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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德国政治制度的演进
1简要概括德国的地理,历史
2分阶段介绍德国的政治制度形成背景,内容,影响
2.1神圣罗马帝国时期(962年-1806年)的政治制度
2.1.1封建制度
2.1.2选帝侯制度
2.2德意志联邦时期(1806-1871年)
简要概括该时期德国情况
2.3德意志帝国时期(1871-1918)
2.3.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2.3.2议会制度
2.4魏玛共和国(1918-1933)
2.4.1议会制
2.5纳粹帝国时期(1933-1945)
2.5.1纳粹制度
2.6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5- )
3对德国政治制度的思考
德国政治制度的演进
1德国地理,历史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东邻波兰、捷克,南接奥地利、瑞士,西接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与丹麦相连并邻北海和波罗的海与北欧国家隔海相望,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德国历史上先后经历了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联邦,德意志第二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六个时期。德国在历史上大部分时间内维持***状态,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联邦都是由各个诸侯国,自由市组成的松散邦联。十九世纪,普鲁士王国兴起,其君主威廉一世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辅佐下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德国的统一。随后德国先后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二战后,德国被分区占领,并***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成为美苏冷战对峙的阵地。1990年,两德统一,统一后的德国致力于欧盟的发展,成为世界舞台上的重要力量。
2.1神圣罗马帝国(962年-1806年)
背景:东法兰克王国内忧外患,国内战争不断,北欧蛮族诺曼人开始顺着大西洋东岸沿海南下,侵扰德意志土地;东部地区则有来自乌拉山一带的匈奴人的一支,号称匈牙利人或马扎尔人,开始侵入日耳曼;南部地区更有伊斯兰教徒海盗在地中海横行霸道,他们从北非跨越直布罗陀海峡,进入西班牙,然后前往法国南部普罗旺斯和意大利沿岸一带抢劫侵扰。
公元962年。东法兰克国王、萨克森王朝的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称帝(962~973在位),成为罗马的监护人和罗马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帝国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帝国极盛时期的缰域包括近代的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捷克斯洛伐克、法国东部、荷兰和瑞士。
神圣罗马帝国建立后,实行了封建领主制度,选帝侯制度。
2.1.1封建制度
从神圣罗马帝国建立到十世纪末年欧洲稍为恢复平静的这段期间,是欧洲政治形式重大改变的时期。这段时期因为帝国内忧外患,国家没有力量保护人民,因此国家也只是徒具虚名而已,一般老百姓为了生存,不得不投靠拥有许多领地的大地主,请求他们保护。这些大地主彼此宣誓,画地为限,不侵犯对方。大地主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行政、立法、司法大权,可以印制钱币,可以征募军人以保卫自己的领地。不过这些领地的主人也得到另一位在他之上、比他更强有力的贵族王侯的承认,向他称臣,才能真正在自己的势力围之内当主人。当然,在名义上,任何领主都隶属于国王。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在神圣罗马帝国衰微、帝国内部各大小王国内忧外患重重之际,逐渐形成、巩固和发展,成为西欧普遍的政治和社会现象,这就是历史所称呼的封建制度。
封建领主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征:领主、封臣和采邑;封建领主制度的结构由这三大元素配合。领主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封臣是用有领主所分封给他们土地的人,而些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对领主效忠,作为对领主给予采邑的回报。在领主、封臣和采邑之间的关系与责任任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2.1.2选帝侯制度的建立,变更,消亡
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制度。即德意志诸侯拥有选举德意志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利的一种制度。此制度严重削弱了皇权,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
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皇帝的合法性。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地侯,普法尔茨伯爵(或称莱茵行宫伯爵),以及波希米亚国王。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德意志国王”,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教皇加冕后的“德意志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变更
