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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市民政局原局长陈华梁一审被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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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6:1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7日上午,山西省繁峙县法院对忻州市民政局原局长陈华梁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陈华梁被判有期徒刑15年,没收、追缴其财产和违法所得585万余元。

    陈华梁,1956年11月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华梁在担任忻州市民政局局长、双拥办主任期间,利用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接收安排大学生工作之机,收受12人贿赂款共计35.3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市民政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从市民政局两下属单位借用公款200万元,用于投资天上人间大饭店,产生的红利4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被告人陈华梁现有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及其他来源,差额为46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460余万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陈华梁在接受调查机关问话时,能够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事实,在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挪用款项,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华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追缴其财产和违法所得585万余元,全部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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