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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2名官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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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6: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1日、22日,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云华,原乐山市五通桥区政法委书记许胜林,因分别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李云华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在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充当黑势力“保护伞”
  据了解,1995年至2002年,被告人李云华、许胜林在分别担任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五通桥区政法委书记兼五通桥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陈景春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致使陈景春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不断扩张。
  1995年,陈景春指使万林枪杀他人,许胜林、李云华庇护陈景春、李金华、杨云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均已另案处理)三人,帮助他们逃脱法律追究。此后,李云华与陈景春关系更加密切。许胜林在1998年陈景龙(陈景春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等人寻衅殴打他人案件中,庇护陈景龙,使其未受到法律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收“好处”
  1996年底至2001年底,李云华、许胜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李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417237元,许胜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62000元。
  1997年8月8日,五通桥区大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大庆煤矿矿主李发文通过陈景春找到李云华,李云华称“能帮的忙我一定帮”。在事故调查期间和处理事故责任人时,李云华从中干预,致使李发文未受到法律追究。借此机会,陈景春将李云华介绍去李发文的大庆煤矿入股,李云华用10万元入股,每月以入股金额的5%分红,每年分红利6万元。到2006年底,李云华已分得红利58.5万元。
  据了解,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廖建忠 本报记者 杨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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