1623年,三十年战争中,斐迪南二世将莱茵行宫伯爵的选举权转移予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中,以补偿的方式设立第八名选侯授与行宫伯爵;后因1777年莱茵行宫伯爵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巴伐利亚选侯而被取消选侯地位。
1692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这一公国更多被称为汉诺威)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选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为帝国议会承认。
1801年,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主教区。
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巴登,黑森-卡塞尔及萨尔茨堡创设四个选侯权,但此四邦未曾行使。
消亡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选帝侯在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以一种荣誉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与原意相去甚远。
评价:德意志的封建制度是在封建君主力量有限,无法对全国实施直接完全的统治,地方封建势力强大的情况下采取的,适应了德国的实际,单却造成了国家的混乱,限制了经济的发展,为以后国家的***埋下了隐患。
由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没有太多实权,因此选帝侯具有的是象征,荣誉意义。甚至部分选帝侯放弃该权利。选帝侯制度对维持帝国名义上的统一起到一定作用。
2.2 德意志联邦(1806年-1871年)
联邦制度是一种松散的“国家”政体,只有象征政体的联邦议会,后期实际上被普鲁士王国掌握。联邦的两个主要邦国是:
普鲁士王国(1701-1871年)和奥匈帝国(1254-1918年,1866年退出德联邦)。在该时期,由于封建主为了一己私利以及外国力量的干涉,德意志处于四分五裂状态。
2.3德意志帝国(1871年-1918年)
1871年普鲁士王国通过普法战争最终了完成德意志的统一。1871年,威廉一世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称帝,德意志帝国建立。随后德国实行了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2.3.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二元君主制。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
2.3.2议会制度
1871年4月17日的“俾斯麦帝国宪法”在议会的权利结构方面继承了1867年4月17日北德意志邦联帝国议会的特点。
帝国议会和德国皇帝一道成为帝国统一的象征。帝国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共同行使颁布法律的职权,帝国议会并拥有财政预算的共同决定权。不过帝国总理并不对帝国议会负责。
1871年帝国议会有382位议员,从1874年开始有397位议员。议员通过公开的直接普选产生。议员作为整个帝国人民的代表并不服从某一特定团体的特殊指示,并享有豁免权。选举开始是每三年举行一次,1888年后每五年一次。帝国议会每年由德皇召集。联邦参议院只有在得到德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解散议会。
评价:德意志帝国二元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权利有限,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统一后的德国赋予君主极大行政权,全部军政要职被容克地主包揽,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这都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民族国家统一,建立了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进入了资本主义历史新纪元。从此,在帝国政府保护下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世袭的德国皇帝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虽然皇帝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但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实际上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而联邦议会的主席也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担任。皇帝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可以提出法律并要求议会通过,还拥有官吏任免权等。但毕竟建立了议会,编纂了宪法,使德国向现代国家迈进。
2.4魏玛共和国(1918-1933)
1918年,德国基尔港水兵起义,不久德国投降。
议会民主制
总统任期7年,由公民直选,由他任命帝国总理和帝国部长,帝国总理和帝国部长依赖于议会的信任,议会可以推翻政府。
2.5纳粹德国(1933-1945)
背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给德国以沉重打击,德国经济衰退,人民生活困苦;凡尔赛合约对德国的压制宰割引起德国社会各阶层的强烈愤慨;德国军国主义传统影响;纳粹党兴起。
希特勒上台后,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在德国建立起以"领袖原则"为基石,以纳粹党独*为核心,通过警察、特5统治和强制舆论,镇压德国人民这样一种法西斯一体化的政治体制,为其对外发动侵略战争,夺取欧洲以至世界霸权,准备了主要的政治条件.
