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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开始全总发文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协商对象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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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2:07: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20日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灵活选择主体——

    协商对象可包括工商联、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

    根据该《指导意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来确定协商主体:一是可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地方行业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代表组织还不够健全。”全总相关负责人说,“需要强调的是,考虑到工商联与众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特点,工会进行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实例]经过多年来努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和职工人数每年都有两位数的增长。截至2008年9月,全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

    确定范围重点——

    关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针对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程度低、职工维权任务重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同时,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实例]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2008年辽宁省营口市熊岳镇服装行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后,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1.92万元,比上年提高12%。山西省吕梁市在煤炭、焦化、白酒等七大行业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有效地促进了职工劳动条件改善。


    明晰协商内容——

    防止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

    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该负责人说,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内容重点,更加体现出产业特色,更加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实效性的目标。

    同时,《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订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从而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政策依据。

    [实例]浙江省温岭市在羊毛衫等7个行业中开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确定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实现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改善了行业内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6年来,温岭新河镇羊毛衫行业职工工资(工价)年增幅在5%—12%,劳资纠纷减少了70%。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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