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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9日公布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在预算编制方面,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办法》同时要求,2009年度政府预算未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将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2009年度政府预算已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根据地方政府债券收支计划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于颇受关注的地方债还本付息问题,《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财政部表示,下一阶段将继续深入研究,逐步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专家认为,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越需要上马项目刺激经济,这也是本次地方债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因。但这些地区的财政往往比较困难,而且一些新建项目在地方债的三年期限内不一定能完全见效,因此考虑到这些原因,上述《办法》规定,如地方政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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