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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县委书记任免须报省委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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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0:3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王孝武)记者昨从省委办公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8条,明确规定:县委书记的任免应按程序报省委常委会审议。
  据省委组织部有关人士介绍,过去对县委书记的任用、选拔程序是:由上一级的地级市委常委会研究但“议而不决”,再将候选人报送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经过地级市委员会决定。《意见》改变了过去的程序,是推行行政上省直管县的重要一步。
  据介绍,我省印发的28条实施意见,是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而制定的。目前,云南、河北、湖南等省份也都印发了类似文件。
  28条实施意见对县委书记年龄、任期、考核及监督等作出规定。在年龄上,《意见》提出,县委书记队伍要形成老中青梯次配备的结构。换届集中调整时,45岁至50岁的可占40%左右,45岁以下的要占30%左右,要保留一批50岁以上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县委书记。在任期上,《意见》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县委书记应任满一届,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调动。在考核上,《意见》规定对不胜任、不称职,群众不满意,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未达到2/3,经组织考察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调整;对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察无特殊原因的,应予免职。《意见》还要求加强群众监督,直接听取普通群众对县委书记的意见。

  根据《意见》,对部分优秀的县委书记,要大胆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有的提拔为上一级班子成员后可继续兼任县委书记,对特别优秀的还可直接提任正厅级领导职务。对部分任职时间较长、工作成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县委书记,可适当提高其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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