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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禁止行业协会统一变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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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5:1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综合报道 国家发改委前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url]。《规定》指出,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行为将被禁止。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实施近一年的《反垄断法》的配套细则。
  《规定》指出,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四类行为,包括“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
  《规定》还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至于什么是“不公平的高价低价”,《规定》表示要综合考虑一些因素,包括“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等。
  ■ 解读1
  背景:《反垄断法》实施后,中国民营油企曾集体表态,中石油、中石化挤压民营油企生存空间。两巨头多次要求地区公司提高成品油批发价,也被指为“垄断价格行为”。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和获得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这一条文引发对于“行政价格垄断是否将被全面限定”的猜测。
  石油巨头经营应受反垄断法约束
  王先林(《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述规定只是将《反垄断法》的提法套用过来,并没有创新。因此油电气这样国家定价的商品并不在此规定的范畴之内。之所以有上述条文,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
  但是,即使是政府定价的商品,也应对定价和经营过程区分看待。
  从定价权限来说,其价格确立是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依然受《反垄断法》约束。
  比如成品油市场,目前“两巨头”处于垄断地位,如果两家在发改委的最高限价之下,对油价进行协商,依然构成价格垄断。
  盛杰民(北大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说垄断石油企业是否适用。《规定》也没有提到这些行业是否适用。
  但是,对于“由政府定价的油气电水等产品的价格”是否纳入反价格垄断范畴,应有明确规定,因为这恰是百姓意见比较大的行业。
  ■ 解读2
  背景:去年年底,国航酝酿调整机票折扣计算方式,并要求中航信(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售票系统。随后,国内其他主要航空公司开始跟进。导致机票价格普遍上涨。
  《规定》明确指出,行业协会不得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几种价格垄断行为。
  航空公司集体涨价属价格垄断
  盛杰民:我个人认为,按照上述规定,“航空公司集体涨价”的案例,属于明显的行业协作操纵的价格垄断。
  王先林:该行为起码有强烈的价格垄断嫌疑。按照《反垄断法》,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被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经营者也可被处以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于我国大量行业协会为行政机关转制而来,具有浓厚的官方背景,因此《反垄断法》能否真正对其发挥作用,要考验执法机关的决心。
  中航信:机票涨价与己无关
  本报讯 昨天,对于“航空公司集体涨价”事件,中航信相关负责人表示,中航信只是按照各家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进行系统调整,票价涨跌与中航信无关。
  “航空公司集体涨价”事件始于去年年底。此后,有起草《反垄断法》的专家称,中航信机票价格问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固定价格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中航信的机票代理系统占国内民航市场97%的份额。南航、东航、国航、海航、深航、上航等公司持有其65%的股份。
  ■ 解读3
  背景:《规定》指出“中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有钢铁业人士认为,此款可用于目前僵持不下的铁矿石谈判,因为世界三大铁矿石巨头此前正是用统一价格和中国钢铁企业谈判。
  境外垄断处罚
  执行难度极大
  王先林:铁矿石谈判的过程应当可认定为符合《规定》。然而对其进行处罚,存在很大难度,这也是各国反垄断法共有的难处。

  面临这样的境外价格垄断案例,如果该机构在中国有子公司或者分公司,那么处罚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任何分支机构,就依靠与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李静睿 钟晶晶 李媚玲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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