第三帝国的形成和统治
1932年 7月的国会选举中,纳粹党成为第一大党。在大资本家、容克地主的支持下,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被兴登堡任命为总理。希特勒执政后,组成纳粹党和德意志民族人民党的联合政府。为了在1933年 3月初的国会选举中取得国会中的多数,法西斯分子策划国会纵火案(见彩图国会纵火案——燃烧中的国会大厦(1933年2月27日)),嫁祸于共产党人,以此为借口,大肆逮捕共产党人和一切反法西斯主义者。德共领袖E.台尔曼于 3月 3日被捕。纳粹党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国会中的多数后,希特勒政府立即于 3月23日操纵国会通过授权法,取得立法权、批准同外国缔约等独*大权,奠定法西斯独*统治的基础。国会名存实亡,议会民主不复存在,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权利被剥夺一空,国家机构法西斯化。共产党、社会民主党、民族人民党等先后被勒令解散。通过禁止组织新政党的法律,纳粹党被宣布为德国的唯一政党,从而建立起一党独*统治。各邦行政长官概由中央政府任命,取消邦的自主权,邦政府和纳粹党大区党部日益混为一体。通过党国统一法,确立纳粹党及所属冲锋队组织在各级国家机构中的统治地位。冲锋队和党卫军先后接管警察、谍报、保安、监狱、法院等专政机器,发展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遍设集中营,对人民滥施淫威,成为凶恶的法西斯专政工具。工会、农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均由纳粹控制的相应组织取代。纳粹党还控制电影、戏剧、广播等传播媒介和教会学校,并通过其进行纳粹宣传。通过的文职人员法,清洗了中央、邦、市政府中所有非雅利安人官员、教员、公证人员和许多其他公务人员。司法体系被打破,任意实行秘密审讯或即决裁判。以此进一步取得国防军的支持。此后又扶植党卫队,使之成为法西斯控制整个民族的最凶残的御用工具。1934年8月1日通过德国元首法,在兴登堡死后希特勒自任国家元首,集元首和总理大权于一身。1935年 9月15日通过纽伦堡法,疯狂****德国犹太人,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掠夺他们几十亿马克的财产,以转移劳动人民反对法西斯和垄断资本双重压迫的斗争目标。1934年 1月20日颁布的全国劳工管理法规定,“有关工厂对雇工的一切事务,悉由工厂领导人决定”,禁止罢工,甚至连工人出卖劳动力的自由也被剥夺。政府通过建造机场、兵营、高速公路等公共工程,以手工劳动代替机器操作以及实行公役义务制、义务兵役制等措施,到战争爆发前夕安排 600万人就业。随着经济复苏和高涨,德国法西斯重整军备的步伐大大加快,从而导致工资下降,国家财政赤字上升。
重整军备
希特勒政府当政伊始,就改组德国的经济结构,特别是军火工业。1933年4月德国工业全国联合会向希特勒提出“把经济措施与政治需要协调一致”的重建德国的工业计划。同年10月,德国退出国际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1935年 3月宣布废除凡尔赛和约关于解除德国武装的条款,通过国防法和兵役法,并规定实施义务兵役制,建立50万人的陆军常备军,加速建立海、空军,6月签订的德英海军协定确定德国舰队总吨位可达英国的1/3。1936年9月,H.戈林成为扩军备战的总监督人,同年10月制订的四年计划将国民经济引向军事轨道。计划规定通过统筹原料、聚集战略物资、建立戈林工厂等措施来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达到国防军在 4年内做好作战准备,德国经济能应付战争的目的。在这一目标下,1939年,军费支出占国家预算的60%。1939年,纳粹德国拥有作战飞机达8295架,各类战舰 170艘,士兵140万人。以军事工业为中心的德国工业,发展速度大大超过西方各国,使德国变成欧洲强国和主要战争策源地。
对外政策
纳粹政权一贯推行法西斯主义的民族侵略政策,宣称德意志民族是主宰民族,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力图破坏《凡尔赛和约》后的欧洲秩序,建立超过1914年疆界的大德意志国家,称霸欧洲,以适应战后德国垄断资产阶级“振兴德国”的侵略野心。因此对外扩张侵略成为其全部政策的基础。建国初期,由于外交上的孤立和军事实力的薄弱,纳粹德国对邻近国家一再表示“和平”意愿,1934年 1月同波兰签订互不侵犯条约。6月希特勒访问意大利,拉拢B.A.A.墨索里尼。1935年萨尔区重归德国后,开始向外扩张。1936年 3月悍然进军非武装区莱茵兰, 4月伙同意大利武装干涉西班牙内战,10~11月建立德意日轴心(见三国同盟)。1937年11月5日,希特勒在柏林总理府军政首脑秘密会议上提出发动侵略战争计划,要求“不迟于1943~1945年采取行动”,确定征服捷克斯洛伐克和奥地利的具体目标。希特勒利用西方国家祸水东引的绥靖政策,1938年 3月兼并奥地利,9月签订《慕尼黑协定》,10月吞并捷克的苏台德地区。1939年3月占领捷克斯洛代克(见慕尼黑会议)。
第三帝国的覆灭
德国法西斯在1939年 8月23日同苏联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后,同年9月1日突然进攻波兰,迫使英法宣战,挑起全面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从此爆发。德国法西斯先后占领欧洲、非洲14国后,于1941年6月22日发动侵苏战争。1941年珍珠港事件后又对美国宣战。战争初期,德军在东线曾推进到莫斯科近郊,南线迫近苏伊士运河,西线进抵英吉利海峡,在这一广大地区内进行了疯狂的统治和野蛮的掠夺。1943年2月,德军在斯大林格勒战役中失败,苏军开始反攻。次年英美联军在诺曼底登陆,年末进逼莱茵河,苏军则解放巴尔干半岛。1945年苏军攻入德国境内,盟军渡过莱茵河。4月30日,希特勒自杀。5月8日,德军最高统帅部签署无条件投降书,第三帝国覆灭。
2.6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并存(1947-1990)
2.6.1民主德国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民主德国建立后,实行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和一元化的议会制政府。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进行了改革与完善:加强党的领
导,重现党政分工;改革元首体制,加强集体领导;改革和完善干部制度。到80年代民德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干部制
度,其中包括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待遇和退休等制度。
2.6.2
民主议会制
议会制,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国家元首时虚伪元首,没有实权。
