼此冲突的世界观保持中立态度。在第三步也是最后的步骤中,罗尔斯简述了宪政国家中的基本权利和原则,这些权利和原则可以从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与这些步骤的次序一致,我的异议(我很欣赏罗尔斯理论的构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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