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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禁止给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办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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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7:4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发情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新闻机构对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坚决不给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办理新闻记者证。同时,通知要求申领人员所有名单须向社会公示,对违规发放记者证的新闻机构要取消核发资格。


    各地新闻机构须自查核发情况

    今年开始,新闻出版总署开始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记者证。为防止出现新闻机构填报虚假材料、不符合条件人员冒领记者证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要求严格审核相关条件,并对已领取新闻记者证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通知》要求,各地新闻机构严格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关于期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有关通知》、《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及其主管单位负有严格审核的义务,须对申请人资格仔细审核,严格把关;要求准确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要求从严掌握记者证发放范围,坚决不给本单位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办理新闻记者证。

    《通知》指出,对已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新闻机构,发现存在禁止申领情形的,须在一周内将记者证收回注销,并向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申领人员所有名单须向社会公示

    《通知》要求,新闻机构必须将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所有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及所属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对新闻记者证丢失、损坏等情况,须及时注销并刊登作废声明;对人员离职等情况,须确保收回新闻记者证,并及时注销;新闻机构每年还应定期将新闻记者证新申领人员情况和记者证注销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和所属媒体上公示。

    违规发放新闻机构核发资格将被取

    《通知》要求,各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记者证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重点地区或单位予以抽查,对违法违规案例要予以公开通报。新闻出版局必须在对方已经提供公示证明材料(如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的照片,所属媒体刊登公示的报纸、刊物、网页等),并签订《新闻记者证管理承诺书》后,才能发放新闻记者证;对已经发放新闻记者证,但是未提供公示证明或未签订承诺书的,要限期补交或补签。

    《通知》指出,新闻出版总署、中纪委驻总署纪检组将于近期组织专项检查,同时对部分省区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填报虚假材料或违规发放新闻记者证的,将取消该新闻机构记者证核发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报刊社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将通过媒体公开通报,对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违规领取记者证的除公开通报外,同时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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