2.7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990年,德国以民主德国并入联邦德国的形式实现了统一,统一后的德国实行联邦德国的政治经济制度。
确立了议会共和制、联邦制和多党制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德国实行议会内阁制,联邦总统是国家“虚位元首”,没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职能;联邦行政权力集中于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联邦总理是行政首脑,联邦政府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联邦议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的职权主要是制定和通过法律,并监督政府,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参议机构,负责在联邦立法创制和审议中,特别是涉及州的有关权益方面的立法时维护州的利益。联邦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及其他联邦高级法院行使。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由联盟党或社民党组成执政联盟轮流执政。
联邦总统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德国政府体制是议会内阁制,总统是“虚位元首”,是国家权力象征性的代表。
德国联邦总统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总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联邦总统的职权实际上不过是对法律、法令、委任和各种文件进行例行公事的签署和颁布,以及代表国家进行主持礼仪、礼节等国事活动。
联邦总统作为“统而不治”的人物,其权力完全是形式上的,但他的政治作用却是非常重要的。
德国联邦议院是整个联邦政府体制中唯一由民选产生的机构。联邦议院议员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数代表与比例代表混合制”。
联邦议会是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的法定议员人数为656人,每次选举后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增减。每届联邦议院任期4年,届满全部改选。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机构,其议员不是由普选产生,而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任命其政府成员作为代表组成的。参议院现有席位共计68席。
德国联邦参议院设置的目的在于使联邦各州得以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事务,因此它被赋予了相应的职权,这主要表现在它可以积极参与联邦立法和联邦行政,主动协调联邦与州的关系等方面。
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是联邦德国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联邦德国实行议会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或占优势的政党联盟中主要政党的领袖担任。内阁总理组织政府,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联邦议院可以对政府提出“建设性不信任案”迫使内阁总理辞职,政府也可以提请总统批准解散联邦议院重新大选,再由新产生的联邦议院选出新的内阁总理重新组织政府。
联邦总理人选形式上由联邦总统同联邦议院中各议会党团会商提名,然后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不经过辩论即投票选举,凡得法定过半数票者即当选。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是联邦德国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的关键人物。联邦总理是内阁向联邦议院负责的唯一代表。
联邦德国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阁机构、联邦总理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各部三种类型。联邦行政系统设置的最高职能机构是内阁,内阁作为联邦行政系统的最高机构,权力很大,职权范围也很广泛,但内阁并没有自己的办事机构。。
德国联邦政府的权力极为广泛,它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有权管辖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并作出决策和行使执行权。联邦政府还拥有立法创议权和立法最后审核权。
3思考:
3.1政治制度的建立应该符合该国的实际情况,并在运行中不断改进完善。
3.2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运行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稳定的经济发展。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中固有的缺陷为它的失败埋下了伏笔,混乱的经济
状况加剧了该政治制度的失败。
3.3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运行不仅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稳定的经济发展,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魏玛共和国民主试验的失败是其制度设计上的重大缺陷、经济上的失败及政治文化转型迟滞的复合性后果,而联邦德国民主制度的成功运作,则得益于它精致完备的制度安排、成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努力培育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因此,制度转型与文化转型具有内在的深层互动关系,政府效能和合法性与政治文化特质高度关联,而文化转型则是一个渐进发展的长期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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