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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甲感隔离期工资照发 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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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4:5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河北省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甲型H1N1流感患者,影响到一些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被医疗机构隔离或治疗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存疑。7月13日,记者就此采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获悉:流感隔离期间工资照常发。

    据介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劳动者在被确诊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在指定地点强制隔离的,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出勤对待,计发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以缺勤或旷工扣发和减发。一旦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将自然进入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即按照有关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称,对于劳动者在被隔离或治疗期内的,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对隔离观察或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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