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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校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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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0:5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报记者 陈永君 通讯员 黄晓红
  今后,我省所有在校大学生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不但在校受意外伤害给报销,寒暑假、实习期间因病住院,医保也给报,等将来毕业后还可跟工作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2009年9月学生开学前全部启动。
  在郑大学生参保情况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个人承担:每年缴纳20元,同时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元。即个人一年共计缴30元。
  政府补助:中央部属高校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80元。
  省属高校,2009年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补助40元。
  市属高校及其他高校,2009年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补助20元,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
  住院保障:每年可享受最高6万元的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 标准
  个人一年共计缴30元钱
  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在校大学生109万人。为了更好地确保他们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障, 《意见》明确规定,凡我省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范围。
  《意见》要求,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均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应标准执行。
  以郑州市为例,目前凡驻郑大中专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同时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元。即个人一年共计缴30元钱。
  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和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的增加补助部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待遇
  每人每年最高能报6万
  参保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方面,比如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在郑就读大学生因病住院,与郑州市民一样每年可享受最高6万元的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同时,连续缴费每满3年,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各增加5000元。
  同时《意见》规定,大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各地要将符合定点条件的“校园诊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以保证大学生看普通门诊。
  工作后,缴费年限可“带走”
  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大学生在异地患病的,可就近选择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异地就医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
  同时,大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未及时就业的,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大学生在校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年限合并计算。
  相关新闻
  省直公务员
  医疗费补助标准上调
  列入统筹的慢性病
  补助比例提高20%
  商报讯(记者 陈永君)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本月起,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统一上调。
  按照规定,本次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待遇水平调整是依据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收支运行情况确定,调整范围主要包括: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统一上调,其中,在职职工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80%;厅级人员补助比例由70%提高到90%。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比例也随之调整,调整后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80%;超过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补助,调整后补助比例由80%提高到90%。
  新政自8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尚未出院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在院结算,出院结算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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