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维持死缓判决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8-14 15:1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



李大伦和妻子陈立华一同受审,陈立华为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干部


  红网长沙8月14日讯 (滚动新闻记者 谢伦丁) 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url]、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url]、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三、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李大伦、陈立华、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及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上诉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一审判决认定曾锦春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李大伦案
  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被判死缓[/url]
  郴州落马市委书记李大伦被指人不如其文[/url]
  李大伦涉嫌受贿案公诉材料装满四个旅行箱[/url]
  曾锦春案
  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案二审开庭 一审获死刑[/url]
  曾锦春庭审中称自己罪孽深重[/url]
  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受审庭上翻供揽罪[/url]
  湖南郴州巨贪曾锦春曾培植恶势力追杀告状者[/url]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31 02:32 , Processed in 0.562500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