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崛起策刘涛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28 22:2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责时出现角色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据此,市总工会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希望从立法层面解决工会主席兼职过多问题,特别是“不能让有角色冲突的人来候选工会主席”。这一指向明确的要求,不仅对广州市而且对全国的工会工作都有普遍意义。
工会主席兼职分几种情况。一是同级党委领导兼任;二是同级行政领导或中层管理人员兼任;三是企业主的合伙人或近亲属兼任。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工会接受党的领导和党委统揽全局的原则起指导作用,一般讲不会有大的角色冲突,这种兼职不在此论。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劳资关系的特定内涵和利益诉求的不 同,兼职带来的角色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兼职近乎完全矛盾甚或家族化管理,角色冲突尤烈。因此,我们所说解决工会主席兼职问题是针对第二、第三种情况而言的。
工会主席兼职带来的角色冲突,通俗地讲,就是兼职者在履行工会职责时“脑袋”与“屁股”的错位现象。随着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和利益主体的明晰化, 代表职工方的工会与代表出资方的行政不可避免地在立场、诉求上处于矛盾状态,工会必须坚定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说话办事。即使从企业整体、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看问题,工会的基本出发点———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所动摇。但是,如果工会主席兼职行政,隶属于老板,甚至就是合伙人、近亲属,事实上不可能做到上述要求。在“脑袋”的指挥下“屁股”必然坐歪,由此带来角色冲突。
(以上文章节选自工人日报2006年12月15日的报道)
2. 工会主席不作为我支持工人告他
经典案例
据悉,此案源于1999年市桥街文化宫的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由原来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2001年8月,陈明华等人与原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通知陈明华等4名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003年2月,陈明华等人向番禺区法院起诉原企业,结果败诉;2004年1月,又向广州中院上诉,再次败诉。在这几起诉讼中,袁某都担任文化宫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华等认为,袁某作为工会主席,掌握了大量职工的资料,他亲自出庭,才导致职工败诉。
袁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只是按照企业决定行事,并无不当之处。自己不仅身为工会主席,还兼任该企业副主任一职,他是以此身份出任文化宫诉讼代理人。
工人告“主席” 法院很为难
工人告工会主席这事儿很新鲜,但是也让法院很为难。
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袁某作为工会主席,代表企业坐在劳资纠纷案件的被告席上,这种行为不当,但没有证据证明袁某的行为给陈明华等职工造成损失。陈明华等人不服上诉到中院。
而朱松森与其他11名职工状告工会主席刘某不履行职责一案,越秀区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不受理决定。朱松森等人对这一结果不服,也向广州中院上诉。
职工觉得委屈,而当上被告的工会主席同样也觉得冤。法官在庭审中问袁某:“当职工和企业发生冲突时,你代表谁的利益呢?”袁某坦言:“当然是按企业的决定行事。”对此,陈明华等人感到很无助:“身为工会主席都代表企业和我们站在对立面,当企业侵害我们职工权益时,我们该找谁来维权呢?”
(以上新闻节选自 广州日报2006年11月16日的报道)
从以上两则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权力边界混淆和角色错乱的现象。首先是行政领导人担任工会领导的角色,其次是企业家一方的合作人和亲属担任工会领导的角色,第三是工会领导人兼职的现象,这三种现象每一种都影响到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公民组织的自治地位。最令人费解的是第二则新闻中工会主席居然站在企业一边代表企业的利益,这种角色错乱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我可以理解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对公民社会角色尚存在争议的特殊国情下,一些工会领导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和对资方的依赖而不愿意直接跟企业主处于博弈对立的一方,但怎么也不至于站到资方的立场上去和工人博弈,这就好比A国球队与B国踢球,A国的几名球员突然反水加入B对来进攻A队一样,这在体育赛场上从来不曾出现的情况居然出现在中国现实生活中。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工会领导人在面临法官的询问时,居然回答自己按企业的决定行事,这样的回答只能说明当事人对于权力边界的界限和该组织的功能完全缺乏起码的认识,产生了错位现象。
当今中国的公民社会问题,特别是工会组织问题,看似千头万绪,但是层层剥离开一些表面现象和技术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以下一些核心问题所构成的:(1)工会经费来源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工会经费来源应当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税前列支扣除,工会领导人的工资和工会活动经费来源于此。我国2001年通过的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会经费来源问题,但是工会法通过后,许多企业内部工会的经费依然由企业主直接拨发。俗话说得好“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工会领导人的工资直接来自企业家,他们就没有办法独立代表工人利益; (2) 工会领导人产生方式问题,按普遍的国际经验,工会领导人是由企业内部选举方式产生,但是在中国,工会领导人产生问题依然含混不清,尽管工会法有了相关规定,但是法律执行情况非常分散,这就导致各种不同的工会领导人产生方式,有一些企业已经建立了制度化的选举方式,而更多的企业依然采取“威权”的方式,有些企业主干脆直接任命工会领导人,这就极易产生刚才两则新闻里所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8-7 13:35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